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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启示(1)(10页)

    时间:2020-12-05 07:56:2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

    示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 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 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

     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 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 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 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铮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 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 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 阶段:

    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 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 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 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 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 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 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

    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 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 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 系统化, 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 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 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 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 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 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 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 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 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 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 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 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 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 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 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 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

    特点:

    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 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 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 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 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 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 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 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 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 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 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 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 虚监现象。

    允许风闻言事。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是中古代监察制 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项规定。它可以使监察官大胆广泛地行使 监察权,以利于提高监察效率,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如下特

    占:

    八、、?

    “同构性”一一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

    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 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 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 小异。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 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 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

    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 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 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 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必然 有所变化。

    差异性一一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 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 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 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 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 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

     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 便是证明。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 大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对地 方的监督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

     这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管理较为混乱,头绪纷 然难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 方长官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 五年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

    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 独到之处。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 延伸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第二,职权明确,任 务单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州一级的地方长官。 第三,

    刺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 事,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 没有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奉禄只有六百石, 在职九年后,才可望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去“纠劾” 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督,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 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督,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 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异化性一一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 是提高中央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长官具有权威性。

     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历代的作法可归结为二句话: 以小制大,

    以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 品,官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

    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提高执行监察的权威性, 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统 治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在 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化。因 此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就成为封建王 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然而当监察者一 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而成为封建王 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统治者手中的这把监察之剑,弄不好会割伤自己的。

    脆弱性一一“强干弱枝”最终与己愿违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 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 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

     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 在组织机构上,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 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 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府县长 官或副手兼领,或“自纠”。为什么呢大概他们认为最直接 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显贵大臣。史实也确 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 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自然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 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将这种模式再作分析,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归根结底是 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 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因为,一旦大权旁落, 那些忠于主子的臣下们,包括监察员们每每看风使舵,另随 新的权势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他的制约机制 上。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组织路 线却是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 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

    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归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 个结论:历代圭寸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 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曾经起过积极的作 用;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 可供借鉴。然而,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 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 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

    三、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中国监察工作的启示

    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 制,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一层意义上,彻底 根除了劳动人民受压迫、奴役和剥削的状况,整个国家的建 设和发展是为劳动人民谋福利,真正是天下为公。以天下为 公,使新中国的劳动人民享受到了比古代社会丰富得多的物 质文化生活和优越得多的民主自由权利,这正是社会主义的 优越性使然。按照我们的愿望,社会主义制度正应该为了人 民的利益而出现政治无比清明的景象。其实不尽然,新中国 自建立至今,腐败现象、官僚主义作风时有出现,而且有时 甚是猖狂,监察制度面对这些事实也显得过于疲软,没能充 分的发挥积极的作用。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当今 中国的监察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各级监察主管应积极对自己的监察范围负责,支持下属 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工作,切实保护下属和下级监 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以保障监察作用的充 分发挥。

    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 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它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 监察效果。

    在监察官的选任方面,除了借鉴古代监察官选任的三项 条件外,还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具有坚实的社会主义立场和 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中要加强上级监察 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其实绩为根据,采取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全面、

    充分地掌握监察人员的实绩,进而决定其奖惩、升降。在这 一方面,同样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 的决定权。

    借鉴古代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的特点,充分发挥监察人 员的积极性,广开言路,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为此, 各级监察主管应发挥主导作用,把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 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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