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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整改措施报告

    时间:2021-01-17 15:03:24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龙街乡中心学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 告

    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11-2012年中央预算内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进行自检自查的通知》(楚发改社会„2013‟86号)精神,我中心学校高度重视,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龙街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大姚县龙街初级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是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社会事业性建设项目,是我县2012年重点工程。

    该项目选址在龙街中学现教学楼后面上坡上,计划建设教师周转房32套,带卫生间,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总投资160万元。

    二、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三岔河中学教师周转房宿舍等建设项目几件计划的通知》(大发改投资„2011‟113号)下达龙街中学教师周转宿舍,砖混结构,四层,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计划投资160万元。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三、项目审批情况

    1 该工程经过前期的选址、岩土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招标、监理招标、消防安全审核备案等。该工程我们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财务专帐管理的要求。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等,按要求均由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或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手续、“两证一书”,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地质勘查合同、廉政合同等较为完备,规划、环保、土地、消防等部门严格履行了各自的职能,所有手续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四、投资完成及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到现在已经竣工验收。

    五、项目建设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该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拨付资金,现在全部工程款已经拨付到施工方。维修保证金待期限足之后再进行拨付。

    六、项目实施效益

    该项目工程的建成,共32套单元房,可以解决了40多名教师住房困难的问题。住房条件改善了,优质师资留住了,教师安居乐业了,教师进城热和学生择校热悄然降温,学校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七、存在的问题

    水电未能及时整改,致使工程虽然已经验收,但教职工还未能入住。

    八、整改措施及相关工作建议

    及时督促施工方完成后续工作。

    龙街乡中心学校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3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清理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对20*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湘发改稽查2015]320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细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从5月25日起,对2010年以来上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中央投资支持项目进行了全部清理自查,每个项目均要求由项目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及情况说明,同时派出专项检查组,按上级要求对工业、基础设施、环资、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等四类项目进行了重点清查。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12个,中央投资3116万元;
    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13个,中央投资17486万元;
    环资类项目8个,中央投资5390万元;
    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7个,中央投资1180万元。

    二、资金到位拨付情况

    经与财政部门对接,2010-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资金截止2014年12月底已全部到位,竣工项目中央资金已全部拨付,在建与未开工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批拨付给项目单位。

    三、项目建设情况

    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中,截止5月底,已建成完工项目26个,在建项目11个,未开工项目3个。

    (一)建成完工项目情况。

    1、工业类项目9个,分别是:XX市福利渔业用品有限公司年增产聚乙烯网700吨扩技改项目、XX市芝凤工程机械涂装有限公司中联重科配套工程机械涂装建设项目、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膨化食品深加工生产规模扩建、湖南科至博机械有限公司大马力现代农业装备产品生产基地建设、XX市腾达棉麻纺织有限公司3万锭棉纺生产线产业升级技改项目、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硫基氮磷钾复合肥改扩建项目、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符合材料船艇扩能建设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50吨超高强度高性能节能网具技术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密度聚乙烯经编无结网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其中首玉生物2014年3月破产转让给湖南正辉生态科技,原企业资料已遗失。

    2、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7个,分别是:XX市司法局业务用房、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XX市公安局泗湖山派出所、XX市三眼塘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草尾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档案馆新建项目。

    3、环资类项目5个,分别是: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综合节能改造项目、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电机及输变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处理8000吨废旧渔网综合利用项目、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稻米副产物深加工循环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城区300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5个:湖南泰源农业科技研发信息服务平台、沅江天隆米业“佳天隆”系列优质精米生产技术推广中心、卢青年米业草尾散粮中转库物流设施改扩建、沅江河东百业榨南湖特种水产品研发推广中心、湖南帝豪船舶沅江洞庭湖船舶产业集群配套研发服务中心。其中天隆米业2014年破产转让给天下洞庭。

    (二)在建项目情况。

    1、工业类在建项目3个:(1)南洞庭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渔用浮球浮板、绳索、无结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实施过程中因土地问题未能按照计划如期办理,公司于2013年研究决定,项目分两期建设,首期投资580余万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2013年中央资金100万元到公司专账户,用于新购织网机、模具、锅炉、捻线机、压机等设备。二期工程建设于2014年8月启动,至目前为止项目累计完成总投资760万元,完成投资率58%,预计2016年8月建成达产。(2)沅江浣溪沙酶技术有限公司年生产4.1万吨造纸制浆系列酶制剂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12月开工,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小型生产线建设,建成以来已生产粗酶2450吨,配制精制商品酶制剂300吨。完成投资1250.57万元。(3)湖南XX市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针刺法土工无纺布环保材料项目原计划于2011年3月开工,并已完成部分土地平整与设备订购。但因开发区征地困难,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司收购的沅江虹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现有厂房6500平方米、土地面积34亩、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完好,实际投资达8000万元。由于技术人员短缺,生产线调试生产进度缓慢,加上银行资金不能到位,公司面临破产,项目没有按预期完工。

