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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时间:2023-11-01 09:45:0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6篇

    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篇1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篇2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党委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增强企业活力、培育公司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和阵地,是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竞争优势,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要以“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促进发展”为指导思想,按照“围绕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基本思路,坚持“聚焦、务实、有效”的工作原则,形成以人为本的工作格局,创新党支部工作的方式方法与内容,重点加强党支部班子和基层管理者、骨干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党支部在上级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支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围绕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以及党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宗教政策的教育,推进党员读书活动,引导党员并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建设学习型员工队伍,着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党员在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八)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保证企业和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做好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工作。

    (十一)按照“PDCA+认真”的要求深入推进“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十二)按照“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的要求精心设计策划好党组织生活。

    (十三)党支部要在日常工作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员工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明辨“三股势力”的本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维护企业稳定。扎实推进“民族团结结对子”等活动,积极培育民族团结最佳实践者。

    (十四)关注员工的需求点,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和个性需求,构建“八个人”工作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情关爱职工,帮助职工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帮助职工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激发职工的内在活力。

    第三章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支部委员会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党支部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讨论、审议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讨论、审议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增选党支部委员;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其职权主要是: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支部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选举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参照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生活会的要求和程序召开。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除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讨论、研究外,还应当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一)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二)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必须向行政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员工需求及关注点问题;

    (五)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确定重点培养和发展对象;

    (七)全年党组织生活设计计划的审定;

    (八)党员登高计划书内容的年初审定、年中修改与年度评价。

    第九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划分和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的建立情况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每个党小组至少要有三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党员)。

    第十条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活动内容。通常要组织党员学习,检查党员履行义务与执行支部决议情况,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
    按月收缴党费;
    了解和倾听群众的意见,协助支部做好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工作。

    (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指导党小组长的工作。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及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认真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发挥支委作用,协调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因故外出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支部应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的建议。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准备工作。

    (三)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提出发展党员意见,具体办理吸收新党员的有关手续;
    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四)做好民主评议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党员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
    宣传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提出党员教育和职工群众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职工文化生活。做好支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扬好人好事。

    第十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并向支部反映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二)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十五条 青年委员的职责

    (一)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做好青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做好“党建带团建”的有关工作,指导团支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选举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含不设支委会),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差额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选举时,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应超过全体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十八条 当选委员得票必须超过支部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委员会和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新组建的临时党支部一般应在6个月内进行民主选举产生正式支部委员会。

    第五章 三会一课

    第十九条 “三会一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应与组织生活设计紧密结合,内容应在组织生活设计中体现。

    第二十条 “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各所属单位党委应对“三会一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能坚持或坚持不好的,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式和任务,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课,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或者组织党员观看电化教育片。授课过程应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应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使每个党员都自觉地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第六章 党组织生活设计与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生活要以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为依据,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从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作用,服务职工群众等方面来安排。原则上每个月安排一次党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生活的具体安排,应遵循“标准+α”原则。“标准”,即必须做的“规定动作”;
    “α”,即可以灵活掌握的“自选动作”。推行“7+5”模式(7个规定动作,5个自选动作)。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 7个“规定动作”的内容包括:形势任务通报、提出“登高计划”、检查“党员登高计划”落实、党员学习或读书心得交流活动、党员做群众工作交流活动、党、团、工会联合组织生活、党员的社会责任或家庭责任主题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α”即“自选动作”,由各党支部在实践中创造,可以在7个“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拓展,确定5个“自选动作”。

    第二十六条 “党员登高计划”活动是深化“三高一流”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是把目标管理引入党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探索。

    第二十七条 “党员登高计划”应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来制定,主要包括党员“带头”和“带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素质、能力提升类;
    二是业绩提升类;
    三是关心职工类。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对“党员登高计划”活动要按照“PDCA+认真”实行闭环管理。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从每年年底开始,至翌年二月底结束。所有党员都要参加评议;
    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在时间安排和方法上可以与在职党员有所区别。评议工作要同“创先争优”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十条 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表彰先进,纯洁组织,激励党员,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是否站在改革开放的前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活动。

