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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时间:2023-10-31 13:55:05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5篇

    第一篇: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大国
    作者:韩霁
    来源:《科学导报》2016年第05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1月14日发布了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有关情况: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实现五连冠——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0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是毋庸置疑的知识产权大国。

            但是,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特征明显,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等问题仍然突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越来越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迫切需要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过去的一年,经济增速放缓,但是发明专利的增长却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并呈现出“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的特征。作为创新驱动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参考指标,这是积极的信号。

            图强先治弱项

            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取得新进展,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3件,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受理量首次超过100万件,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持续巩固。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步伐加快,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快速提升。“十二五”时期,专利质押融资总额达1533亿元,年均增长58%,惠及企业5000余家;
    120项专利金奖项目新增销售额6221亿元,新增利润1317亿元;
    专利许可备案量近4万项,许可金额达257亿元,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高。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从“适度”向“严格”转变,“偏严”“从紧”成为趋势。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10倍。从1月14日公布的情况看,2015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35844件,同比增长46.4%。其中,专利纠纷办案同比增长77.7%;
    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同比增长30.6%。

    第二篇: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地重要法律制度,本文阐述了笔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地观点,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地现状,并从与国际标准接轨地角度提出了关于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地若干构想.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世贸组织、侵权
      一、 知识产权地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三篇: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浅谈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种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正在不断地趋于完善。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已势在必行,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二十一世纪,以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群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正在蓬勃展开,本文拟对如何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和完善,笔者提出一些见解与看法。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从全球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种产物,它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完善。从法理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一项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制度。按照《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如下内容的权利: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十分广泛,它几乎包括了人类一切通过智力劳动所获得的成果。

      1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纵观世界,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源泉,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时被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其产出物也属于无形财产,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活动)的直接产物。我国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已经逐步被人们所达成一定的共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能够发挥公平的竞争机制,这几年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执行过程中严重地不足,特别是我国企业利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自觉性还远远不够,应当对此加以关注。知识产权制度它既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对于我国在开展世界范围内的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产生重要的作用。

      我国由于缺乏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制造业一直徘徊在产业链的低端;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面临着能源资源瓶颈的制约,总体上看,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经济结构也不合理,导致国际竞争能力较差的严峻挑战;同时看到,国家之间技术先进性的竞争演变成技术垄断性的竞争,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为维持和扩展其科技和市场优势,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工具。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看,我国已经迈进了更多依靠自主创新、更多依靠应用知识资源推动经济发展的历史新阶段。

      在看到发展机遇与希望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就当前应当解决的问题是:首先是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良好的鼓励创新制度环境,用加快知识产权机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其次是结合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保障和引领作用。此外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导资源向创新能力强、知识含量高的企业和产品汇集,推动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转化知识产权成果和提升品牌价值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2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近年来,我们比较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些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就是实施学术方面的自我保护,而不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方面一些学者区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在人员流动、教师兼职、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学校、研究机构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

      2.2 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艰难而漫长

      以专利为例,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检索,而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排前几位,但被总人口相除之后,人均专利所拥有的数量就少得多;在这13万件专利中,一半来自国外的公司,以跨国公司为主,外国企业在我国投资、进入我国市场,首先要确定他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显得特别活跃;剩下的一半专利来自国内,有40%左右是属于个人所申请得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大中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之多。最后剩下4万多件专利中,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于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非常少。从质量方面分析,我国居民申请100件专利,发明只有18件,82件是外观设计,即产品的造型;实用新型就是对产品结构上的改进与创新。在国外的专利申请中,在100件专利中,有86件属于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形成了很鲜明的对比。我国的专利,有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创新,并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占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我国是一个装备制造大国,在国际上造成的影响比较大,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处在比较落后的一种状态,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强调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自己的知名品牌,对我国的企业来说,将是一条既漫长而又艰辛的道路。

      2.3 知识产权科研经费不足

      在计划经济时代,完全依赖拨款模式,从根本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加强。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科研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加强形成了严重的制约。到目前为止,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仍然采用公共财政拨款的模式,各级公务员追求政绩,科研人员追求知名度,科研的本质发生了变化,即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管理体制,使得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

      2.4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行为非常普遍。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意识包括产权意识、信息资源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特别是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缺乏畅通的渠道,政府部门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此外,许多企事业单位在科研开发工作中没有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低水平重复研究,使有限的科技资源没有得到有效配置,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3 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3.1 营造良好的氛围,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工作

      保护知识产权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持续发展。在意识上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利益激励机制;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发展。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的修改是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同步进行,基本上反应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理念和战略思想,作者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内容十分全面,基本上起到了中国《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效果,适应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需要。

    第四篇: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和版权的关系

    (二)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除了具有知识产权所共有的客体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1.著作权具有人格权属性

    2.著作权具有可分割性

    3.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表达形式。

    2.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只要求其所保护的作品是独创性的,不要求是首创的;
    专利权要求其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而且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由于著作权允许独立创作的具有相同内容和表达形式的数件作品都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而专利权不允许有相同发明创造的数人都享有相同的专利权,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专利权人。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权利;
    而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人身属性。