    2、基础设施类在建项目5个:(1)XX市城北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至目前为止已完成大堤路、界河路、塞南路等道路所属工程,完成总投资1200万元,余下的6条供水管道建设正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逐步分批实施。(2)XX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截止5月底已完成投资额3460万元,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65%。(3)XX市茶盘洲镇政府幸福路、幸鹅路、幸民路、经一路道路及供、排水管网工程,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雨水排水管道2.2千米,污水排水管道4.0千米,铺设给水管道1.8千米;道路路基平整1.8千米,完成计划投资1050万元。已完成项目建设50%,预计今年8月全面竣工。二期工程正在设计,预计7月底进行招投标,8月动工,年底完工。(4)湖南沅江桔城工业项目开发有限公司青年路,枫杨路,文明路建设项目,至5月底,青年路、枫杨路已竣工,投入使用,文明路已完成招投标,正在组织施工,共计完成投资1296.73万元。(5)XX市自来水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23条道路配套供水管网工程。至目前已完成金融路、狮山路、书院路等11条道路共计管网7.6km,其他洞庭庙巷、枫杨路等5条道路3.8km管网正在建设中。已完成投资600万元,占工程量的60%。

    3、环资类在建项目2个:(1)XX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至2014年底已完成管网铺设59.48千米,厂区于2014年10月动工,其中氧化沟、二沉池、消毒池等已完成工程量60%。预计9月份竣工验收。(2)安华贸易年产3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项目,现征地6.7亩,预征地18亩,完成23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新建,目前正在进行场地硬化,并定购颗粒成型燃料生产线设备2条。至5月份止完成投资1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6.2%。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在建项目1个:湖南湘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沅江蔬菜产业集群配套服务中心改扩建设项目,已完成新建研发中心服务楼、物流配送和脱水蔬菜晒坪建设,以及生产培训示范实习基地提质改造,新增生猪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正在筹建中。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对20*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湘发改稽查2015]320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细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从5月25日起,对2010年以来上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中央投资支持项目进行了全部清理自查,每个项目均要求由项目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及情况说明,同时派出专项检查组,按上级要求对工业、基础设施、环资、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等四类项目进行了重点清查。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12个,中央投资3116万元;
    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13个,中央投资17486万元;
    环资类项目8个,中央投资5390万元;
    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7个,中央投资1180万元。

    二、资金到位拨付情况

    经与财政部门对接,2010-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资金截止2014年12月底已全部到位,竣工项目中央资金已全部拨付,在建与未开工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批拨付给项目单位。

    三、项目建设情况

    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中,截止5月底,已建成完工项目26个,在建项目11个,未开工项目3个。

    (一)建成完工项目情况。

    1、工业类项目9个,分别是:XX市福利渔业用品有限公司年增产聚乙烯网700吨扩技改项目、XX市芝凤工程机械涂装有限公司中联重科配套工程机械涂装建设项目、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膨化食品深加工生产规模扩建、湖南科至博机械有限公司大马力现代农业装备产品生产基地建设、XX市腾达棉麻纺织有限公司3万锭棉纺生产线产业升级技改项目、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硫基氮磷钾复合肥改扩建项目、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符合材料船艇扩能建设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50吨超高强度高性能节能网具技术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密度聚乙烯经编无结网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其中首玉生物2014年3月破产转让给湖南正辉生态科技,原企业资料已遗失。

    2、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7个,分别是:XX市司法局业务用房、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XX市公安局泗湖山派出所、XX市三眼塘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草尾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档案馆新建项目。

    3、环资类项目5个,分别是: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综合节能改造项目、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电机及输变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处理8000吨废旧渔网综合利用项目、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稻米副产物深加工循环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城区300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5个:湖南泰源农业科技研发信息服务平台、沅江天隆米业“佳天隆”系列优质精米生产技术推广中心、卢青年米业草尾散粮中转库物流设施改扩建、沅江河东百业榨南湖特种水产品研发推广中心、湖南帝豪船舶沅江洞庭湖船舶产业集群配套研发服务中心。其中天隆米业2014年破产转让给天下洞庭。

