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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普法讲座通讯稿

    时间:2023-10-19 08:40:16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普法讲座通讯稿,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民法典普法讲座通讯稿

    民法典普法讲座通讯稿3篇

    【篇一】民法典普法讲座通讯稿

    民法典普法知识

    一、判断题(10题)

    1.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判断:1、正确,2、错误

    答:1。 

    2.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有权要求退回。

    判断:1、正确,2、错误

    答:1。 

    3.定金合同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时成立。

    判断:1、正确,2、错误

    答2。

    4.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

    判断:1、正确,2、错误

    答1。

    5.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不能追回打赏。

    判断:1、正确,2、错误

    答:2。 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6. 李佳琦的声音如“Oh my god,买它买它”可以随便拿来用。

    判断:1、正确,2、错误

    答:2。不可以。

    7.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构成侵权。

    判断:1、正确,2、错误

    答: 1。侵犯肖像权。

    8.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判断:1、正确,2、错误

    答:1。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9.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有权利请求补偿.

    判断:1正确 2错误

    答: 1。《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10. 夫妻离婚,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原则上母亲一方直接抚养。

    判断:1正确 2错误

    答: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单选题(10题)

    1.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1)远方亲戚(2)隔壁邻居(3)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答:(3)。被监护人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1)不需要(2)需要(3)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

    答:(3)。 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1)买家(2)卖家

    答:(2) 卖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小周有什么权利?

    (1)无权利(2)有权利(3)相同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答: (3) 相同条件下,小周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5.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1)以最先的遗嘱为准(2)以最后的遗嘱为准(3)以公正遗嘱为准

    答: (2)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 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1)不可以(2)可以

    答: (2) 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7. 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1)可以(2)不可以

    答: (2) .《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8. 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1)可以(2)不可以

    答: (1) 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 小赵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赵隐瞒,婚后小赵发现,能请求离婚吗?

    (1)不可以(2)可以

    答: (2) 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 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1)不担责(2)担责(3)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

    答: (3) 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3、多选题(10题,每题至少2个选项正确)

    1、下列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是: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答:(2、3)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 若小张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如何索赔?

    (1)不可以向施暴者索赔。(2)可以向施暴者索赔。(3)受益者可以不予补偿(4)一定条件下,受益者应适当补偿。

    答: (2、 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下列中,属于个人信息的是:

    (1)人脸特征(2)指纹(3)航班行程(4)电子邮箱

    答: (1、2、3、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4、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答:(1、 2、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答:(1、2、3、4、5)

    6.依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四十周岁。

    答:(1、2、3、4)

    7.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仍无法挽回对方的感情,双方分居满多长时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

    (1)6个月(2)1年(3)2年

    答: (2、 3)。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有关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1)可以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但可以继承。

    答:(1、 3)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9. 个体户老王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正确选项是: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可以有远方亲戚接受。

    (3)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也可以由远方亲戚接受。

    答:(1、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0. 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规定正确的是:

    (1)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2)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4)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答: (1、2、3、4)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篇二】民法典普法讲座通讯稿

    2020年学习民法典普法党课讲稿

      感谢xx给我提供这个的机会,同时感谢大家能够聚在一块给我这个机会。今天,我不敢说给大家讲法制课,只就与法有关的一些常识性的东西,我们在这里共同学习一下。

      我们都听过这句话“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按规矩办事”。人在社会上要守规矩,要按规矩办事。就好比我们在路上开车,“红灯停绿灯行”,拐弯要打转向灯,要遵守交通规则。在座的各位也都很熟悉我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工作纪律。在某种程度上讲,法和这些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是一样的。法也是一种规则/制度、纪律。与我们单位的制度、纪律比起来,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确切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

      我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是由我们单位、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仅对它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有效,由单位和企业保证他的实施。而法则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

      当然,一个单位或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适用范围比较窄,就是仅限单位或企业之内,内容比较简单,目的也比较简单,就是确保它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它的适用对象是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甚至包括一国之内的外国人,它调整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它既要保证保证每个人能正常、自由、安全地工作、生活,还要保证一国的安全、稳定、井然有序。

      社会是复杂的。法所调整的范围是广泛的、复杂的。社会的每一个侧面所需求的规则是不一样的,因而也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法。这也就是说为什么说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大家也或多或少的知道或听说过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名词,这就是法的分类。

      在这些法中,与我们日常生活、工作联系比较密切的就是刑法和民法,其中与我们个人最最密切的就是民法。

      这里先就刑法简单说一点,刑法就是规定“犯罪”的法。他是一种以惩罚为主的法,是非常严厉的。我们常说的“违法犯罪”,其中的犯罪,就是指触犯刑法的行为,除此之外,都只能成为违法。

