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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作业规程

    时间:2020-10-19 07:28:0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劳部发[1993]370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1条 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 第2条 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基础要求。超高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发行等单位,必需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并满足本规程要求。

    ?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落实实施;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

    ? 第3条 本规程适适用于同时具务下列条件超高压容器:

    ?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零至425°C;

    ? 2、 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

    ? 3、 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

    ? 1、 军事装备用超高压容器;

    ? 2、 机器上非独立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缸体等)。

    ?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范围划定以下:

    ? 1、 和外部管道、装置连接;螺纹连接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第一个密封面。

    ? 2、 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 第4条 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相关技术要求和本规程相关要求不一致时,应在试验研究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汇报,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劳动部早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验证,证实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判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对应资格以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 第5条 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尚无对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符合全国家标准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有标准。不然,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和制造。

    ? 第6条 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感人事部颁发《中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措施》实施。

    ? 第7条 本规程采取关键术语含义。

    ? 1、 超高压容器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压力容器。

    ? 2、 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最高压力。

    ? 3、 设计压力? 系指在对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容器设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

    ? 4、 试验压力? 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 5、 设计温度? 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对应设计压力下,设定受压元件材料温度,其值不得低于金属元件可能达成最高温度。

    ? 6、 关键受压元件? 包含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

    ? 7、 爆破片(帽)标定爆破压力? 系指爆破片(帽)经过爆破试验标定符合设计要求爆破压力。当爆破试验合格以后,其什取廖批爆破片(帽)要求抽样数量试验爆破压力算术平均值。

    ? 8、 高温条件? 系指设计温度大于250°C条件。

    ? 9、 爆破安全系数? 系指用爆破失效准则导出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设计压力所得数值。

    ? 10、 初始屈服安全系数? 系指容器理论初始屈服压力除以容器设计压力所得数值。

    ? 第二章 材 料

    ? 第8条 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材料生产单位必需确保材料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定质量证实书(原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它显著部位作出清楚、牢靠材料标识。

    ? 第9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锻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本规程要求。

    ? 第10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锻件用钢应采取碱性电弧炉初炼和钢包精炼、碱性平炉(或电炉)及钢包真处理加喷粉或电渣重熔精炼。也可采取其它更优异冶炼方法。锻件化学成份中磷、硫会计师均应小于等于0.015%,并严格控制钢中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铜、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含量。

    ? 第11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关键受压元件锻件,应由锻件生产单位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含屈服强度、搞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 要求伸长率(&5)大于等于12%;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34J,断裂韧性K1c大于等于120Mpa根号下m.。当改变冶炼、铸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Kk和FATT什。当设计温度超出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拉伸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

    ? 力学性能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锻件冒口端,端部应切除最少2/3壁厚余料,试样以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对于无法取和纵向数据比值,并满足本规程要求。

    ? 第12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关键受压元件锻件应按GB226《钢低倍组织缺点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验,不许可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渣等缺点,并按GB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点评级图》评级,要求通常疏松不超出2级。

    ? 第13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关键受压元件锻件铸造比应大于3,对于经电渣重熔冶炼钢锭,其铸造比可大于2。锻件性能热处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锻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应为5级或5级以上。非金属夹杂物按GB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示微评定法》检验,硫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氧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级。

    ? 第14条 采取新研制钢钏制造超高压容器,必需含有完整技术评定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技术评定文件应包含:

    ? 1、钢种生产单位具务冶炼、锻制热处理、检测等设备情况。

    ? 2、钢种化学成份设计技术依据。

    ? 3、依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数据:

    ? (1) 常温拉伸试验;

    ? (2) 百般比(V型缺口)常温冲击试验:

    ? (3) (3)高温拉伸试验(使用温度在室温以下除外),试验温度为100-420℃

    ? (4) 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 (5) 断裂韧性值;

    ? (6) 热处理、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强度、塑性、韧性)影响试验(依据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确定:

    ? 4、钢种物理性能试验(仅对耐腐蚀用途钢种)汇报;

    ? 5、钢钏热处理性能试验:测定钢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等物理参数;

    ? 6、钢种试制技术条件。

    ? 第15条 超高压容器若采取国外材料制造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 1、所选择材料应是超高压容器用钢,其使用范围及各项性能应不低于本规程要求且应符合国外对应标准要求,同时应附有质量证实书,并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相关试验和复验,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 第三章 设 计