    (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教育:评议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结合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为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二)个人总结:在普遍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在党员个人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评议要坚持定性评议和定量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可邀请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对每个党员进行“背靠背”的评议。最后按 “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三个档次进行测评。

    (四)支部鉴定:召开支委扩大会议,综合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意见,全面分析党员情况,形成组织意见。支部书记或委员负责将评议主要优缺点及组织鉴定意见转告党员本人。党员对党支部做出的评议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党支部对正确的意见,应予以采纳;
    对错误意见要进行解释和教育;
    如本人坚持自己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五)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进行表彰;
    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
    对不合格的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的处理。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

    (六)材料归档: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
    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和受到组织处理的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标准

    (一)优秀党员: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带头学习提高素质;
    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坚持党性原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
    牢记党的宗旨,带头服务基层群众。

    3、积极投身于企业发展,带头争创一流佳绩,带头维护团结稳定。

    4、具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能够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合格党员: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能够比较认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能够坚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能够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能够投身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等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4、具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精神,在党员和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能够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不合格党员:

    1、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

    2、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甚至违法乱纪,犯有较为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

    4、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不起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党支部的基本职责之一。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 按照“进口要严、出口要畅”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七条 要积极主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标准的原则。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二)坚持党性的原则。不允许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

    (三)坚持规范程序的原则。党支部应熟练掌握发展党员的程序,发展党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四)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五)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决不允许把那些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

    第三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二)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应指派一名支委进行谈话。申请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通过培养教育,经党小组推荐,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三)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四)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及时负责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五)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有关材料,转入调入单位党组织。

    (六)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每年底要将本单位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次年发展对象人员名单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

    (七)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根据公司党委两级培养、培训制度。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

    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支部应安排他们用不少于三十个学时的时间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辅导。没有经过培养及考试不及格者,一般不得发展入党。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发展对象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审查通过,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二)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申请入党时间、主要社会关系、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入党介绍人等。公示期间,党支部对每次来电、来信、来访,都必须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对公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公示的情况向支部大会汇报,由支部大会按规定对公示对象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为预备党员。

    (四)党支部在将预备党员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时,必须附《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和《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严格入党手续。

    (二)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小组要及时研究讨论并向支部推荐。经支委会认真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意见后,将入党申请书、综合审查报告及有关政审、培养考察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发放《入党志愿书》。

    (三)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四)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主要家庭成员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五)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六)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七)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报党委审批。

    (八)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授权的除外),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九)党支部收到党委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通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

    (二)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进行。

    (三)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组织书面或口头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完成任务的情况,介绍人、党小组和支委会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鉴定意见按季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情况表》。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的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四)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五)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讨论酝酿,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意见;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支委会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的栏目,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党支部收到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九章 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离退休管理部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离退休党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形势。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通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离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认真听取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尊重、关心、理解的原则,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党员和离退休人员,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社会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日常管理工作

    (一)离退休管理部门的党支部应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党的组织生活。

    对未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帮助教育。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支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做到每月记载,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党员应按期按规定缴纳党费。对于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预缴、补交,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具体要求可与在职职工党员有所不同,可不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四)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开展评优树先活动,优秀党员比例可按退离休党员的5%进行评比表彰,先进集体评选可参照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表彰活动可单独进行。

    第四十五条 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因各种原因外出不能正常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的党员,在外出前应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党支部应掌握外出党员的情况,并作好记录和登记等。

    (二)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按规定办理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可向所在地党组织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支部协助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四十六条 病休党员管理

    对于长期有病、卧床不起、行走不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支部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可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通报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党组织的活动情况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章 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费收缴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
    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
    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未经过党组织批准,不可以少交。

    第四十九条 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党费管理的要求:一是明确责任,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党小组长负责)二是建立账目,及时统计;
    三是按月上缴,凭证收支;
    四是定期报告,定期检查;
    五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使用党费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党费使用范围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政工联系员制度

