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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时间:2020-12-08 12:26:43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公用民防工程防汛概况 2.1 公用民防工程现状 2.2 防汛风险分析 2.3 防汛防台设施 2.4 重点防护对象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工作机构 3.2 应急指挥机构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准备工作 4.2 预警级别划分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3 信息报送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清理 6.2 灾后救助 6.3 灾后重建 6.4 抢险物资补充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抢险与救援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培训

    8.2 演习 8.3 奖惩 8.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市公用民防工程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涝、风暴潮等引发的水灾突发事件,保障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防救工作高效有序进

    行,编制本预案。

    2 1.2 编制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 1.3 适用范围 本市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适用本预案(以下公用民防工程简称民防工程)。

    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
    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2 民防工程防汛概况 1 2.1 民防工程现状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约 1/2 的民防工程已结合社会发展需求,进行了平时的开发利用。主要利用形态有仓储、车

    库、商场、办公等。

    2 2.2 防汛风险分析 本市地势总体呈现由东向西低微倾斜,市区地面高程多在3.0 米至 4.0 米,黄浦、静安等中心城区地势低平,不少地区处在 3.0 米以下;
    从雨量来看,本市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汛期降雨量占全年的 54%以上;一旦降雨集中,容易发生内涝;
    每年影响上海的热带气旋平均有两个,多发生在 7、8、9 三个月;
    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汛期上海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

    民防工程处于室外地平面以下,易受水淹、雨水倒灌,同时由于民防工程的特有属性,造成自然排水困难,施救难度比较大,一旦发生水灾将造成严重损失。

    3 2.3 防汛防台设施 目前,本市民防工程一般设置有集水井、固定排水泵、应急照明等设施,配备备用移动式水泵、挡水板、应急沙袋等设备物资,部分规模较大的工程安装了积水报警装置、活置式挡水板、应急发电机组等防汛抢险设施。

    4 2.4 重点防护对象 2.4.1 用于地下商场、餐饮、娱乐、办公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用民防工程。

    2.4.2用于机动车库、仓储等规模较大的公用民防工程。

    3 组织体系 1 3.1 应急工作机构 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全市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市级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预案,督促指导各区民防办、市民防监管处编制本级防汛防台预案,适时组织防汛防台演练。

    区民防办公室负责辖区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管理工作,编制辖区民防工程防汛预案,并指导辖区民防工程使用单位编制防汛防台处置规程并进行演练。

    市、区民防办配合市、区地下空间管理牵头部门和市防汛主管部门开展非公用民防工程的防汛防台应急管理工作。

    街道(镇)的民防工程防汛防台职责由区民防办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2 3.2 应急指挥机构 市民防办公室根据市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和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办)的指令,或者市直属民防工程发生汛情灾害时,开设市直属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工作指挥机构,市民防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秘书处、指通处、工程处、计财处、监管处、特种救援中

    心、信息保障中心等业务处和直属事业单位参加指挥机构。

    区民防办公室根据市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和上级指令,或者区属公用民防工程发生汛情灾害时,开设本级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工作指挥机构,区民防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本级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1 4.1 预防准备工作 4.1.1 组织准备。优化完善民防工程防汛防台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4.1.2 工程准备。每年进入汛期前,对存在病险的民防工程除险加固;
    对跨汛期施工的民防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4.1.3 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市、区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完善应急处置规程,每年视情适时开展 1 次以上的演练。

    4.1.4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合理配置原则,储备适量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器材,保障应急需要。

    4.1.5 防汛检查。各级应定期对民防工程防汛防台的组织机构、工程保障、预案准备、物资储备等进行检查。

    2 4.2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民防工程的防汛防台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严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 应急响应 1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照灾害由轻到重的程度和范围,将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5.1.2 进入汛期,市、区民防部门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视情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等级、防汛部门的响应指令、民防工程的实际汛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行动。

    5.1.4 启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后,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区民防办应及时上报民防工程有关险情灾情。

    2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 Ⅳ级响应 5.2.1.1 市、区民防办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区民防办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在职在岗,密切关注天气及汛情变化,视情开展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对所属民防工程防汛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5.2.1.2民防工程使用单位根据应急处置规程,加强值班,做好防汛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