    2.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而商标法要求商标应该具有识别性。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著作权通常可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登记注册;
    而商标权一般需要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产生。

    三、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主体概述

    著作权的主体,亦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著作权主体有不同的分类,在此,主要介绍以下两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有些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人等。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其一般只享有著作财产权。

    (二)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是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

    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了具体的创作作品的行为,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2.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产品。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二、法人、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视为作者”理解这一规定应该注意:

    1.“视为作者”的含义是: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本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只是法律将它拟制为作者。

    2.“主持”“意志”和“责任”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视为作者。

    理论界对法人、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存在争议。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既受主体著作权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扶抚养等协议等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国家成为著作权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出于某种特殊需要向著作权人购买著作财产权

    2.国家接受著作权人赠送著作财产权

    3.依法律规定,国家享有某一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愿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每个合作作者的行为性质应当达到一定的创作程度,其成果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够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各国著作权法都强调著作权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第二节 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修改)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关于发表权的性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一元说:认为发表权仅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范畴

    2.二元说:认为发表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发表权有以下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力的制约。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具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1.作者有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

    2.作者有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4.署名权不得转移,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5.经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演绎后加以使用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

    三、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不是绝对的,通常不能对抗物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作品使用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扩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几份的权利。它是著作

    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各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因此复制权有广义复制权和狭义复制权之分。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

    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小说,手稿不可以展览吗?其展览的是手稿这个物,而展览权展览的是内容。)

    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针对家庭成员不能算展览。

    五、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例】

    2002年书画家都本基经过冥思苦想,为电视剧《天下粮仓》专门创作了片名“天下粮仓”四个大字。后来作家出版社在出版图书《天下粮仓》时,将原作“天下粮仓”四字间散落的墨迹和都本基的署名删除后直接用于该书的封面和封底。因此,都本基以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作家出版社告上了法庭,认为作家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问:作家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习题】

    1.甲经过乙的同意对乙的一部学术著作进行了注释,现丙欲对乙的该部注释进行再注释,则:

    A.丙应经过甲的同意才可以对该注释进行再注释

    B.丙应经过乙的同意才可以对该注释进行再注释

    C.丙应经过甲和乙的同意才可以对该注释进行再注释

    D.丙无需经过甲的同意也无需 经过乙的同意即才可以对该注释进行再注释

    2.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得该电影手稿后,擅自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予以发表,丙的行为: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需要再履行任何手段。这种制度被称为“自动保护主义”、“无手续主义”

    《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原则。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包括我国也采用此原则。

    适用这一制度有个前提,即作品的作者必须是:

    (1)本国公民或在本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2)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

    (3)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

    2.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之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这种制度又称为注册主义。

    采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哥伦比亚等拉丁美洲国家和一些非洲国家。《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虽然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以履行登记手续为著作权取得的前提条件。

    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品的登记,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二是作为延续著作权的条件、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对抗第三人的条件或解决权属争议的证据。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胡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

    习题

    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第五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国际上,邻接权具体是指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把出版者权也纳入邻接权的范围。

    第二节 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的概念

    出版者权是指图书、报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力的统称。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的权利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

    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2.按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包括演出单位。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1项,第2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至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去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概念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片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

    的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 广播电视组织权

    一、广播电视组织权的概念

    广播电视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习题】

    1.甲创作并演讲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2.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需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3.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4.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那些是错误的?

    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

    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

    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

    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

    5.王某的短篇小说《XXX》被陈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成光盘发售,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A.乙作为录像制品的权利

    B.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C.陈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

    D.王某的著作权

    第六章 著作权的使用

    第一节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转让的标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4.对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驶。

    第二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类似房屋出租)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

    3.著作权许可使用可分为一般许可和专有许可,仅获得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的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而获得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则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规定了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范围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人们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更改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节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分别在23、32、39、42、43条规定了下列五种法定许可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

    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为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篇: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概述与展望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对策研究
    曲立[1];顾晶晶[1];王迪[1];赵晶晶[1]

    【期刊名称】《《中国市场监管研究》》【年(卷,期】2019(000008
    【摘要】近些年,作为维护公平竞争重要内容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总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经验,寻找适合我国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途径,对于推动科技进步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探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总页数】4页(P.75-78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发展研究【作者】曲立[1];顾晶晶[1];王迪[1];赵晶晶[1]【作者单位】[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相关文献】
    1.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对策研究[J],曲立;顾晶晶;王迪;赵晶晶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应用的研究——基于河南省知识产权质押发展现状与国内外经验比较分析[J],吴家尧;文冠军;刘坤
    3.知识产权国际化与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加入WTO后,云南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许惠然

    4.国内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现状和趋势概述[J],甘祖兵;常冬;姜大昌;李云舟;白乐飞
    5.内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基于无锡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实证调查[J],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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