    第五十二条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目标:建立“渠道畅通、情况真实”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反馈体系,及时把握职工群众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为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第五十三条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政工联系员的职责

    1、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员。在责任片区努力引导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及时协助责任区领导调解各种矛盾和隔阂。

    2、当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员。做好上级与责任片区之间、责任片区与上级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3、当好双文明建设的监督员。对责任片区的双文明建设,负有督促、落实、检查责任,保证双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4、当好党的政策的宣传员。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各项改革措施宣传到责任片区的全体职工。

    (二)政工联系员的产生

    1、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大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2)热爱政工联系员工作;

    (3)在本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

    (4)在周围同事中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2、选配方式:

    (1)可以每个作业区或每个班次作为一个责任片区,产生一名政工联系员。

    (2)政工联系员由责任片区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3)政工联系员人选确定后,应进行业务培训。

    (三)政工联系员的待遇

    1、根据对政工联系员工作的考核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津贴,每季度最少不少于18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比例不超过30%),津贴费用从党建经费中列支。

      2、专职政工人员缺员时,应优先从政工联系员队伍中选拔。

    3、上级下发的法规性文件,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文件可优先阅读学习。

    (四)政工联系员的考核

      政工联系员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按总成绩评选出优秀政工联系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 政工联系员管理网络

    党支部应在政工联系员管理网络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工联系员的工作由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或单位政工部门负责管理。政工联系员要定期向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及单位政工部门汇报工作或反映情况,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及单位政工部门要把政工联系员上报的有关情况或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领导,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政工联系员。政工部门及政工师负责对政工联系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定期召开政工联系员会议,进行业务交流,搞好政工联系员队伍网络建设。

    第五十五条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适用范围

    政工联系员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中心)及其分厂的作业区和班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篇3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的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最基层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是党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党支部在上一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即可建立党支部。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各党支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同时不同单位的党支部还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成不同的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标。

    2、团结教师、教书育人,支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出色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3、分析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情况,布置党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4、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具体指导和帮助少先队、班委会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努力完成学生工作各项任务。

    (三)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遵守国法和党纪政规,勤政务实,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3、教育人员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增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4、抓好对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5、协助行政领导,努力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6、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九条党支部对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章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

    (三)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支部党员大会在本支部范围内拥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这些权力要受到上级党组织的制约。

    第五章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它们的监督。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标。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支部的工作任务,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上好党课和政治理论学习;定期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负责召开支委扩大会、党小组长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收缴党费;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就本支部组织的重要活动、发展新党员、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等重要问题,向支部党员大会提出初步意见;就本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向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就本支部所在单位人员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战、保密、政治和群众工作。

    (六)具体指导党小组的工作,负责协调各党小组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部委员会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和文化业务学习,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支委成员岗位责任制,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加强团结,相互支持,使支部委员会成为党支部的坚强核心。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党员自觉改造世界观,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上真正入党,努力成为合格党员。

    第十八条党员教育可采取上党课、组织党员进党校学习、个别谈心、组织党员自学以及多种多样的形象化教学等形式。

    第十九条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划分党小组,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处分违纪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组织关系,搞好党员统计等。

    第二十条健全党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管理,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组织生活要坚持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党支部必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做好收缴党费工作。党支部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并专立帐目,严格管理,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创先争优”(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员工作者”)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党员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支部应把组织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使之制度化。

    第七章发展党员

    第二十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包括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教育和考察、政审、履行入党手续,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教育和讨论决定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要根据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要重视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和入党动机必须严格考察,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支部大会充分讨论,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举行会议。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八章群众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要积极开展群众工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定期对群众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并向党员布置有关任务。每个党员都要联系若干名非党员教职工和学生,同他们交朋友,团结他们一道工作。

    第二十八条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和统战政策,做好知识分子和统战工作。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要加强对本支部所在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负责地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章制度建设

    第三十条建立和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是搞好党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战斗力的具体措施。党支部应建立以下主要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在会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半月一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党课。“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情况要进行登记,以便上级组织检查。