    (二)在建项目情况。

    1、工业类在建项目3个:(1)南洞庭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渔用浮球浮板、绳索、无结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实施过程中因土地问题未能按照计划如期办理,公司于2013年研究决定,项目分两期建设,首期投资580余万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2013年中央资金100万元到公司专账户,用于新购织网机、模具、锅炉、捻线机、压机等设备。二期工程建设于2014年8月启动,至目前为止项目累计完成总投资760万元,完成投资率58%,预计2016年8月建成达产。(2)沅江浣溪沙酶技术有限公司年生产4.1万吨造纸制浆系列酶制剂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12月开工,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小型生产线建设,建成以来已生产粗酶2450吨,配制精制商品酶制剂300吨。完成投资1250.57万元。(3)湖南XX市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针刺法土工无纺布环保材料项目原计划于2011年3月开工,并已完成部分土地平整与设备订购。但因开发区征地困难,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司收购的沅江虹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现有厂房6500平方米、土地面积34亩、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完好,实际投资达8000万元。由于技术人员短缺,生产线调试生产进度缓慢,加上银行资金不能到位,公司面临破产,项目没有按预期完工。

    2、基础设施类在建项目5个:(1)XX市城北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至目前为止已完成大堤路、界河路、塞南路等道路所属工程,完成总投资1200万元,余下的6条供水管道建设正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逐步分批实施。(2)XX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截止5月底已完成投资额3460万元,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65%。(3)XX市茶盘洲镇政府幸福路、幸鹅路、幸民路、经一路道路及供、排水管网工程,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雨水排水管道2.2千米,污水排水管道4.0千米,铺设给水管道1.8千米;道路路基平整1.8千米,完成计划投资1050万元。已完成项目建设50%,预计今年8月全面竣工。二期工程正在设计,预计7月底进行招投标,8月动工,年底完工。(4)湖南沅江桔城工业项目开发有限公司青年路,枫杨路,文明路建设项目,至5月底,青年路、枫杨路已竣工,投入使用,文明路已完成招投标,正在组织施工,共计完成投资1296.73万元。(5)XX市自来水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23条道路配套供水管网工程。至目前已完成金融路、狮山路、书院路等11条道路共计管网7.6km,其他洞庭庙巷、枫杨路等5条道路3.8km管网正在建设中。已完成投资600万元,占工程量的60%。

    3、环资类在建项目2个:(1)XX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至2014年底已完成管网铺设59.48千米,厂区于2014年10月动工,其中氧化沟、二沉池、消毒池等已完成工程量60%。预计9月份竣工验收。(2)安华贸易年产3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项目,现征地6.7亩,预征地18亩,完成23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新建,目前正在进行场地硬化,并定购颗粒成型燃料生产线设备2条。至5月份止完成投资1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6.2%。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在建项目1个:湖南湘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沅江蔬菜产业集群配套服务中心改扩建设项目,已完成新建研发中心服务楼、物流配送和脱水蔬菜晒坪建设,以及生产培训示范实习基地提质改造,新增生猪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正在筹建中。

    (三)未开工项目情况

    1、基础设施类1个:XX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因与民俗文化街建设项目选址有冲突,市委政府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征求意见后,建议重新选址,进行整体搬迁。现市政府拟将原洞庭珍珠有限公司的用地划拨归公安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目前,该宗地正经市国土部门进入挂牌程序,预计9月份开工建设。

    2、环资类1个:XX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该项目除赤塘泵站场地平整外,正处于招标准备阶段。未开工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模式由原来的bot改为ppp,目前项目投资主体招标工作已完成投资主体资格预审。预计开工时间2015年9月。

    3、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1个:湖南三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数控生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因土地重购延期,于2014年8月重获省批地,2015年4月中旬完成规划设计,5月完成招标,中标单位为中彩建工集团。预计7月份开工,2016年6月完工。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清查,对于规范项目管理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也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项目建设进度不平衡。有的项目由于资金计划下达较晚,加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评审以及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所必需的程序和时间,以致未能如期当年开工建设。

    二是有的项目单位与部门之间、项目所在地乡镇之间协调不够,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动工。如公安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因规划、土地问题,三屹数码项目因重新选址征地等问题,开工延期。

    三是个别项目投资出现超概算问题。受市场价格上涨因素以及多雨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个别项目出现了建设规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超预算的问题。如污水厂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因地下水位高、地质条件差,加上环湖截流工程量大,导致投资有所突破,工程也相应延期。

    四是地方配套资金筹措难度大。由于县级财力有限,配套资金落实困难,这是内陆地区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

    五、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1、加强调度,推进项目进度。对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大调度力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建议对所有未开工和在建项目,均明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倒排工期,未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尽快落实开工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
    在建项目要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措施,确保按投资计划全力推进,顺利完工。竣工未验收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完善项目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顺利通过省市验收打好基础。