    ? 第16条 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同意书。不然,不得设计超高压容器。

    ? 第17条 超高压容器筒体结构应满足强度设计要求。同时,应确保制造工艺性、制造质量可检验性和使用安全性。

    ? 第18条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爆破片(帽)超高压容器,爆破片(帽)标定爆破压力应小于容器设计压力。

    ? 第19条 超高压容器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工作时最高壁温,且不得超出器壁材料蠕变温度。

    ? 第20条 对存在腐蚀、冲蚀超高压容器关键受压无件,应合适啬厚度附加量。

    ? 第21条 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应向用户(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图样,关键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技术条件。

    ? 第22条 超高压容器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需盖有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责任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同意书》编号及同意日期。

    ?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签字,并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责任人同意。

    ? 第23条 超高压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名称、类别;

    ? 关键受压元件材料牌号(总图上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和关键尺寸:

    ?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 最高工作压力;

    ? 介质名称及特征;

    ? 容积;

    ? 净重和总重;

    ? 厚度附加量;

    ? 耐压试验要求(包含试验压力、介质等);

    ? 对包装、运输、安装要求(必需时);

    ? 其它特殊要求。

    ? 第24条 超高压容器筒体强度设计,包含静载强度设计、应力分析榇和疲惫设计计算(当承受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改变载荷时。)

    ? 第25条 超高压容器筒体静载强度设计,应确保在设计压力下不发生塑性破坏,当材料含有各向异性时,须以低强度方向强度作为设计基准。

    ? 第26条 超高压圆筒容器爆破压力可按材料拉伸试验数据或按材料扭转试验数据进行计算,其计算见附件一(一); 超高压圆筒容器设计压力和壁厚计算见附件一(二)。

    ? 第27条 超高压容器爆破安全系数值,当按材料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3;当按材料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2.7。超高压容器初始屈服安全系数应取大于等于1.5。

    ? 第28条 对超高压容器关键受压元件开孔部位、过渡区、螺纹退刀槽等应力集中部们、应进行应力分析(含热应力)计算,其一次、二次、峰值应不超出相关技术文件(标准或技术资料)要求许用应力。

    ? 计算文件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责任人同意。

    ? 第29条 承受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改变载荷超高压容器,必需依据容器运行工况、应力水平(包含应力集中部位),确定容器抗疲惫载荷能力。必需时,必需作出容器结构疲惫设计试验曲线,并算出疲惫寿命。

    ? 第四章 制 造

    ? 第30条 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需持有劳动部颁发制造许可证,并按同意品种范围制造。

    ? 第31条 制造单位必需严格根据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对设计修改和关键受压元件材料改变,必需事先取得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证实文件,对改动部们应有具体记载,并存档务案。

    ? 第32条 制造单位对外协超高压容器筒体锻件,应逐件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包含:化学成份、力学性能、低倍、金相(组织、晶粒度、夹杂物)和无损检测(超声、磁粉或渗透)。对外协其它关键受压元件锻件应有齐全材料质量证实书和检验汇报。

    ? 第33条 筒体热处理后,应在筒体外壁上均布划出5个和筒体轴线相垂直环线,在每个线上均布取4点,何等硬度检验。硬度值应符合设计图样或标准要求硬度最高值和最低值差(△HB),环线间各点应小于40;同一环线上各点小于20。

    ? 第34条 超高压容器无损检测

    ? 1、超高压容器无损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并满足相关标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要求。

    ? 2、无损检测人员应根据劳动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判定考评规则》进行考评,取得Ⅱ级或Ⅱ级以下资格证书,并含有压力容器锻件无损检测经验。超声检测汇报应由取得Ⅰ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 3、超高压容器筒体在制造期间(耐压试验之前),最少应做两次百分之百超声检测(性能热处理前后各一次),其中一次须同时做纵、横波检测。其它关键受压元件应做一次百分之百超检测。筒体表面应做百分之百磁粉或渗透检测。

    ? 4、超声检测验收要求:

    ? (1) 筒体超声检测灵敏度为∮2mm当量直径,不许可有超出∮3mm当量直径单个缺点或∮2mm和超出∮2mm当量直径缺点密集区存在,在筒体内壁和开孔部位沿边缘50mm厚度范围不许可有大于等于∮2mm当量直径单个缺点存在。

