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监察新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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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企业规章制度公布通知
20XX年第96号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制度》,已于20XX年12月15日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规 章 制 度 控 制 表
制度名称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制度
制度编号
Q/YX-2.6.17-20XX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定时间
起草人
归口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20XX
20XX.8.23
20XX.8
冯存杰
李斌
谢国强
张勇
是
20XX
20XX.12.15
20XX.12
冯存杰
荆树友
谢国强
翟金梁
是
此
次
修
订
主
要
内
容
此次修订关键内容包含:
1、深入明确了制度管理职责和权限。
解释部门
生产管理部
实施及完善实施人
生产管理部金属监督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专责岗位
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企业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制度
1 目标
为确保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关键汽水管道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蒸汽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关键汽水管道。
3 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为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关键职责为:
3.1.1 落实实施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与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等),并监督实施;
3.1.2 参与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3.1.3 锅监工程师应做好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建档工作,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等监督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时检验,并将定时检验结果报中电投河南分企业;
3.1.4 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师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常常检验她们工作质量;
3.1.5 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存在问题编入“反事故方法计划”并监督实施;
3.1.6 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验;
3.1.7 参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要求上报上级部门;
3.1.8 定时总结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程序、检验和考评
4.1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必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分级管理,对受监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相关修理改造及检验等部门应遵守本制度。
4.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监督本制度落实实施。
4.3 本制度相关条文如和国家或上级相关要求有矛盾或冲突,以国家或上级相关要求为准。
4.4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及修理改造单位必需持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相关资质证书,才能从事此项工作。
4.5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运行、焊工、焊接热处理工必需按要求经过培训,考评合格后取得对应资格,持证上岗。
4.6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需由有资格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在投运前必需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
4.7 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定时检验制度,包含运行状态外部检验、定时内外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正常外部检验可由锅监工程师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有资质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必需由有资格检验单位进行。
4.8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十二个月及以上应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需按相关规程由有资格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4.9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必需经过上级锅监机构审查同意,并经中电投河南分企业同意方可实施。
4.10 检验和考评
4.10.1 锅炉压力容器必需进行定时检验工作,对应工作应列入等级检修计划,确保定检率100%。
4.10.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部检验在运行期间进行,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
4.10.3 锅炉内外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由评级结果决定:通常来说安全情况等级为1-2级每2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每6年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情况等级为3-4级,结合每次大修进行。
4.10.4 压力管道专题检验结合大修进行。
4.10.5 锅炉超水压试验通常两次大修进行一次。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每三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每最少一次。
4.10.6 特殊情况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按以下要求实施:
4.10.6.1 锅炉碰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
1) 停用十二个月以上锅炉恢复运行时。
2) 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汽包进行重大修理时。
3) 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4) 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
5) 依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可靠性有怀疑时。
4.10.6.2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缩短检验间隔时间:
1) 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曾数次返修。
2) 运行中发觉严重缺点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
3) 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
4) 使用期限达以上、经技术判定确定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
5) 材料有应力腐蚀情况。
6) 检验师认为应该缩短。
4.10.7 只有当内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使用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4.11 锅炉压力容器定时检验项目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及《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相关要求要求进行。
4.12 依据机组检修情况制订年度检验计划,报省电力锅检中心和中电投河南分企业。
4.13 每台锅炉内外部检验后,检验单位将定检率、发觉关键问题等检验情况以书面形式下发到设备所在单位,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立即向安全生产部反馈整改意见书。检验中发觉重大问题要向中电投河南分企业汇报。
4.14 检验单位必需在锅炉开启后一个半月内完成锅炉内外部检验汇报。
4.15 检验单位下发整改意见书一项完不成扣责任单位100元。
4.16 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有贡献单位和个人应给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要求追究责任。
5 支持性文件
5.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5.3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