    2、明确责任,规范实施项目。中央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好“五制”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要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做好项目招标投标核准工作,搞好项目调度;
    财政部门要负责按计划拨付项目资金,落实配套资金,敦促各项目单位建立健全专项工程资金帐户,落实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央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和全面审计,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3、加强监管,联合督办督查。除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力度外,建议联合监察局、督查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联合督查;
    同时加大审计介入力度,将年度中央投资项目列入各年度审计计划,并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发现问题必须切实整改到位。通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项目按时如质如量完成建设任务,为我市今后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环资领域中央投资预算内项目验收材料

    ×××××××项目

    竣工验收报告

    ×××××××公司

    二〇一×年×月

    一、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说明

    1.1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说明 1.1.1 项目由来 1.1.1.1 项目批复过程

    1.1.1.2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建设规模:


    ——起止年份:


    ——投资金额:
    ; ——建设内容:

    1.2 项目开工前准备 1.2.1 组织机构及人员准备

    1.2.2 资金准备 1.2.3 技术准备

    - 11.3.5.2 消防工程

    1.3.6 电力、给排水完成情况 1.3.6.1 给排水 1.3.6.2 供电

    1.3.7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完成情况 1.3.7.1 经济效益 1.3.7.2 社会效益 1.4 项目实施总结

    二、生产工艺及技术总结

    2.1 概况

    - 3 3.2.5 道路围墙绿化工程 ——道路设施

    ——围墙 ——绿化工程

    3.2.3.6 水电等配套工程建设 3.2.3.6.1 给排水工程 —— 供水 ——排水 1)雨水 2)污水

    3.2.3.4.2 供电 —— 全场用电负荷 —— 照明及线路敷设 3.2.3.6.3 防雷接地保护

    3.3 安装工程

    本工程安装工程在主体工程完成后开始,一直穿插室内装修作业进行,包括收尾工作。安装工程有低压强电动力照明、给排水安装(设

    - 5

    4.3 生产能力分析 4.3.1 试生产情况 4.3.1.1试生产情况 4.3.1.2 生产总结 4.3.2 生产能力分析 4.4 结论

    五、环境保护、消防总结

    5.1 环境保护总结

    在项目建设期间,本公司一直重视环保设施的建设,按照清洁生产标准对废气等污染源进行综合处理,实现了项目建设的目标。

    5.1.1主要污染与污染物

    本工程影响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一是有机无肥、商品垫料及生物垫料核心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外溢粉尘,加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水,仅有少量生活废水;
    二是部分加工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

    ——污(废)水 ——粉尘与烟尘

    5.1.2 环保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5.1.3治理措施 5.1.3.1废气治理

    - 7 员,实现了消防制度化和消防规范化,实现了项目建设的目标。

    5.2.1 执行标准 5.2.2 消防措施 5.2.2.1 总图消防 5.2.2.2 建筑消防 5.2.2.3 消防给水 5.2.2.4 电气消防 5.2.2.5 消防教育

    六、财务决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6.1 财务决算

    截止201×年×月×日,本项目到位经费×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经费×万元,公司自筹经费×万元(含银行贷款×万元)(表6.1-1)。

    累计完成投资×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万元,公司自筹经费×万元(表6.1-1)。建设投资完成×万元,完成建设投资资金计划的×%,待摊借款利息×万元,流动资金投入×万元(表6.1-

    2、表6.1-3)。

    表6.1-1 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概况

    单位:万元

    资金到位情况

    称 项目投资预算

    金额

    中央投资资金 公司自有资金

    完成率%

    金额

    - 9 6.1.1 .1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安排情况

    201×年×月×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的《×××××的通知》(×发改×号)批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万元。

    6.1.1.2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到位情况

    201×年×月×日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经费××万元,中央预算经费已全部到位。

    6.1.1.3 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支出情况

    中央投资经费累计支出××万元(表6.1.1.3-1),主要用于项目土建工程(×元)和设备购置(×元)。

    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主要用于××××、××××、××车间建设及××××等部分设备购置,累计支付××.00,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经费××.00元(表6.1.1.3-2)。

    表6.1.1.3-1 中央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单位:元

    支出项目

    一、土建工程

    二、设备购置

    合计

    表6.1.1.3-

    2中央资金使用明细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一、××基地 1.1 ××车间

    总金额

    使用中央资金

    2012-01 记116

    - 11 截至20××年××月底,自筹经费到位××.00万元(表6.1.2.2),其中:

    ——公司自有资金××.00万元

    公司内部自筹资金××.00万元,公司生产销售的收益资金××.00万元。

    ——银行贷款××.00万元

    公司按项目投资计划,向××申请贷款,20××年××月××日××银行贷款到位××.00万元。

    表6.1.2.2 自筹经费到位情况 金额:万元 支出项目 企业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合计