      为什么说民法与我们最最密切呢,因为民法调整的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工商稼穑、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甚至包括吃喝拉撒。不仅如此,它调整的还比较细,比如说,下大雨,你家的水排到我家了,或者说你家的树长的太大,导致我家见不到阳光了,这类事情民法都调整,这在民法上有个名称叫“相邻权”;我们常说“人多事也多”,每一类”事”都需要一套规则,“事多”需要的规则就多。由此可知,民法调整的范围又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所以说民法的内容也是非常庞杂的,也就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体系,肯定不是单一的。

      民法还有一个特点,他是最平等的。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无论你是多的官,无论你是千万富翁、亿万富豪,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它的法律地位和普通人是一样的,如果你有机会和马云对簿公堂,它享有的民事权利也不会比你多一丝一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法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民法另外一个特点是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民法中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你都可以做,哪怕它没有规定。比如说你想与人签一份合同,你应该把你的想法目的,完整清晰的表达出来,然后,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你的想法目的中那些是民法禁止的就可以了,而不是咨询民法规定我应该表达哪些目的或想法。如果法律规定你应怎么做,那不是民法,那是《行政法》或其他别的法。

      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也非常重要的,只有民安国才安。

      尽管民法如此重要,但在我们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是没有民法这一说的。说到法律文化传统,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就是法律文化传统的一个体现。

      我们古代的法律基本上就一部,比如唐朝有部《武德律》,大明朝有部《大明律》,大清朝有部《大清律例》,根本就没有民法这个词,但是,绝对不能说我们历史上没有民法。这是两回事。我们的老祖宗喜欢把所有的东西都糅合在一块,“诸法合体”,几千年一直不变,不过这也形成了一个特色,被称为“中华法系”,并且还极大地影响了周边国家,他们都学我们。

      尽管我们的“中华法系”影响力巨大且一直绵延不断,但自从八国联军进中国之后,便开始慢慢解体了,我们开始慢慢接受西方的法律文化,开始了现代法律文化的进程,开始有了法律分类,开始有了民法这一说法。

      1902年,光绪皇帝下令开始进行法制改革,修改法律。

      1908年,日本人松冈正义帮助起草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在1910年底完成,叫《大清民律草案》。因为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导致《大清民律草案》仅仅是一部草案,未能获得实施。

      到了1925年民国成立后,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做出了《民法修正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草案。但这部《民法修正案》也未能获得实施。

      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9年1月29日,在立法院设立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典,并在1930年底完成,同年12月26日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至今仍在使用,当然了仅限于台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便明确废止了它。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法典的起草制定工作。

      我们的民法典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它共分7编1260条,是我们目前通过的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并且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

      它包含物权(商品房、二手房)、债权(各类合同),人格权(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婚姻家庭亲属、侵权(共同饮酒/好意同乘)等内容。


    附某同志现实表现材料一篇

      XXX,XX,X族,大学本科学历,19XX年XX月出生,20XX年XX月参加工作,20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在XX工作,20XX年X月考入XXX,现任XX。自从事办公室工作以来,在办领导带领下,在同事帮忙下,紧紧围绕机构编制与办公室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状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同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着眼于思想上的提高和政治上的进步,用党章党纪严格要求自我,争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及新时期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与鉴别潜力,立足本职工作,以政治修养统领全局,增强大局观念,务实创新,团结同志,把握当前,着眼长远,认真完成组织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履行工作职责方面。

      严格要求自我,工作勤奋,爱岗敬业,办事沉稳,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以诚待人。

      1、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正确认识自身的工作和价值,正确处理苦与乐、得与失、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以及工作与家庭的关系。

      2、务实工作,业务过硬。经过不断学习和锻炼,在文字写作、组织协调和人际沟通潜力上取得必须的进步,熟悉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和综合办公室工作。近两年来,共草拟文件X余份,撰写报告、领导讲话及部门年度工作总结等X余份,修改工作信息X余篇,组织或协调会务X次,圆满完成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和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建立工作,基本建成全县机构编制电子档案库。同时利用办公室资料传阅、校稿及装订档案之机,细心学习他人长处,并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请教,改善不足。

