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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9 08:35:26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5篇

    【篇1】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企国资改革系列部署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7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工作。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任命、按照《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万州区引进紧缺实用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人员和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人员及随军家属外,一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是指企业向企业内外的人员公开宣布招聘计划,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择优录用合格的人员担任企业内部岗位的过程。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人岗相适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人才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员工人数要与生产规模、经营效益相匹配,全员劳动生产率下降不得新进人员;
    建立能进能出的内控管理制度,岗位、员额设置要科学合理。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保洁、保安、司勤等辅助性工种。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按照企业类型分类管理。

    (一)商业一类企业招聘计划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年度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区国资委党委备案;

    (二)商业二类企业招聘计划报区国资委党委核准备案;

    (三)公益类企业招聘计划,招聘员额和招聘程序报区国资委党委批准。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员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原则在每年五月份、十月份安排。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招聘工作应由第三方中介机构集中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实施。错过集中统一发布时间的,不再组织招聘。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每年年底前制定本企业次年的招聘计划,并必须分别在次年四月底和九月底前完成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上报区国资委党委审批程序。没有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的,不能开展招聘。

    年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企业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后,经企业董事会、党委会研究核准。需要报区国资委党委审核审批的,报核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专业及所需其它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完成招聘计划和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完成招聘计划和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

    (四)发布招聘信息;

    (五)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六)考试(笔试、面试)、考核;

    (七)体检;

    (八)政审;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除一线工人、特殊岗位外,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万州区引进紧缺实用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人员或其它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区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人员及随军家属,按区政府指导意见,直接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
    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和违反招聘纪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万州经开区直属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由万州经开区办公室管理,具体规定和办法由万州经开区办公室制定、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规范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人员配置管理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5〕100号)废止。

    【篇2】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羇《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薅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肁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荿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蝿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莄(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蒅(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螀(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膇(四)身体健康。

    莇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薄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膁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衿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膆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薄(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薂(二)招聘对象、范围;

    莇(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羅(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蚄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虿(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聿(二)发布招聘信息;

    螄(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螄(四)考试、考核;

    肀(五)体检;

    薆(六)政审;

    螇(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袄(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蒀(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芈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薅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羄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
    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

    袁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芄第十四条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腿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通知

    羇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辖区内各国有企业:

    膄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招聘行为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蚃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薀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虿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羃(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

    螃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
    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
    市、县(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羁(二)招聘原则

    肇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羆(三)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方式

    螃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肈1、招聘方案的发布。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至少应在报名开始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衿2、招聘结果的备案和统计。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在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将招聘结果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向社会通报本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

    螅(四)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袂(五)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派遣、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葿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

    芇(一)提升网上发布平台的服务效率。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对企业申请发布招聘方案应随申报、随核定、限时办结。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薄(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羂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袀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罿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

    【篇3】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九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三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采购;
    对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市国资部门加强指导督查;
    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专家代表为一人。专家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当在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部门投诉。市国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市国资部门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或市国资委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

      第五十四条  监察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

    【篇4】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 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体检;

    (六) 政审;

    (七)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 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九) 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 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
    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辖区内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招聘行为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
    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
    市、县(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二)招聘原则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方式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招聘方案的发布。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至少应在报名开始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招聘结果的备案和统计。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在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将招聘结果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向社会通报本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

    (四)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五)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派遣、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

    (一)提升网上发布平台的服务效率。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对企业申请发布招聘方案应随申报、随核定、限时办结。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

    【篇5】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 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体检;

    (六) 政审;

    (七)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 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九) 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 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 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
    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2017-02-27 10:00:43

    信息来源: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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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和招聘原则。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驻鲁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
    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
    省及市、县(市、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建立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于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就业网向社会免费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通报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国有企业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因工作需要有关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涉密、涉外岗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及涉及其它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

    (一)规范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省属及中央驻鲁国有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其他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要依托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就业网,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对企业申请招聘方案统一发布的,应随申报随核定办结。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辖区内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招聘行为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
    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
    市、县(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二)招聘原则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方式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招聘方案的发布。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至少应在报名开始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招聘结果的备案和统计。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在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将招聘结果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向社会通报本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

    (四)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五)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派遣、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

    (一)提升网上发布平台的服务效率。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对企业申请发布招聘方案应随申报、随核定、限时办结。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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