    预算金额

    实际到位金额

    完成情况

    6.1.2.3 企业自筹资金使用情况

    企业自筹资金累计支出××万元,其中建设投资支出××万元,借款利息支出××万元,流动资金投资××万元。

    ××基地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投入××万元(表6.1.2.3)。

    表6.1.2.3 自筹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万元

    项目总投资 预算金额

    ××基地

    中央资金

    自筹金额

    ××基地

    中央资金

    自筹金额

    - 13 总

    ——设备购置投资

    购置设备136台(套),包括翻堆机等生产设备93台(套)、分析天平等仪器29台(套)、办公设备14台(套)(表6.1.2.3.1-2)。

    表6.1.2.3.1-2 设备购置

    金额:元

    实际金额

    目 预算金额

    中央资金

    ××基地 ××基地 总

    企业自筹

    合计

    ——其他建设投资

    主要包括科研经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用、试产材料费、土地费用等。

    表6.1.2.3.1-3 其他建设

    金额:元

    实际金额

    目 预算金额

    中央资金

    土地使用费 科研经费 前期工作费 专家咨询费

    企业自筹

    合计

    - 15 6.2.1 社会效益

    6.2.2 经济效益 6.2.3 生态效益

    附录:财务明细表

    中央投资经费使用明细表

    金额:元 序号 凭证

    科目及摘要

    经费收支

    1 记2 专项应付款-收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资金

    2011-12

    合计

    经费拨付

    1 2 3 4 5 6 7 记62 记1 记93 记16 记16 记70 记18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专项应付款-拨付生物公司财政资金

    2012-01 2012-03 2012-04 2012-04 2012-04 2012-05 2012-05

    合计

    8,100,000.00

    时间

    贷方金额

    - 17

    记157 专项应付款-×× 记116 专项应付款-×× 记117 专项应付款-×× 记110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5 记36 6 7 记157 专项应付款-×× 记157 专项应付款-×× 记156 记156 记156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8 记156 记156 记156 9 记35 记114 专项应付款-×× 记34 12 记31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2012-05 2012-05

    小计 合计

    七、竣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汇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的系列标准、规范的要求,本项目建设的档案工作先于项目起步,后于项目结束。从项目的提出开始,贯穿于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试产、竣工验收到最后投产、

    - 19 8.2 项目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本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1998年3月17日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可续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B/T11822—2000)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文件归档目录

    序号

    文件材料名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21

    九、产品应用及推广示范作用9.1 产品应用 9.2示范推广带动作用

    十、附件

    1、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

    4、生产许可证

    - 23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7 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任:徐绍史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 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 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 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 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 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 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 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1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 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 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 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 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 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 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 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 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 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2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 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 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 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 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 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 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 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 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 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 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 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 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 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 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 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4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 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 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 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 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 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 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 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 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5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 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 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 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 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 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 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 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 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 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 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 6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 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 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 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 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 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 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 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7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 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 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 8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 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 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 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
    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 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 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委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14-01-29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月29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

    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如何开一家养老院的注册申请流程资料

    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补充说明:

    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清理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对20*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湘发改稽查2015]320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细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从5月25日起,对2010年以来上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中央投资支持项目进行了全部清理自查,每个项目均要求由项目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及情况说明,同时派出专项检查组,按上级要求对工业、基础设施、环资、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等四类项目进行了重点清查。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12个,中央投资3116万元;
    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13个,中央投资17486万元;
    环资类项目8个,中央投资5390万元;
    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7个,中央投资1180万元。

    二、资金到位拨付情况

    经与财政部门对接,2010-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资金截止2014年12月底已全部到位,竣工项目中央资金已全部拨付,在建与未开工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批拨付给项目单位。

    三、项目建设情况

    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中,截止5月底,已建成完工项目26个,在建项目11个,未开工项目3个。

    (一)建成完工项目情况。

    1、工业类项目9个,分别是:XX市福利渔业用品有限公司年增产聚乙烯网700吨扩技改项目、XX市芝凤工程机械涂装有限公司中联重科配套工程机械涂装建设项目、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膨化食品深加工生产规模扩建、湖南科至博机械有限公司大马力现代农业装备产品生产基地建设、XX市腾达棉麻纺织有限公司3万锭棉纺生产线产业升级技改项目、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硫基氮磷钾复合肥改扩建项目、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符合材料船艇扩能建设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50吨超高强度高性能节能网具技术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密度聚乙烯经编无结网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其中首玉生物2014年3月破产转让给湖南正辉生态科技,原企业资料已遗失。

