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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2-07-31 22:15:11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完整)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3篇

    第1篇: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xx县后进支部转化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驻村工作队员日常工作行为,圆满完成我县后进支部转化工作任务,确保部门帮扶工作机制落到实处,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后进支部转化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如下:

    一、明确职责,健全管理体系

    1、乡镇党委书记是后进支部转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乡镇党委对后进支部驻村工作队员有教育、管理、指导、督促方面的责任,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乡镇党委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2、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驻村工作队队长,单位副职负责具体后进转化工作。工作队长和驻村副职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工作队员的管理,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队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协助所在乡镇党委加强对工作队的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包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作好上下联络与沟通工作,定期向上级反映情况,列席乡镇党委研究后进支部转化工作的有关会议。

    3、县委联系办负责全县后进支部转化工作,具有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后进转化工作职责。驻村工作队必须接受乡镇党委和县委联系办的双重领导,落实好后进转化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行为,严格管理制度

    1、学习制度:工作队要组织队员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工作队长每周最少要组织队员进行两次集中学习,工作队员每周至少要做4篇学习心得和笔记,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2、例会制度:县委每月组织召开工作队长、驻村副职后进支部转化工作专题会议一次,乡镇党委每周组织召开驻村副职专题会议一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工(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第2篇: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抓好扶贫工作队管理考核工作,全面了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镇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体驻村帮扶工作队。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优惩劣的原则。

      三、考核方式及步骤

      1.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2.考核分值

      考核分值为民主测评和镇党委会综合评价两个部分。其中:民主测评占50分,党委会综合评价占50分。

      3.考核步骤

      (1)召开述职评议大会。由镇党委派出的工作组主持,召开评议会议。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员、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贫困户代表。参加会议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五分之四,因特殊原因请假的与会人员不计算在应到会总数内。

      (2)个人述职。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简要述职,重点要突出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现场对其述职情况进行测评。

      (3)民主测评。考核组工作人员发放《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考核测评表》,由与会人员进行现场测评。

      (4)镇党委会评价。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测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减分办法

      1.镇党委、镇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开展的各种学习培训,缺席1次扣2分,全年累计迟到6次及以上或累计缺席3次及以上的扣15分。

      2.因事因病外出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病假须持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字同意,请假3天以上第一书记向县委组织部申请,扶贫工作队队员向县扶贫办申请。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全年累计请假30天以内不扣分,30天以上扣3分,凡未请假擅自离岗或者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3.积极按时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单项任务未按时完成的,1次扣2分。

      4.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受到市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受到县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
    受到镇党委、镇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5.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镇党委、镇政府表彰的加2分;
    受到县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
    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加5分;
    同项工作受到各级部门同时表彰的,以最高级别为准进行加分。

      五、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考核得分在70—89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考核总分在60分—69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不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服从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

      2.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组织纪律淡薄,无正当理由在岗不作为或长时间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缺乏思想道德修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宗族派性思想严重,办事不公,闹不团结的;

      5.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不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6.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受到党纪处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作为推荐县委表彰优秀干部的主要依据,考核为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奖不罚,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上报上级相关人事部门进行严格处理,同时在全镇进行通报。

      七、执行时间和解释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3篇: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区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1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考评办法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区派驻村帮扶工作队伍管理,增强驻村帮扶干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新一轮区驻村帮扶贫困村的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管理,新一轮驻村帮扶时间为2017年至2018年。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 每个贫困村均要派出驻村帮扶工作队,由2名干部组成。工作队长由后盾单位明确1名班子成员担任;
    工作队员由驻村帮扶后盾单位选派1名熟悉或者热爱农村工作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并兼任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任职时间为2年。
    第四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的选派由区扶贫移民开发局负责,按照选派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驻村帮扶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的职责。驻村帮扶工作队要加强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各项帮扶工作。以“经得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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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得起问、经得起查、经得起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脱贫攻坚工作标准和导向,紧紧依靠乡村两级组织,坚持总揽不包揽、领办不包办。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搞好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村的退出,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确保贫困村如期退出、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一)因村制定脱贫规划。在对全村贫困户上户调查全覆盖的基础上,摸清村情,掌握民情,找准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原因症结,拟定脱贫措施。对2014年、2015年已脱贫人口开展扶贫政策落实“回头看”、“回头帮”。科学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帮扶方案。
    (二)落实帮扶到户责任。建立贫困人口结对帮扶机制,以合并后的行政村贫困人口结对帮扶全覆盖为范围,根据“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和“五个精准到户”,以及“推进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教育和健康扶贫落细落小”的要求,组织后盾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制作一张结对帮扶连心卡、列出一张任务清单、开展一场以上入户政策宣讲、参加一次以上农村劳动、完成一次以上农产品销售、实施一次以上特困救助或劳务输出介绍、树立一块入户走访内容公示栏等“七个一”要求,“一对一”或“多对一”结对帮扶,督促每名结对帮扶责任人每年入户次数达4次以上,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因户因人落实帮扶措施,确保贫困户如期脱贫。
    (三)完成整村推进工作。以“六件实事”为重点,实施贫困村整体提升工程,积极衔接落实行业部门项目建设资金,整合2


