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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最新例文

    时间:2020-09-21 11:35:43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最新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 目录

    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

    ........................................................... 1 第二章 《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 3 第三章 《监察法》的框架结构 ............................................................. 7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

    这次讲解,内容包括《监察法》的背景介绍,《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的框架结构和《监察法》的要点解读.

    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

    3 月 20 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zhuxi签署第三号zhuxi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

    3 月 20 日发布了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zhuxi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

    监察法是一部基本法.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今年,两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做出 21 条修改,其中 11 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赋予监察机关宪法地位.

    同时,在赋权方面,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等作出规定.

    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正式施行成为法律基础和依据.监察法分为 9 章,共 69 条,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是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监察法有五个方面的意义,分别是 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 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3.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4.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5.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学习领会监察法,要重点把握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制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先移后处 、 先法后纪 、甚至出现的 带着党籍蹲监狱 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〇〇、〇〇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规定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一立法目的? 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个问题: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亮点是什么? 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

    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我们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监察法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 四个意识 ,彰显 四个自信 .

    第五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 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 一府一委两院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明确了监委的性质和地位.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章 《监察法》的框架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 9 章,8000 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69 条.

    这是监察法的 9 章标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 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2.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3.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4.实现对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5.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6.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7.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简单来说,就是 3 个明确,实现全覆盖,赋予权限,严格程序和加强监督.

    第四章《监察法》的要点解读

    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里明确了立法目的是:

    l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l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l 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l 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l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立法依据是:根据

    宪法

    制定本法 第一章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指导思想特别要注意的是加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导体制强调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这一形容表述.

    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总共有四项职能,分别是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监察工作三原则.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一章第五条和第六条是监察工作的方针表述.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〇〇、自治州、〇〇、自治〇〇、〇〇、〇〇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每届任期 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的范围: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包含 6 个方面.(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对上述监察权限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留置条件中,有四中情形之一可被留置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六类政务处分条例: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分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失责追责四个部分.

    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自我监督: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失责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回避制度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脱密期规定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l(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l(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l(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l(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l(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附则部分: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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