    2、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7个,分别是:XX市司法局业务用房、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XX市公安局泗湖山派出所、XX市三眼塘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草尾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档案馆新建项目。

    3、环资类项目5个,分别是: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综合节能改造项目、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电机及输变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处理8000吨废旧渔网综合利用项目、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稻米副产物深加工循环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城区300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5个:湖南泰源农业科技研发信息服务平台、沅江天隆米业“佳天隆”系列优质精米生产技术推广中心、卢青年米业草尾散粮中转库物流设施改扩建、沅江河东百业榨南湖特种水产品研发推广中心、湖南帝豪船舶沅江洞庭湖船舶产业集群配套研发服务中心。其中天隆米业2014年破产转让给天下洞庭。

    (二)在建项目情况。

    1、工业类在建项目3个:(1)南洞庭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渔用浮球浮板、绳索、无结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实施过程中因土地问题未能按照计划如期办理,公司于2013年研究决定,项目分两期建设,首期投资580余万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2013年中央资金100万元到公司专账户,用于新购织网机、模具、锅炉、捻线机、压机等设备。二期工程建设于2014年8月启动,至目前为止项目累计完成总投资760万元,完成投资率58%,预计2016年8月建成达产。(2)沅江浣溪沙酶技术有限公司年生产4.1万吨造纸制浆系列酶制剂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12月开工,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小型生产线建设,建成以来已生产粗酶2450吨,配制精制商品酶制剂300吨。完成投资1250.57万元。(3)湖南XX市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针刺法土工无纺布环保材料项目原计划于2011年3月开工,并已完成部分土地平整与设备订购。但因开发区征地困难,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司收购的沅江虹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现有厂房6500平方米、土地面积34亩、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完好,实际投资达8000万元。由于技术人员短缺,生产线调试生产进度缓慢,加上银行资金不能到位,公司面临破产,项目没有按预期完工。

    2、基础设施类在建项目5个:(1)XX市城北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至目前为止已完成大堤路、界河路、塞南路等道路所属工程,完成总投资1200万元,余下的6条供水管道建设正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逐步分批实施。(2)XX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截止5月底已完成投资额3460万元,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65%。(3)XX市茶盘洲镇政府幸福路、幸鹅路、幸民路、经一路道路及供、排水管网工程,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雨水排水管道2.2千米,污水排水管道4.0千米,铺设给水管道1.8千米;道路路基平整1.8千米,完成计划投资1050万元。已完成项目建设50%,预计今年8月全面竣工。二期工程正在设计,预计7月底进行招投标,8月动工,年底完工。(4)湖南沅江桔城工业项目开发有限公司青年路,枫杨路,文明路建设项目,至5月底,青年路、枫杨路已竣工,投入使用,文明路已完成招投标,正在组织施工,共计完成投资1296.73万元。(5)XX市自来水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23条道路配套供水管网工程。至目前已完成金融路、狮山路、书院路等11条道路共计管网7.6km,其他洞庭庙巷、枫杨路等5条道路3.8km管网正在建设中。已完成投资600万元,占工程量的60%。

    3、环资类在建项目2个:(1)XX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至2014年底已完成管网铺设59.48千米,厂区于2014年10月动工,其中氧化沟、二沉池、消毒池等已完成工程量60%。预计9月份竣工验收。(2)安华贸易年产3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项目,现征地6.7亩,预征地18亩,完成23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新建,目前正在进行场地硬化,并定购颗粒成型燃料生产线设备2条。至5月份止完成投资1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6.2%。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在建项目1个:湖南湘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沅江蔬菜产业集群配套服务中心改扩建设项目,已完成新建研发中心服务楼、物流配送和脱水蔬菜晒坪建设,以及生产培训示范实习基地提质改造,新增生猪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正在筹建中。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对20*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湘发改稽查2015]320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细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从5月25日起,对2010年以来上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中央投资支持项目进行了全部清理自查,每个项目均要求由项目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及情况说明,同时派出专项检查组,按上级要求对工业、基础设施、环资、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等四类项目进行了重点清查。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12个,中央投资3116万元;
    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13个,中央投资17486万元;
    环资类项目8个,中央投资5390万元;
    服务业和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7个,中央投资1180万元。

    二、资金到位拨付情况

    经与财政部门对接,2010-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资金截止2014年12月底已全部到位,竣工项目中央资金已全部拨付,在建与未开工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批拨付给项目单位。