    5.2.2 Ⅲ级响应 5.2.2.1 市、区民防办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区民防办进一步加强汛情掌握和防汛工作指导,防汛救灾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相关防汛应急物资器材的随时调运准备。

    台风期间,市民防办工程处、监管处做好防汛防台值班准备,相关人员 24 小时开机,保持联络畅通。视情对市直属民防工程和中心城区防汛重点民防工程进行防汛检查,密切关注防汛防台动向,做好应急相关准备。

    5.2.2.2 民防工程使用单位根据应急处置规程,实行 24小时应急值班,组织抢险自救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做好防汛物资器材启用准备。

    5.2.3 Ⅱ级响应 5.2.3.1 市、区民防办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区民防办分管领导进入指挥岗位,严密监视汛情变化,组织人员对重点防护对象进行实地检查,防汛救灾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相关应急物资器材准备到位。

    台风期间,市民防办工程处、监管处执行 24 小时防汛防台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保持在职在岗,密切关注汛情变化,及

    时了解掌握市直属民防工程防汛防台情况,参加对市直属民防工程或区属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5.2.3.2 民防工程使用单位根据应急处置规程,视情停止经营和使用,组织人员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启用防水档板、沙袋等防汛设备。

    5.2.4 Ⅰ级响应 5.2.4.1 市、区民防办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区民防办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视情开设防汛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汛情灾情处置。如无法有效控制灾情发展,应及时请求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力量进行增援。

    5.2.4.2 民防工程使用单位根据应急处置规程,动用全部力量组织紧急排水和抢险抢修,积极配合专业队伍的应急处置工作。

    3 5.3 信息报送 5.3.1 本市民防工程防汛防台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2 涉及灾害损失的信息,由市民防办审核,经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需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后发布。

    5.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统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5.4 应急结束 5.4.1 当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办)的通知、上海中心气象台解除有关预警信号或民防工程实际救灾情况,解除民防工程防汛防台紧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4.2 根据紧急防汛期的有关规定,调用的应急物资和器材设备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3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民防办公室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工作,减少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1 6.1 现场清理 6.1.1 防汛防台应急处置结束,市、区民防办公室协助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事发地政府开展事发工程受损情况的勘察工作。

    6.1.2 事发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和权属单位负责民防工程内及其主要出入口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现场清理;
    因事故造成的电力、供水、燃气、通讯中断及环境污染等,报告有关

    部门组织抢修和处置。

    2 6.2 灾后救助 6.2.1 应急处置结束后,视情报请事发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实施救济救助,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2 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或市政府,建议民政部门对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抚恤、补助。

    6.2.3 建议保险监管机构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3 6.3 灾后重建 事发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和权属单位对遭到毁坏的民防工程设施设备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 6.4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民防工程防汛防台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合理配置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 应急保障 1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市民防办主要依托政务外网和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公网,组建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2 可以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络或信息发布。

    2 7.2 抢险与救援保障 7.2.1公安(消防)、民防、医疗卫生、建设交通、防汛、环保以及水、电、气等抢险救援队伍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

    7.2.2民防工程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权属单位)是防汛防台的责任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

    7.2.3民防办公室要加强民防特种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训练和装备水平,增强应急能力。

    7.2.4市民防办公室成立市民防工程防汛抢险应急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3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1 物资保障 市、区民防办公室按照《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防汛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沪汛部发〔2020〕1 号)相关要求,参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规定,储备适量的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和装备器材,确保应急使用。

    民防工程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要求,参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

    防汛物资、器材。

    7.3.2 资金保障 7.3.2.1 市、区民防部门的民防工程防汛防台日常工作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7.3.2.2 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8 监督管理 1 8.1 培训 8.1.1 市、区民防办公室组织应急处置的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防汛防台业务培训,并参加市防汛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8.1.2 民防工程使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应急处置人员的有关防汛防台技能培训。

    8.1.3 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应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应做到课程合理、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质量。

    2 8.2 演习 8.2.1 市、区民防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民防工程防汛防台演习工作。

    8.2.2 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防汛

    防台应急救援演习。

    3 8.3 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民防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防汛指挥部表彰。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4 预案管理 8.4.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区民防办公室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报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8.4.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民防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镇防汛防台防旱应急预案

    公司防汛应急预案,企业防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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