    ? (2) 其它关键受压元件超声检测灵敏度为∮3mm当量直径,不许可有超出∮6mm当量直径单个缺点或∮4mm和超出∮4mm当量直径缺点密集区存在。

    ? (3) 可采取其它不一样超声检测方法,但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要求。

    ? 注:缺点密集区:系指当荧光屏扫描线上相当于50mm声程范围内同时有5个或5个以上缺点反射信号;或在50×50mm控探测面上发觉同一深度范围内有5个或5个以上缺点反射信号。

    ? 5、磁粉(或渗透)检测要求:

    ? (1) 不许可有裂纹。白点和气孔等缺点存在。不许可存在长度大于2mm线性缺点或直径大于4mm圆形缺点显示。

    ? (2) 发觉4个或许个以上呈线状分面线性或圆形缺点,且其相邻缺点首尾相距不超出1.6mmj时,则为合格件。

    ? 注:线性缺点指长度和宽度之比大于3,且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缺点。

    ? 圆形缺点指长充和宽度之比等于或小于3,且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缺点。

    ? 6、制造单位应认真做好无损检测原始统计,正确具体填发汇报,相关汇报和资料保留期限不应少于七年。

    ? 第35条 超高压容器筒体精加工后内壁表面及密封面粗糙度Ra通常应小于或等于0.8m(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取1.6m),外壁表面粗糙度应小于或等于6.3m.盲孔型超高压容器筒体内壁表面形状突变部位应圆滑过渡,且粗糙度Ra应小于或等于3.2m.

    ? 第36条 不得对超高压容器锻制受压元件施行焊接。

    ? 第37条 超高压容器加工完成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场地应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且须经单位技术责任人和安全部门检验认可,试验期间无关人员不得在度验场地停留。

    ? 第38条 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

    ? 1、耐压试验压力 P按下式计算:

    ?

    ? 式中:P--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Mpa(对在用超高压容器通常可取最高工作压力)

    ? 2、耐压试验通常可采取煤油和变压器油混凝土合液作为试验介质或按设计图样要求试验介质。试验场地附年不得有火源且应配置适用消防器材。

    ? 3、耐压度验时容器壁温和耐压试验用介质温度应不致引发压力容器发生脆性破坏温度,通常不低于15℃

    ? 4、应先将容器充江液体,使滞留在容器内气体排净。容器外壁表面应保持干燥,待容器壁温和液体温度靠近时,才能缓慢逐层升压到要求试验压力,依据容器容积大小保压10-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保压进行检验,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取连续加压方法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确定无泄漏后再按升压级差缓慢逐层卸压。升压或降压时每级保压时间内,压力读数应保持不变,不得带压调整紧固件。

    ? 5、耐压试验要安装两个程相同、经校验合格压力表,并应装在试验装置上便于观察位置。

    ? 6、耐压试验后应立即将试验后应立即将试验介质排净,并将容器内外表面清理洁净,不得有锈痕。

    ? 第39条 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符合下列要求为合格:

    ? 1、无渗漏;

    ? 2、无可见异常变形;

    ?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 4、设计有要求时,应测量容器筒体外径残余变形(在距端部1/4、1/2和平/4筒体长度处测量)其值不应超出0.05mm.

    ? 5、耐压试验后必需对筒体进行复核性无损检测。

    ? 第42条 超高压容器出厂时,必需配置爆破片(帽)装置及其使用说明书。其它安全附件依据用户要求提供。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 1、完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需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定标志)和关键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 2、产品质量证实书(参见附件三);

    ? 3、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已实施监检产品,下同);

    ? 4、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 第40条 制造单位应提供产品铭牌。未装产品铭牌超压容器不能出厂。产品铭牌上最少应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容器名称、类别,产品编号,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容器净重等。在产品铭牌周围应装设《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并应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

    ?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 第42条 使用超高压容光焕发器单位技术责任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需对起高压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含有超高压容器技术知识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 第43条 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关键包含:

    ? 1、落实实施本规程和相关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 2、编制超高压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3、参与超高压容器安装验收和试车;

    ? 4、检验超高压容器运行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 5、超高压容器检验、修理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 6、制订超高压容器年度定时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超高压容器数量变动情况统计表,超高压容器定时检验计划实施情况,慧关键总是等;

    ? 8、超高压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汇报;

    ? 9、超高压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管理;

    ? 10、对检验和操作超高压容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 第44条 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必需建立超高压容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含:

    ? 1、超高压容器登记卡(见附件二);