    三、项目建设情况

    重点清查的四类40个项目中,截止5月底,已建成完工项目26个,在建项目11个,未开工项目3个。

    (一)建成完工项目情况。

    1、工业类项目9个,分别是:XX市福利渔业用品有限公司年增产聚乙烯网700吨扩技改项目、XX市芝凤工程机械涂装有限公司中联重科配套工程机械涂装建设项目、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膨化食品深加工生产规模扩建、湖南科至博机械有限公司大马力现代农业装备产品生产基地建设、XX市腾达棉麻纺织有限公司3万锭棉纺生产线产业升级技改项目、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硫基氮磷钾复合肥改扩建项目、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符合材料船艇扩能建设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50吨超高强度高性能节能网具技术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密度聚乙烯经编无结网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其中首玉生物2014年3月破产转让给湖南正辉生态科技,原企业资料已遗失。

    2、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7个,分别是:XX市司法局业务用房、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XX市公安局泗湖山派出所、XX市三眼塘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草尾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XX市档案馆新建项目。

    3、环资类项目5个,分别是: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综合节能改造项目、XX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电机及输变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鑫海绳网制造有限公司年处理8000吨废旧渔网综合利用项目、湖南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稻米副产物深加工循环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城区300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5个:湖南泰源农业科技研发信息服务平台、沅江天隆米业“佳天隆”系列优质精米生产技术推广中心、卢青年米业草尾散粮中转库物流设施改扩建、沅江河东百业榨南湖特种水产品研发推广中心、湖南帝豪船舶沅江洞庭湖船舶产业集群配套研发服务中心。其中天隆米业2014年破产转让给天下洞庭。

    (二)在建项目情况。

    1、工业类在建项目3个:(1)南洞庭湖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渔用浮球浮板、绳索、无结网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12年12月开工,实施过程中因土地问题未能按照计划如期办理,公司于2013年研究决定,项目分两期建设,首期投资580余万元,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2013年中央资金100万元到公司专账户,用于新购织网机、模具、锅炉、捻线机、压机等设备。二期工程建设于2014年8月启动,至目前为止项目累计完成总投资760万元,完成投资率58%,预计2016年8月建成达产。(2)沅江浣溪沙酶技术有限公司年生产4.1万吨造纸制浆系列酶制剂生产线项目于2013年12月开工,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小型生产线建设,建成以来已生产粗酶2450吨,配制精制商品酶制剂300吨。完成投资1250.57万元。(3)湖南XX市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针刺法土工无纺布环保材料项目原计划于2011年3月开工,并已完成部分土地平整与设备订购。但因开发区征地困难,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司收购的沅江虹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现有厂房6500平方米、土地面积34亩、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完好,实际投资达8000万元。由于技术人员短缺,生产线调试生产进度缓慢,加上银行资金不能到位,公司面临破产,项目没有按预期完工。

    2、基础设施类在建项目5个:(1)XX市城北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至目前为止已完成大堤路、界河路、塞南路等道路所属工程,完成总投资1200万元,余下的6条供水管道建设正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逐步分批实施。(2)XX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道路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截止5月底已完成投资额3460万元,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65%。(3)XX市茶盘洲镇政府幸福路、幸鹅路、幸民路、经一路道路及供、排水管网工程,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雨水排水管道2.2千米,污水排水管道4.0千米,铺设给水管道1.8千米;道路路基平整1.8千米,完成计划投资1050万元。已完成项目建设50%,预计今年8月全面竣工。二期工程正在设计,预计7月底进行招投标,8月动工,年底完工。(4)湖南沅江桔城工业项目开发有限公司青年路,枫杨路,文明路建设项目,至5月底,青年路、枫杨路已竣工,投入使用,文明路已完成招投标,正在组织施工,共计完成投资1296.73万元。(5)XX市自来水公司跑马岭路、环湖路等23条道路配套供水管网工程。至目前已完成金融路、狮山路、书院路等11条道路共计管网7.6km,其他洞庭庙巷、枫杨路等5条道路3.8km管网正在建设中。已完成投资600万元,占工程量的60%。

    3、环资类在建项目2个:(1)XX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至2014年底已完成管网铺设59.48千米,厂区于2014年10月动工,其中氧化沟、二沉池、消毒池等已完成工程量60%。预计9月份竣工验收。(2)安华贸易年产3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项目,现征地6.7亩,预征地18亩,完成23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新建,目前正在进行场地硬化,并定购颗粒成型燃料生产线设备2条。至5月份止完成投资1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6.2%。

    4、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在建项目1个:湖南湘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沅江蔬菜产业集群配套服务中心改扩建设项目,已完成新建研发中心服务楼、物流配送和脱水蔬菜晒坪建设,以及生产培训示范实习基地提质改造,新增生猪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正在筹建中。

