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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汇报(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19 19:10:11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汇报(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汇报(全文完整)

    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汇报4篇

    【篇一】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汇报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但从南昌发生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信访人员根本没按信访规定执行,对信访事项不注意保密,随意转交转送信访材料,给信访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攻击和伤害。这其中,不能排除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畅通民意、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及时、恰当、正确办理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是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或压、或推、或转,方法简单,结果不仅不能息访,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为例,青云谱区信访办把村民的上访信转交给昌南工业园处理,出现村民的上访信被公开张贴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测有三:一是那块地是昌南工业园的,昌南工业园为保护既得利益不丢失,必须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
    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业园的好处,必须不惜用粗暴践踏公民权益的手段把这件事压下去;
    三是信访办接访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明为转信,实为通风报信。由此看来,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诉求,仍然是今天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访信访,就是要有人来访。不怕群众来上访,就怕群众不上访,应该是信访部门的一条工作原则。真希望各级信访部门能从南昌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加以改进。也希望南昌有关部门,能将公开张贴村民上访信这件事来一番彻查,把事情搞清楚,还村民一个公道。

    【篇二】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汇报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汇报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信访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7.25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7.25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
    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
    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
    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明教育。

    【篇四】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汇报

    渠县望溪乡第二中心小学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
    (一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
    对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应予以鼓励表扬。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力帮助解决。如有漠视信访人员的利益,对信访人员的要求不予办理,拖延推诿或有其他损害来信来访人员正当利益行为的,学校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

    示处理;
    对某些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来信来访者的信任与体谅。
    (二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对这类问题,在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基础上,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不违背政策法律法规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1、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调查了解,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作好思想工作;
    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恰当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核查,作出恰当处理。对动机正确但因了解情况片面而诬告者,应对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他人或有意挑拨离间者,应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严格保护控告、检举者的民主权利。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和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员。严禁被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对控告、检举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的处理无理取闹指来信来访者无正当理由,欲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已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但仍然纠缠不休,影响公务。对此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适当批评,对其进行民

    主权利和法制教育。对劝说无效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制止,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对假借来信来访名义,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此类来信来访要弄清事实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不得搁置不理。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的真实姓名,对匿名、化名的诬告、诽谤、诈骗者,在查明其犯罪活动的同时,报请领导和司法部门批准后,追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基本程序(一处理来信
    1、拆信。拆信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在拆信时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券、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
    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
    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核查投信的时间、地址;
    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2、阅信。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处理。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确认是否应该再行处理;
    如属检举、揭发、控告信,核实信中所涉及的人、物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
    如属建议信,应研究所提建议价值,请学校有关部门考虑处理。

    3、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4、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领导阅批。
    5、办理。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弄清事实真相,依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及时复信。
    6、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处理结果,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对拖延、推诿办理的,应报领导进一步批办。
    7、答复。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复信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内容力求体现党组织和学校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8、归档。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二接待来访
    1、登记。来访人员须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合理分流。

    2、接待。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情节,由相关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接待。同来访者交谈,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即耐心听完来访人意见;
    问,即向来访人问清事情经过、主要情节、上访历史、上访要求或其他没有讲清楚的问题;
    记,即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
    分析,即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3、处理。未弄清情况和未核实的,不能随意表态。对“老上访户”,要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
    对重要上访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做处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者,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四、信访工作要求
    (一热情耐心。接待来信来访要热情耐心,以平等态度诚恳交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
    (二冷静分析。在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冷静分析,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三防止意外。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要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及时处理。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延迟办理。

    (五秉公办事。对信访中的批评、控告或检举,必须公平办理,虚心接受批评,不徇私包庇,不通风报信,不拖延不办,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
    (六尽职尽责。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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