    (二)党员定期汇报思想、汇报工作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支部向上级组织汇报制度。党支部书记每月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

    (四)民主生活制度。党支部全体党员每学期必须过一次党内民主生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召开民主生活会,并将原始记录报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党委组织部)。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对党员的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不合格党员提出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的处理意见。

    (六)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开展谈心活动,走访群众家庭,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党的工作。

    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篇4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党委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增强企业活力、培育公司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和阵地,是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竞争优势,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要以“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促进发展”为指导思想,按照“围绕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基本思路,坚持“聚焦、务实、有效”的工作原则,形成以人为本的工作格局,创新党支部工作的方式方法与内容,重点加强党支部班子和基层管理者、骨干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党支部在上级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支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围绕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以及党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宗教政策的教育,推进党员读书活动,引导党员并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建设学习型员工队伍,着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党员在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八)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保证企业和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做好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工作。

    (十一)按照“PDCA+认真”的要求深入推进“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十二)按照“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的要求精心设计策划好党组织生活。

    (十三)党支部要在日常工作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员工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明辨“三股势力”的本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维护企业稳定。扎实推进“民族团结结对子”等活动,积极培育民族团结最佳实践者。

    (十四)关注员工的需求点,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和个性需求,构建“八个人”工作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情关爱职工,帮助职工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帮助职工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激发职工的内在活力。

    第三章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支部委员会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党支部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讨论、审议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讨论、审议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增选党支部委员;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其职权主要是: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支部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选举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参照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生活会的要求和程序召开。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除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讨论、研究外,还应当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一)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二)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必须向行政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员工需求及关注点问题;

    (五)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确定重点培养和发展对象;

    (七)全年党组织生活设计计划的审定;

    (八)党员登高计划书内容的年初审定、年中修改与年度评价。

    第九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的划分和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的建立情况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每个党小组至少要有三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党员)。

    第十条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活动内容。通常要组织党员学习,检查党员履行义务与执行支部决议情况,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
    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
    按月收缴党费;
    了解和倾听群众的意见,协助支部做好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工作。

    (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指导党小组长的工作。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及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认真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发挥支委作用,协调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因故外出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支部应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的建议。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准备工作。

    (三)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提出发展党员意见,具体办理吸收新党员的有关手续;
    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四)做好民主评议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党员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
    宣传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提出党员教育和职工群众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职工文化生活。做好支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扬好人好事。

    第十四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并向支部反映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二)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十五条 青年委员的职责

    (一)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做好青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做好“党建带团建”的有关工作,指导团支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选举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含不设支委会),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差额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选举时,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应超过全体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十八条 当选委员得票必须超过支部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委员会和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新组建的临时党支部一般应在6个月内进行民主选举产生正式支部委员会。

    第五章 三会一课

    第十九条 “三会一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应与组织生活设计紧密结合,内容应在组织生活设计中体现。

    第二十条 “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各所属单位党委应对“三会一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能坚持或坚持不好的,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式和任务,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课,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或者组织党员观看电化教育片。授课过程应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应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使每个党员都自觉地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第六章 党组织生活设计与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生活要以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为依据,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从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作用,服务职工群众等方面来安排。原则上每个月安排一次党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生活的具体安排,应遵循“标准+α”原则。“标准”,即必须做的“规定动作”;
    “α”,即可以灵活掌握的“自选动作”。推行“7+5”模式(7个规定动作,5个自选动作)。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 7个“规定动作”的内容包括:形势任务通报、提出“登高计划”、检查“党员登高计划”落实、党员学习或读书心得交流活动、党员做群众工作交流活动、党、团、工会联合组织生活、党员的社会责任或家庭责任主题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生活具体安排的“α”即“自选动作”,由各党支部在实践中创造,可以在7个“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拓展,确定5个“自选动作”。

    第二十六条 “党员登高计划”活动是深化“三高一流”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是把目标管理引入党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探索。