    ? 2、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文件,包含设计图样、关键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技术及使用说明书等;

    ? 3、超高压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包含完工图样,产品质量证实书,超高压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 4、定时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含检验、检测、修理统计);

    ? 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统计;

    ? 6、生产操作统计;

    ? 7、相关事故统计资料和处理汇报。

    ? 第45条 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在超高压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发《压力容器使用代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登记手续。

    ? 超高压容器安全情况等级按本规程第61条要求办理。

    ? 第46条 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离超高压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到少包含:

    ? 1、超高压容器操作工艺参数(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介质);

    ? 2、超高压容器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 3、间歇操作超高压容器,间歇检验要求和要求,如有必需,应要求防腐要求;

    ? 4、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应关键检验项目和部们,运行中可能出现异常现象和预防方法。

    ? 第47条 超高压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方法,并按有 关要求汇报程序立即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汇报。

    ? 1、超高压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筒体壁温超出许用值,采取方法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 2、安全附件失效;

    ? 3、关键受压元件发生变形、密封汇漏,难以确保安全运行;

    ? 4、紧固件损坏程度达成危及安全运行;

    ? 5、超高压容器本身或和其连接管道发生严惩振动,危及安全;

    ?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超高压容器安全运行;

    ? 7、出现其它

    ? 8、异常现象,操作人员认为有必需采取紧急方法。

    ? 第48条 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对超高压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评,操作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

    ? 第49条 超高压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紧固或拆卸工作。

    ? 超高压容器需要修理时,使用单位必需委托肯有超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或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单位负担。

    ? 第50条 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针对使用管理中关键步骤,编制超高压容器作用管理要求。其内容最少应包含:

    ? 1、到货后至安装前维护、保护要求;

    ? 2、安装、拆卸操作规程;

    ? 3、登记、建档管理要求;

    ? 4、定其检验要求;

    ? 5、修理、过户管理要求;

    ? 6、事故登记、报千、处理要求。

    ? 7、报废、更换要求;

    ? 8、停用时封存、保养要求;

    ? 9、安装超高压容器安全方法如防爆墙、隔离屏等。

    ? 第六章 定时检验

    ? 第51条 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必需安排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间检验和定时检验工作。并将超高压容器检验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验。

    ? 第52条 间歇操作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

    ? 第53条 超高压容器定时有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 外部检验:指由专业人员在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定时在线检验,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实施,检验人员应经使用单位技术责任人同意。外部检验汇报书由检验人填写、签字,并存档备查。外部检验汇报书格式由使用单位制订。

    ? 内外部检验: 指由有资格检验单位,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检验。检验单位必需取得劳动部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超高压容器检验许可批件。检验人员应持有R2级检验员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超声检测汇报应由取得Ⅰ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 耐压试验:指在停机时所进行超出最高工作压力液压试验。同有资格检验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帮助配合实施。

    ? 第54条 超高压容器定时检验周期应依据超高压容顺技术情况和使用条件确定,通常情况下要求,通常情况下要求为:

    ? 1、外部检验每十二个月最少一次;

    ? 2、内外部检验,第3~6年最少进行一次;

    ? 3、耐压试验,每最少进行一次(应在内外部检验后进行)。

    ? 第5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超高压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缩短:

    ? 1、介质对器壁腐蚀情况不时,设计者所确定腐蚀数据不正确;

    ? 2、首次检验;

    ? 3、使用环境恶劣;

    ? 4、使用超出去,经技术判定并和检验单位协商,确定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

    ?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因为其它原因认为应缩短周期。

    ? 第56条 超高压容器,内外外部检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需进行耐压试验:

    ? 1、更换和修理关键受压元件;

    ? 2、改变使用条件,且不超出原设计参数;

    ? 3、停用十二个月以上又复用;

    ? 4、过户安装使用;

    ?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对超高压容器安全性能有怀疑。

    ? 第57条 超高压容器停机进行定时检验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 1、将内部介质排除洁净,并将和其连接设备、管道隔断,且设置显著示隔离标识;

    ? 2、经过转换、中和、清洗、消毒等方法后,确保容器内易燃或有毒介质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 3、切断和容器相关电源。

    ? 第58条 超高压容器外部检验项目最少包含以下内容:

    ? 1、保温层、铭牌是否完好;

    ? 2、外表面有没有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 3、密封部位有没有泄漏;

    ?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

    ? 5、紧固螺栓是否完好;