      3、办事沉稳,严谨细致。机构编制发文具有很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事关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开展。对印发的文件材料,每次都认真核稿和校对,保证了印发文件准确、及时。在办会、办事等其它工作中,始终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认真把握工作细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深入基层,不忘群众。对待来访的每一位同志都热心接待,不敷衍、不拖延。20XX年,在XX挂职锻炼学习,任XX,任期X年。分管社区科教、文卫、宣传、工会等工作,联系XX和XX两个居民组。挂职期间,深入群众,认真履职,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用心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方针政策。走访村民X余户,建立了困难家庭台账,代表编办对X户特困户予以个性照顾;为X户丧失劳动潜力和X户孤寡老人申请了农村低保,协助成功调解群众纠纷X起,协助完成“一事一议”通组联户路断头工程X米。

      5、积极创新,推出精品。在实际工作中用心健全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在思想观点上、工作思路上、业务技能上勇于创新,牢固树立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掌握工作主动权。

      三、作风建设方面。

      综合办公室涉及各种接待、服务等事项较多,时刻不忘用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我,用《党章》和党纪约束自我,自觉地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从政;虚心理解领导批评,听取同事意见,不独断专行,不以权谋私。

      工作以来,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政治上坚定正确的方向和立场,思想上坚持唯物论,作风上坚持求真务实。

      密切联系群众,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党性修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省委十项及市委十二项关于改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四、缺点和不足。

      在取得一些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的缺点,如学习用心性不够,使得缺乏向理论探索的意识;事业心不强,容易滋生懒惰情绪;过于追求精细,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业精于勤,行成于思,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定当扬长补短,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工作,堂堂正正做人,弘扬家庭美德,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

    【篇三】民法典普法讲座通讯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
    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
    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一)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
    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
    双方中止或者丧
    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
    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
      (一)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
    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

      (四) 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
    人。
      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
    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担任。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人要求支付报酬的,可以给予相应报酬。
      第三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
    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失踪人的财产,但
    确有必要为失踪人的利益处分财产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
    踪人财产利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五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
      第三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
    期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十九条 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第四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
    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
    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解除其亲生子女与他人之间的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收养的
    人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有的收养关系不再恢复。
      第四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
    人、法人,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法人
      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十六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
    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设立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
      第五十条 以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思使用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批
    准设立该法人的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十三条 法人机关的设立、权限由法律或者章程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根据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法人机关的意思表示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人分立、合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义务由分
    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
    算组织,进行清算。
      法人清算期间,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以及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因单方的意
    思表示成立。
      第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用特定形式。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
    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按照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词句、有关条
    款、法律行为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六十四条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成立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为意思表示
    的,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六十六条 虚假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并损害国家利
    益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六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发生法律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民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六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
    为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第七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被撤销的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
    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十二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
    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窜通的,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
    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
    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七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
    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章 代理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七十六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七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
    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米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
    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八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
    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
    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
    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三) 代理人死亡的;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直接支配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八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债权。
      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八十七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由
    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八十八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
    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八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就下列内容所享有的权利:
      (一) 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及其传播;

      (二) 专利;

      (三) 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

      (四) 企业名称;

      (五) 原产地标记;

      (六) 商业秘密;

      (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八) 植物新品种;

      (九) 发现、发明以及其他科技成果;

      (十) 传统知识;

      (十一) 生物多样化
      (十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九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法人享有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章 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选
    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有抽逃资金,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的,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逃避民事责任的情形予以公告,并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高消费等行为。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九十九条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
      (一) 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

      (二) 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

      (三) 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

      (四) 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
    日起计算;
    下半年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第一百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一) 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 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 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 建筑物质量和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
    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一百零一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又以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零二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断:
      (一) 诉讼;

      (二) 仲裁;

      (三)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 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五) 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诉讼、仲裁期间,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一百零五条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
    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经过五年的,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占有人取得不动产用益物权,参照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权利人不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
    公开、持续占有他人动产经过两年的,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占有人取得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的所有权,适用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九章 期间

      第一百零八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历法计算法,按公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计算。
      自然计算法,以60秒为一分,60分为一小时,24小时为一日,7日为星期,15日为半
    月,30日为一月,180日为半年,365日为一年。
      第一百一十条 以分、小时、日定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工作日定期间的,有业务活动时间的,以业务活动的时间计算期
    间;
    没有业务活动期间的,一日为小时,一星期为5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星期、月、年定连续性期间的,依历法计算法,但规定的期间为
    一个半月或者几个月零半月的,最后半个月依自然计算法;
    规定以星期、月或者年定非连
    续性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以季度定期间的,适用按月计算期间的规定,一个季度为三个月,
    季度从一年的开始计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以分、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以分计算期间的,不满30秒的,不计算期间;
    超过30秒不满一分的,按照一分计
    算。
      规定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不满15分的,不计算期间;
    满15分不满45分的,按照半小时
    计算期间;
    满45分不满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期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以日、星期、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
    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届满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延长期间的,新期间从前一期间届满开始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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