    社会扶贫资源,通过驻村帮扶,贫困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村容村貌、集体经济收入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特色产业培育壮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接近所属乡镇平均水平,贫困村退出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本完善,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年达到4万元以上。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围绕扶贫抓党建、抓好党建促脱贫,把党组织的力量挺在脱贫攻坚最前沿。要以村“两委”换届选举为契机,按照“一强两定”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选准配强村支两委班子,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好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无上访村”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赢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以党风带动村风、民风进一步好转,打造一支“永不撤离的工作队”。
    (五)宣传落实惠农政策。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扶贫开发政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一手抓扶助,一手抓扶智,激发贫困农民自我脱贫的内生动力,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扶贫开发。力争结对帮扶责任人对扶贫政策的掌握率达到100%,贫困群众对扶贫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六)抓好驻村业务工作。以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100%、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100%、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100%等为工作目标。按照大稳定、小调整、有进、有出的原则搞好精准识贫动态调整工作,及时清理“四类对象”,把符合条件的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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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群众按照识别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切实把好精准帮扶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以村为单位建立贫困人口花名册、结对帮扶台账。以户为单位建立户情登记本、结对连心牌,为贫困户填写并发放扶贫手册,相关档案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并确保各项表格和资料中的贫困户基本信息、帮扶措施与扶贫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完全一致。
    第六条 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职责。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注意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重点履行好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的职责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扶贫移民开发局、区派驻村办和各派驻后盾单位负责。贫困村驻村帮扶协工作队队长和工作队员每月住村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等)。
    第八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驻村期间的出勤情况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要建立驻村帮扶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账。驻村帮扶工作队相关人员每月驻村前和离开时均要向乡镇报到登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因事请假按以下程序执行:工作队长或工作队员申请、报后盾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区派驻村办备案。
    第九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要围绕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服务群众、组织纪律等方面作出承诺,公开个人联系方式,保证群众4


    有困难第一时间找到驻村队员。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要如实记录驻村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特别是深入贫困群众了解民情,认真填写个人的工作记录本,确保每年对全村所有贫困户上户走访调查全覆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所在单位书面申请,经区扶贫移民开发局初审,报区派驻村办批准,方可对驻村干部进行调整更换:
    (一)因病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三)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四)有其他不宜担任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情形的。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和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以区委组织部、区扶贫移民开发局、区派驻村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平时组织的督导、检查等掌握的情况为计分依据。年终集中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抽查结对帮扶责任人、测评群众满意度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帮扶工作队相关人员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区扶贫移民开发局会同区派驻村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织实施。对驻村帮扶工作实行评先指标单列,优岗指标要向驻村帮扶工作予以倾斜,并计列记功指标。区扶贫移民开发局每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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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总结表彰会,对工作实绩突出的驻村帮扶工作队和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驻村工作期间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驻村干部,由区扶贫移民开发局、区派驻村办向派驻单位党组织、区委提出提拔重用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未完成年度扶贫工作任务的、或被区级以上检查或督查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驻村帮扶工作队,对工作队长、工作队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的驻村帮扶干部,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由驻村帮扶后盾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评先资格。下列情况中需问责的,由区扶贫移民开发局、区派驻村办集体研究决定,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一)后盾单位不按要求选派驻村帮扶干部、随意抽调驻村帮扶队员承担驻村帮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的;

    (二)后盾单位不能及时落实驻村帮扶工作队相关人员各项保障措施的;

    (三)驻村帮扶工作队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违反贫困退出规定,搞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的,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四)驻村帮扶干部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不按要求驻村的,6


    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驻村帮扶期间,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和工作队员是正式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要转至派驻村,岗位职务、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均保留不变,享受原单位干部的同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驻村帮扶后盾单位和区、乡镇、村各级要为驻村帮扶工作队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区扶贫移民开发局要牵头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交流经验,部署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后盾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帮扶干部的汇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干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和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相关工作,不得擅自脱离驻村帮扶工作岗位。原单位不得随意抽调驻村帮扶队员承担驻村帮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区委十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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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移民开发局、区派驻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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