    ? 6、测量壁厚。

    ? 第59条 超高压容器内外部检验项目最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 1、第58条中要求外部检验全部项目;

    ? 2、审审查制造技术条件、使用运行统计和历次外部检验、风外部检验统计;

    ? 3、容器内外表面、开孔处等部位有没有腐蚀、冲蚀等现象。应力集中部位有没有裂纹。对有怀疑部位,用放大镜检验或无损检测。若发觉缺点,应认真分析产生原因,可用打磨方法消除缺点,打麻处应圆滑,其粗糙度应符合第35条要求,且打磨深度不得影响安全使用。必需时,应采取超声检测,对于内径小,检验人员无进入内部检验超高压容器,可用内窥镜、管道爬行检验仪等方法进行内部检验;

    ? 4、容器内壁如因为温度、压力作用,可能引发金属材料金相组织改变时,则应进行金钉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

    ? 5、关键紧固螺栓,应逐一进行外形宏观检验(螺纹、圆角过渡部们,长度等),并用磁粉或着色检验有没有裂纹。

    ? 第60条 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应符合下述要求:

    ? 1、按第54、56条要求,确定是否进行耐压试验;

    ? 2、按第59条进行内外部检验;

    ? 3、符合第38、39条要求;

    ? 4、耐压试验场地和设备经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和检验单位认可,并报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 5、试验汇报书上应有在场检验R2级检验员签字。

    ? 第61条 超高压容器定时检验后,检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汇报,并评定安全情况等级。检验单位必需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

    ? 超高压容器安全情况等级分为继续使用、监控使用和判废三级。

    ? 继续使用超高压容器,应按第54条要求,确定下次检验时间。

    ? 监控使用超高压容器,应依据技术情况和使用条件确定监控使用时间。在监控使用时间(通常不应超出12个月)内,必需确保监控方法实施并要完成修复或报废更新。监控使用只许可一次。

    ? 下述情况之一超高压人造水晶釜应判废:

    ? (1) 关键受压元件材质不清;

    ? (2) 关键受压元件内、外表面发觉裂纹,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强度核实不能满足要求;

    ? (3) 关键受压元件发觉穿透性裂纹;

    ? (4) 关键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劣化;

    ? (5) 底部严惩变形;

    ? (6) 从距釜体内表面20mm处至外表面壁厚范围内,存在埋藏缺点,且经检验发觉缺点已经扩展;

    ? (7) 耐夺试验不合格。

    ? 对超高压聚乙烯反应器判废标准,可参考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颁发《聚乙烯装置超高压容器和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要求;对其它超高压容器可参考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同意相关要求。

    ? 第62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定时检验周期或项目进行检验时,使用单位必需申明理由,经安全部门和技术责任人同意,提前提出申请,报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延长检验时间或降低检验项目。延长久不得超出12个月。

    ? 第63条 在用超高压容器需进行缺点评定,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 1、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含有压力容器缺点评定资格单位负担评定工作。

    ? 2、缺点评定单位必需对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负责。最终评定汇报和结论须经负担评定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查签字同意,在主送使用单位同时,应报送作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 第七章 安全附件

    ? 第64条 超高压容器应装设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爆破片(帽),测温仪表和超温或超温或超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

    ? 第65条 安全附件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使用单位必需选择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产品。

    ? 第66条 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安全附件应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对易燃、有毒、腐蚀等介质超高压容器,应在爆破片(帽)排出口装设导管,使有害介质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处理。爆破片(帽)和含有高温条件超高压容器连接时,其间应装有效隔离散热装置。

    ? 第67条 安全周围应实施定时检验制度。爆破片(帽)应定时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出爆破片(帽)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应立即更换。

    ? 第68条 压力表选择要求。

    ? 1、应和超高压容器内介质相适应;

    ? 2、精度不低于1.5级;

    ? 3、表盘刻度极限值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1.5-2.0倍,表盘直径通常应大于或等于150mm

    ? 第69条 压力表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相关要求。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合格。应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红线,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 第70条 压力表安装要求

    ? 1、装设位置应全球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影响;

    ? 2、和超高压容器之间应装有合适缓冲装置;应装有防护罩,预防爆破伤人。

    ? 第71条 测温仪表应按国家计量部门要求期限校验。

    ? 第八章 附则

    ? 第72条 超高压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需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汇报措施》汇报和处理

    ? 第73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 第74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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