    (三)未开工项目情况

    1、基础设施类1个:XX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因与民俗文化街建设项目选址有冲突,市委政府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征求意见后,建议重新选址,进行整体搬迁。现市政府拟将原洞庭珍珠有限公司的用地划拨归公安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目前,该宗地正经市国土部门进入挂牌程序,预计9月份开工建设。

    2、环资类1个:XX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该项目除赤塘泵站场地平整外,正处于招标准备阶段。未开工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模式由原来的bot改为ppp,目前项目投资主体招标工作已完成投资主体资格预审。预计开工时间2015年9月。

    3、服务业及高技产业引导类项目1个:湖南三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数控生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因土地重购延期,于2014年8月重获省批地,2015年4月中旬完成规划设计,5月完成招标,中标单位为中彩建工集团。预计7月份开工,2016年6月完工。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清查,对于规范项目管理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也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项目建设进度不平衡。有的项目由于资金计划下达较晚,加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评审以及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所必需的程序和时间,以致未能如期当年开工建设。

    二是有的项目单位与部门之间、项目所在地乡镇之间协调不够,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动工。如公安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因规划、土地问题,三屹数码项目因重新选址征地等问题,开工延期。

    三是个别项目投资出现超概算问题。受市场价格上涨因素以及多雨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个别项目出现了建设规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超预算的问题。如污水厂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因地下水位高、地质条件差,加上环湖截流工程量大,导致投资有所突破,工程也相应延期。

    四是地方配套资金筹措难度大。由于县级财力有限,配套资金落实困难,这是内陆地区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

    五、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1、加强调度,推进项目进度。对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大调度力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建议对所有未开工和在建项目,均明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倒排工期,未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尽快落实开工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
    在建项目要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措施,确保按投资计划全力推进,顺利完工。竣工未验收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完善项目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顺利通过省市验收打好基础。

    2、明确责任,规范实施项目。中央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好“五制”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要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做好项目招标投标核准工作,搞好项目调度;
    财政部门要负责按计划拨付项目资金,落实配套资金,敦促各项目单位建立健全专项工程资金帐户,落实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央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和全面审计,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3、加强监管,联合督办督查。除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力度外,建议联合监察局、督查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联合督查;
    同时加大审计介入力度,将年度中央投资项目列入各年度审计计划,并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发现问题必须切实整改到位。通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项目按时如质如量完成建设任务,为我市今后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

    (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出资人代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地方管理企业等国有独资公司担任,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现国家出资意图。

    第八条【其他条件】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阐述申请使用国家资本金的依据和理由,提出选择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项目,如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项目建议书】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建议书批复的效力】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特殊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相关规定内容外,还应阐述以下内容:

    (一)既有公司项目法人情况或拟建公司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法人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数额和出资比例;

    (四)选择出资人代表的具体方案;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招标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附送文件】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

    (七)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审批可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出资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法人资本金总额中所占份额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
    不是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国家资本金折算股权或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同时期项目法人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可研批复的效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尽快组建项目法人,办理有关法人注册登记手续。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编制初步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重大变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法律法规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核定投资概算后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有关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或核定投资概算时,应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出资比例调整】审批初步设计时,投资概算发生变化的,或国家资本金到位时资产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原则,重新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

    第二十六条【出资协议】项目法人的各方股东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与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签订出资协议。国家资本金按要求到位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资协议应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国家资本金时,项目法人的其他股东应当收购出资人代表的相应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退还国家资本金本金及约定回报。收回的国家资本金本金及约定回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项目法人股东中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的资本金注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项目开工】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资金下达及会计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可一次或分次向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出资人代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家资本金拨付给项目法人,形成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不得截留、挪用或无故拖延,不得改变国家资本金的使用方式,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要求项目法人返还。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出资人代表义务】出资人代表应当委派有关人员担任项目法人的董事和监事,监督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招标采购】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办理。从事资本金注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出资人代表应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概算调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项目后评价】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运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已经建成的资本金注入项目,需要转让国有股权或股份的,出资人代表应在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所得价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投诉和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或使用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出资人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出资人代表资格并另行确定出资人代表,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资本金的;

    (二)无故拖延拨付国家资本金,影响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改变国家资本金使用方式的;

    (四)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核减或收回国家资本金,有关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国家资本金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国家资本金,或擅自改变国家资本金使用方式和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拒绝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阻碍或拒绝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的;

    (七)其他各项建设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

    (八)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开展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职务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质量责任】资本金注入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本地方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央预算项目自查报告(共8篇)

    预算整改措施(共10篇)

    中央投资幼儿园项目建设自查报告(共13篇)

    中央八项省委21条整改措施(共16篇)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整改措施(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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