    第二十七条 “党员登高计划”应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来制定,主要包括党员“带头”和“带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素质、能力提升类;
    二是业绩提升类;
    三是关心职工类。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对“党员登高计划”活动要按照“PDCA+认真”实行闭环管理。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从每年年底开始,至翌年二月底结束。所有党员都要参加评议;
    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在时间安排和方法上可以与在职党员有所区别。评议工作要同“创先争优”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十条 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达到表彰先进,纯洁组织,激励党员,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是否站在改革开放的前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活动。

    (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教育:评议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结合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为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二)个人总结:在普遍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在党员个人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评议要坚持定性评议和定量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可邀请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对每个党员进行“背靠背”的评议。最后按 “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三个档次进行测评。

    (四)支部鉴定:召开支委扩大会议,综合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意见,全面分析党员情况,形成组织意见。支部书记或委员负责将评议主要优缺点及组织鉴定意见转告党员本人。党员对党支部做出的评议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党支部对正确的意见,应予以采纳;
    对错误意见要进行解释和教育;
    如本人坚持自己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五)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进行表彰;
    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
    对不合格的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的处理。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

    (六)材料归档: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
    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和受到组织处理的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标准

    (一)优秀党员: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带头学习提高素质;
    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坚持党性原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
    牢记党的宗旨,带头服务基层群众。

    3、积极投身于企业发展,带头争创一流佳绩,带头维护团结稳定。

    4、具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能够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合格党员: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能够比较认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能够坚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能够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能够投身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等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4、具有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精神,在党员和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能够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不合格党员:

    1、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

    2、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甚至违法乱纪,犯有较为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

    4、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不起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党支部的基本职责之一。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 按照“进口要严、出口要畅”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七条 要积极主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工、知识分子、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标准的原则。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二)坚持党性的原则。不允许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

    (三)坚持规范程序的原则。党支部应熟练掌握发展党员的程序,发展党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四)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五)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决不允许把那些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

    第三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二)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应指派一名支委进行谈话。申请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通过培养教育,经党小组推荐,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三)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四)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及时负责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五)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有关材料,转入调入单位党组织。

    (六)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每年底要将本单位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次年发展对象人员名单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

    (七)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根据公司党委两级培养、培训制度。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

    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支部应安排他们用不少于三十个学时的时间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辅导。没有经过培养及考试不及格者,一般不得发展入党。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发展对象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审查通过,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二)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申请入党时间、主要社会关系、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及入党介绍人等。公示期间,党支部对每次来电、来信、来访,都必须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对公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公示的情况向支部大会汇报,由支部大会按规定对公示对象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为预备党员。

    (四)党支部在将预备党员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时,必须附《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和《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严格入党手续。

    (二)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小组要及时研究讨论并向支部推荐。经支委会认真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意见后,将入党申请书、综合审查报告及有关政审、培养考察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发放《入党志愿书》。

    (三)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四)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主要家庭成员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五)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六)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七)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报党委审批。

    (八)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授权的除外),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九)党支部收到党委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通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

    (二)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进行。

    (三)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组织书面或口头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完成任务的情况,介绍人、党小组和支委会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鉴定意见按季填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情况表》。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的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四)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五)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讨论酝酿,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意见;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支委会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的栏目,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党支部收到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备案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九章 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离退休管理部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离退休党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形势。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通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离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认真听取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尊重、关心、理解的原则,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党员和离退休人员,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社会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日常管理工作

    (一)离退休管理部门的党支部应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党的组织生活。

    对未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帮助教育。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支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做到每月记载,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党员应按期按规定缴纳党费。对于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预缴、补交,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具体要求可与在职职工党员有所不同,可不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四)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开展评优树先活动,优秀党员比例可按退离休党员的5%进行评比表彰,先进集体评选可参照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表彰活动可单独进行。

    第四十五条 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

    (一)因各种原因外出不能正常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的党员,在外出前应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党支部应掌握外出党员的情况,并作好记录和登记等。

    (二)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按规定办理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可向所在地党组织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支部协助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四十六条 病休党员管理

