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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项目目录共计22项

    时间:2020-09-17 11:44:59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共计 22 项)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发改委 权限内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 7 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将设区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下放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2 工信委 14 个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 号):“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制度,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办法,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审核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引导和推动审核工作有针对性、高质量地开展;……” 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3 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 行政确认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12〕255 号):“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主管部门 4 人社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省人社厅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子公司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5 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国土资发〔2000〕54 号):“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属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第一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将储量规模为大中型非金属矿山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的评审备案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4个重要矿种除外)

     6 国土资源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一内部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 号):“(四)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六)所在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10 号) 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实施规划审批权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验收和确认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7 国土资源局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一内部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 号):“(三)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试点工作方案批准后,试点县、市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调查成果,按照切实可行、复垦耕地优先、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将工矿废弃地项目区复垦方案审批权限、工矿废弃地项目区的验收和确认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8 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发布,第 653 号修订)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3 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 87 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 号)附件 2 中第 15 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除取得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住建厅核发外,其他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9 公路运输管理局 一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4 号)第十一条第一、三项:“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10 文化局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 197 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附件 2 第 38 项将“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0〕35 号)附件 2 衔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38 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承接管理实施机关省文化厅。

     11

     卫计生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 200 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2 文广新局 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 行政确认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第 594 号修订)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镑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 12 号)第二十九条:“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除违禁出版物的鉴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外,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下放至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3 商务局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4 商务局 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15

     商务局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3 号)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6 人防办 权限内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87 号)第十一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和 2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其他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 号)第二条第一款,“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将“权限内除设区市本级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外的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 将“权限内设区市本级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17 国土资源局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 号)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下放至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8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医疗机构制剂室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及药检室负责人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 号)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19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第四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 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除注射剂生产企业外,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备案下放至设区市药品行政主管部门 2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4 号)第四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15 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序号 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21 林业局 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鸿雁、豆雁、灰雁、绿头鸭、斑嘴鸭”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22 林业局 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鸿雁、豆雁、灰雁、绿头鸭、斑嘴鸭”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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