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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党员管理方案实用制度x

    时间:2020-09-18 07:32:25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党员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综合素质,树立党员良好形象,增加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确保乡党的 ** 践活动做到党员全覆盖,根据《党章》,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三条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坚持 “三会一课 ”制度。

     “三会一课 ”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一般情况下,按照上级组织规定,支部党员大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一至两个月内要上一次党课。

    三、党费收缴

    第五条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每月工资在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5000 元(含 5000 元)者,

    缴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缴纳 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 2%。

    第六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

    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的按 0.5% 缴纳党费, 5000 元以上按 1%缴纳党费。

    第七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组织关系转入农村党支部,要主动向党支部申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并按照标准足额缴纳党费。

    第八条农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 0.2 元—1 元。

    第九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第十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要主动按月缴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四、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十四条采取 “组织找党员、党员找党员、党员找组织 ”等多种渠道,对本辖区流动党员进行摸底。有流动党员的党组织都要建立

    《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对流动党员逐一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从事行业、流入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要对在我街道务工、居住的外来人员进行排查,

    引导外来党员主动亮出身份,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实现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全覆盖。

    第十五条外出务工、经商、生活的党员,外出时间 3 至 6 个月

    (含 6 个月)的,由所在党组织出具党员证明信(党员临时组织关

    系),参加所去地域单位党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外出时间 6 个月

    以上的,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域单位党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外出 3 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要确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支部成员作为 “联络员 ”,负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联系工作。

    第十八条流动党员至少每 6 个月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时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离退休党员管理

    第十九条离退休党员是指党组织关系转入农村党支部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第二十条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并长期在农村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可以按照便于活动的原则,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农村党支部,参加所在地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否则,不予接受。

    第二十一条对组织关系在农村,但不在农村居住的离休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活动。

    第二十二条离退休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对长期不参加活动的离退休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认真教育,如无改进,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党支部要建立《离退休党员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离退休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原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等信息,便于管理。

    第二十四条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要转入乡党组织,必须提交转入地党支部的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并要求召开支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同时离退休党员还要提供本人离退休正式手续及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 ** 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有同《党章》相抵触的,以《党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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