    对于长期有病、卧床不起、行走不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支部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可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通报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党组织的活动情况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章 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费收缴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
    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
    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未经过党组织批准,不可以少交。

    第四十九条 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党费管理的要求:一是明确责任,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党小组长负责)二是建立账目,及时统计;
    三是按月上缴,凭证收支;
    四是定期报告,定期检查;
    五是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使用党费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党费使用范围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政工联系员制度

    第五十二条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目标:建立“渠道畅通、情况真实”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反馈体系,及时把握职工群众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为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第五十三条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政工联系员的职责

    1、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员。在责任片区努力引导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及时协助责任区领导调解各种矛盾和隔阂。

    2、当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员。做好上级与责任片区之间、责任片区与上级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3、当好双文明建设的监督员。对责任片区的双文明建设,负有督促、落实、检查责任,保证双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4、当好党的政策的宣传员。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各项改革措施宣传到责任片区的全体职工。

    (二)政工联系员的产生

    1、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大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2)热爱政工联系员工作;

    (3)在本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

    (4)在周围同事中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2、选配方式:

    (1)可以每个作业区或每个班次作为一个责任片区,产生一名政工联系员。

    (2)政工联系员由责任片区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3)政工联系员人选确定后,应进行业务培训。

    (三)政工联系员的待遇

    1、根据对政工联系员工作的考核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津贴,每季度最少不少于18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比例不超过30%),津贴费用从党建经费中列支。

      2、专职政工人员缺员时,应优先从政工联系员队伍中选拔。

    3、上级下发的法规性文件,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文件可优先阅读学习。

    (四)政工联系员的考核

      政工联系员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按总成绩评选出优秀政工联系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 政工联系员管理网络

    党支部应在政工联系员管理网络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工联系员的工作由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或单位政工部门负责管理。政工联系员要定期向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及单位政工部门汇报工作或反映情况,作业区书记和作业长、政工师及单位政工部门要把政工联系员上报的有关情况或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领导,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政工联系员。政工部门及政工师负责对政工联系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定期召开政工联系员会议,进行业务交流,搞好政工联系员队伍网络建设。

    第五十五条 政工联系员制度的适用范围

    政工联系员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中心)及其分厂的作业区和班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篇5

    党支部工作条例

    为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局基层党支部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支部的组织

    (一)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特殊情况,由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

    (二)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一般设立3——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党支部一般只设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三)党支部由党员大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四)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党政民主生活会。

    二、党支部的任务

    (一)组织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党员和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及行动上的统一,努力提高党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坚持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为中心,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把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和职工保持旺盛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双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从严治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

    (四)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官僚主义、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

    (五)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坚持每年一次评议党员活动,对党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七)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干部,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

    (八)领导和支部工会分会、团支部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一)支部成员要加强学习,经常交心通气,互相帮助,搞好团结。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善于发挥支部委员的作用,团结和带领支委一班人做好支部工作。

    (二)党支部要按时进行改选,及时补齐缺额的委员,保证组织健全。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和支部等活动,经常对支部进行思想作风整顿,不断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

    (三)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和支部制度、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等,提高支部的工作质量。

    (四)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五)坚持开好党内的民主生活会,支委一班人和党员都要加强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坚持原则,做到分清是非,增进团结,防止和克服不讲原则、不敢抓不敢管的自由主义倾向。

    四、党支部研究或参与研究的重要事项

    (一)党支部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xx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篇6

    学习时间: 2019.3.8

    学习方式: 自主学习

    学习人员: 全体党员

    学习要求:每人写一篇学习体会(交综合办公室)

    学习内容: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的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机构

    中共中央

    实施日期

    2018年10月28日

    属    性

    党内党规

    1.1 出台背景

    2.2 条例全文

    3.3 内容解读

    4.▪ 解读一

    5.▪ 解读二

    6.▪ 解读三

    7.

