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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对职务犯罪应从严把握x

    时间:2020-11-01 07:34:21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略论对职务犯罪应从严把握

    [摘; 要 ]: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犯罪,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条重要规定。对职务犯罪从严, 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处罚; 从严

    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是 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条重要规定。

     对职务犯罪从严, 体现了党和人民政 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就对职务犯 罪从严把握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性,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把握 首先,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表现出很强的社会属性。

    职务犯罪综合反映了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引发权力腐败和犯罪。

     实施 职务犯罪的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职位和职责, 他们可以在履行社会职 能的过程中,或者利用社会、政治影响而实施犯罪。

     [1]刑法第 93 条 规定贪污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列举了主体范围。这些特殊主体, 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也包含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公务人员。

     职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 他既能 使公务员履行为人民服务职责, 也可以使个别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以权谋私。

     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实施者, 公职人员犯罪犯 罪侵害的客体多为复杂客体, 具有多重的、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 对公职人员犯罪应当设定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 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对 不起诉不宜放宽,而应合理控制。

     [2]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 把握。职务行为表现为守职和尽职。守职,就是对职务的忠诚和认真 履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公务员在思想上、 政治上和行动上与 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一致就是守职;尽职,就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 和努力完成。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公务员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相反,如果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利用职权 为个人谋私利, 就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由于代表国家和政 府实施职务行为,行为的合法与否,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国 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无论所谋取的私利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 都构成对政府廉洁的侵犯。

     [3]因此,对职务犯罪处罚设定过宽, 人民 群众就对政府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持怀疑态度, 从而损害国家和 政府的形象。

    第三,国家对国有财产所有权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力, 要求对职务 犯罪从严把握。

     国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工具, 对国有财 产的所有权,是以宪法的形式定下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触犯, 否则就是违法乱纪。

     一些腐败分子利用管理上和体制上的漏洞, 大肆 侵吞国家财产,给国有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关资料表明,自改 革开放至 2004 年底,我国 4000 名贪官卷走 500 多亿美元。出现 “小 贪官走泰国马来亚,大贪官逃美国加拿大 ”贪官出逃热潮,我国的国 际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对职务犯罪心慈手软,就是对国家

    所有权的侵害。

    二、从严治吏,中国古代王朝和外国一些国家经验可以借鉴

    (一)中国古代的治吏经验

    秦朝对官员执法、守法行为制定严格的法律条文,在秦朝的法典 中,对犯错误或者有罪官员的处罚极为严厉,规定贪污钱粮与 盗”同

    罪,不赦不宥。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实际上就是官吏执法、守 法之道。

    汉朝的统治者非常注重发挥官吏在安民治国中的作用, 不容忍官 员贪赃受贿,对官员贪赃受贿违法犯罪, 规定 吏坐受赇枉法,皆弃 市”,且子孙三世 皆禁锢不得为吏”。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强盛朝代,《唐律》治吏不治民”,对官吏 实行严格的权限划分,针对职务犯罪,《唐律》专门制定了《职律》, 明确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 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 加役 流”。《唐律》还有 请求枉法罪”,规定了向司法官员求情的惩罚措施, 对遏制 官官相护”,严惩贪赃枉法,起了重大作用

    宋朝对官吏犯罪虽然实行宽待态度,但也规定: 官吏应犯枉法 赃十五皮合绞者,自今以后,特宜加到二十皮 ”,可见,二十皮与十 五皮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但对官吏犯罪还是非常严厉的,只要达到刑 律规定数额,该 绞”还是要 绞”。

    明朝坚决而严厉地推行重典治吏政策 ,《大明律》对赃罪的量刑 明显重于唐律,对官吏断结案件以后受财,如已枉断,以枉法赃论, 对于官吏监守自盗,不分首从,一律以赃论罪,贪占一贯以下杖八十,

    满四十贯斩。明朝是在治吏问题上采用手段最为严厉的朝代。

    清朝的康熙、雍正、乾隆治吏手法不同,但惩处贪官的目的却是 一脉相承。康熙采用培养清官的办法, “节操清廉,最为紧要 ”,他嘱 咐下属官员: “尔等做官以清廉为第一 ”。雍正则以 “严明 ”察吏,大力 整顿吏治,清查钱粮亏空,对查实的贪污官员严加惩处,追回赃款, 抄没家产,为了彻底消除官员好名的风习,一改康熙时期的做法,禁 止百姓挽留卸任官员和为他们建祠树碑。

     乾隆则建立了根据官员不同 身份由相应机构填注考语、官员自陈功过,由皇帝或吏部、都察院决 定荐举、论劾、升赏或降革的制度。对贪官的处罚从重从严。

     [4]

    (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职务犯罪从严经验 新加坡政府的高效廉洁世界瞩目, 这同他们制定了严厉的反贪污 贿赂措施有关。法律规定,总理府下设贪污调查局, 由总理直接过问, 贪污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 可不受有关法规限制逮捕犯任何罪行的涉 嫌人;无公共起诉人的命令, 可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或任何 有关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调查重大的犯罪; 有权入屋搜查、 检查和扣 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 有权检查和冻结受嫌人的银行帐户 和保险箱;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和雇员提供调查人员 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法律同时规定,贪污调查局 对政府法定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嫌官员, 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不赦,决不姑息。

    美国的腐败由猖獗走向温和、并长期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这同他们严厉的法制制度有关, 以《海外反腐败法》 为例,1977 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 有 400 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 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

     这些公司也承认, 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 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 30 亿美元的巨款。这种情况引起美国民 众的担心。同年,美国国会通过《海外反腐败法》 ,旨在遏止这一趋 势。《海外反腐败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该法严厉的处罚措施和 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要求,构成了对美国公司的全方位约束。

    德国则采用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的办法。

     法律明确规定对贪 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可以判 1 天至 10 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或赔偿经济损失; 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 既给予行政警告或开除 处分,也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在瑞典,贪污受贿一个克朗也不成, 瑞典人可以容忍普通人的错 误,甚至还可以原谅政府的无能,但如果是官员以权谋私,哪怕只有 一克朗,也不能被接受,甚至可能因此彻底断送政治前途。

    我国香港,公务员收受一块钱,就要被处理,侵吞 10 元钱就要 被判监禁 1 个月以上。

    上述事例表明,对职务犯罪,中国古代采用从严的措施,世界各 国,有的采用从宽的办法, 但制裁方法更为严格,有的则采用严厉的 办法,如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新加坡和香港由于实施从严的手段, 已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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