    出台背景

    2018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1]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
    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
    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
    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
    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3]  。

    内容解读

    解读一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4]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4] 

    解读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意义十分重要。 [2]  
      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5] 

    解读三

    遵循原则

    在《条例》制定工作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党支部主体作用,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明确党支部的职责任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求解思维,针对党支部建设在功能定位、组织设置、工作运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建设层面补齐短板、形成规范。四是体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传承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经验,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基层打基础强支部的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五是贴近基层实际操作需要,既回应不同领域党支部特点,又力求规定明确、简便可行。 [6] 

    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37条,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党支部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一是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三是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强调村和社区党支部要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四是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机制,对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职责和运行方式等作出规范。五是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对“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细化内容和程序。六是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规范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提出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渠道等。七是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明确为党支部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等。 [6] 

    职责体现

    党的十九大对党章作出重要修订,其中增写了2条内容,有一条就是党支部的职责。党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条例》将这一规定体现在总则中,以此统领全篇。在具体规定中,从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到基本任务,从工作机制到组织生活,从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到领导保障,《条例》都着眼教育管理监督好党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好群众,既给党支部明任务、压担子,又强调各级党组织要为党支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指导、帮助、促进党支部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职责。 [6] 

    设置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近年来,各地适应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的变化,积极探索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覆盖。《条例》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总结基层成功经验,着眼巩固完善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在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主要明确了4类情形:一是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二是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三是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四是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6] 

    重点任务

    《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本着严格遵循党章的原则,又着眼各领域党支部的具体实际,充分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基层党组织8项基本任务。《条例》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党支部基本职责,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8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

    《条例》以党支部8项基本任务为基准,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不同的重点任务。如对村和社区党支部,强调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强调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对高校中的党支部,强调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
    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对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对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强调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强调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
    对流动党员党支部,强调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强调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等。这些重点任务,体现不同领域和群体特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核心职责,既是任务清单,也是工作标准,对各类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6] 

    工作机制设计

    党支部开展工作,包括组织领导、议事决策、日常运行等,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和健全的机制。《条例》总结历史传统、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小组及其会议。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同时,《条例》对各个会议召开的频次、职权和任务、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有了这个机制,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一个基本遵循。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同时,为充分发挥村、社区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策作用,明确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为保证党支部党员大会质量,《条例》明确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另外,《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中,以专条的形式对党小组作出规定,明确了党小组的划分原则、工作任务和职责、党小组组长的任命及产生方式、党小组会的召开等。 [6] 

    组织生活质量

    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支部组织生活,提出参加支部生活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强调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为全党作出表率。《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对其频次、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在这里还要说明,《条例》对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同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6] 

    队伍建设措施

    《条例》的总体设计,体现了对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重视,以专章9条的篇幅作出规范,包括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产生方式、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对党支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措施。

    关于党支部的任期。十九大党章对基层组织任期作出修订,支部委员会任期由原来的2年或3年修改为3至5年。今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依据党章,区分村、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对党支部任期分别规定为5年和3年。《条例》将这一规定上升为党内法规,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本地区工作和基层治理的领导,同时便于统筹安排基层党委和党支部换届工作。

    抓支部关键要抓书记。《条例》针对党支部建设薄弱环节和党员群众呼声,对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范了党支部书记选任条件,明确了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以拓宽视野、严格标准,把优秀的党员选拔为党支部带头人。二是提出了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和激励措施,明确规定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在激励方面,提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强化了对党支部书记的管理监督,明确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 [6] 

    责任规定

    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任务,一刻不放松地抓在手上。《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党委组织部门抓好党支部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提出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县级党委每年要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等。二是规定了党委组织部门的具体责任,强调要经常对党支部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时,作出一条重要规定,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这既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熟悉党员、了解党员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党支部在组织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强化了对抓党支部建设的监督问责,提出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明确把抓党支部建设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四是加强了对党支部开展工作的保障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并对落实村和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等作出规定。 [6] 

    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利用多种传播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要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集中研读、逐条逐段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党支部工作。要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要将《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中央组织部将举办学习贯彻《条例》示范培训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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