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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党委办工作制度-20211125003442

    时间:2021-11-26 07:18:09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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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党委办工作制度

    教育局党委办工作制度

    一、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泄露工作机密。

    二、加强学习,组织各支部做好党员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组织纪律,按时上下班,外出办事要报告,有事请假,因病请假需医院证明。

    四、定期检查各支部开展活动状况。

    五、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员如遇特别状况不能按时上缴党费,可以补缴,但不能超过规定时间。

    六、严格根据规定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党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办好转接党组织关系的手续。

    七、办公室保持清洁卫生,做好各种安全防范工作。

    教育局党委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加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详细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需按时根据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需严格执行规定,专心根据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精确无误。

    三、全部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时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根据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支部党费收缴人员。党费收缴人员应准时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汇报党费收缴状况,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别状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准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准时造册,统计清晰,按月上缴,并妥当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状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教育局党委学习制度

    一、加强学习、坚持每周星期三、五组织学习政治和业务学习。

    二、专心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

    三、重大学习要有学习计划,要有学习心得体会。

    四、要自觉遵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原则上每周集中学习半天,每次学习一个专题,要专心做好学习笔记,有事不参与学习的,会前要请假,不得缺席。

    篇2:学院党委办公室公文处理方法

    学院党委办公室公文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提高公文质和办文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件》(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国发〔2000〕23号)和教育部、X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学校在教学、教育、科研、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条例、规定,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状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和发文两部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时、精确、安全,确保国家机密。

    第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分别是学校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并指导机关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各处(部、室)、各院(系、部)的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方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学问。

    第二章收文办理

    第六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见附件一)。

    第七条上级党、政部门发来的公文分别由“两办”文秘人员负责签收登记,由“两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校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负责承办,“两办”负责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

    各单位或学校领导如直接收到或代表学校参与有关会议带回的上级文件,要按类别和性质分别交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处理。发给学校的上级公文不得存在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和个人手里。

    第八条“两办”收到的上级各类文件、函电,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转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半工作日,学校领导阅批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职能部门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1周。凡是急件均须即到即办,需上报的视状况提前3――7天送“两办”核稿。

    第九条学校领导对公文的审批应当签署的明确意见。需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要署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会办单位应积极协作,如学校领导批示的意见没明确主办单位,一般由排在首位的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凡需办理的文件,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时办妥的,承办单位应当准时报告“两办”,并函(电)告来文单位。文件办毕,主办单位要向批文的学校领导汇报处理结果,并在文件办理栏内注明。

    第十条凡需传阅办理的文件,一律由“两办”文秘人员负责分送或通知有关人员阅读,不得横传。传递隐秘公文,必需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机密以上密级的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一条上级行政机关的密级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院长或党委书记或“两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章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见附件一)。

    (一)凡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发文,由主办单位拟稿,且需经主办单位领导和“两办”文秘人员双重审核,并由“两办”主任复核,再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属综合性的和重要的公文,由学校正职领导签发,正职领导不在家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经学校领导授权,“两办”主任可代签发以学校或党委名义发出的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或函电。

    校级文件的印制,由主办单位将文稿及软盘送院长办公室机要文印室印制,主办单位责核对。

    (二)凡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由处室负责人会签。一般状况下,应在对发文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呈学校领导签发。如确有重大分歧意见,无法在处室间协调解决的,可由主办单位或“两办”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送学校领导审定。

    (三)凡向上、对外发文必需以学校或党委名义。“两办”、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团委等单位按其职能特点,也可对外发文,但必需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其他单位一般只可对内发文。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对内发文也必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其文件由发文单位负责印发。

    四、部门间可联合发文。联合发文的单位均应署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理睬签,编主办单位文号,由主办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发,主办单位负责印发。

    第十三条文种选择。《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规定,公文有命令、议案、打算、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12类13种,要依据公文的内容进行选择。各文种的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第二章(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公文字号的编写及主题词的确定。学校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学校代字、年份、序号、如“MM学院党〔200×〕××号”、“MM学院〔200×〕××号”。处室发文字号是在学校代字后加处室代字、年份、序号。如人事处发文字号为“MM学院人〔200×〕××号”。学校党政公文分别由“两办”负责编号,并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公文主题词使用规定编写主题词。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可编写本单位的发文字号,几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只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处理

    (一)学校向上级行文,一般不直接发送给该上级的下属单位。如需向有关处室请示或报告工作,也须将文件报送至该处室的主管部、厅(业务联系和上级部门要求的除外)。学校与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单位联系工作,行文时一般用“函”。

    (二)向上级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越级,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要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向校内发文时,除发主送单位外,要抄报校有关领导,需要时,也可抄送校内有关单位。给学校的请示、报告应送“两办”,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公文草拟、核稿、审批要求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前后发文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如有矛盾,应说明以哪个文件为准;下级发文不能违反上级发文的有关规定。

    2、状况要的确,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晰,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格式要精确,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精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详细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用词用字精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说明简称。引用有关文件时,先引文件题目,后引发文字号。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颜色语名中作词素的数字必需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要使用学校发文稿纸,并按稿纸格式要求逐项填写清晰。书写所用笔墨必需符合存档要求(即不能用铅笔或元珠笔)。不得在稿纸装订线外书写。

    (二)审核公文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种使用、文字表达、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方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三)领导人签发公文的意见应当明确,署名要署姓名全称及签发时间。所用笔墨也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格式、印制、缮印的要求

    (一)制发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的要求(见附件二)。(二)公文印发前要按公文签发稿专心校对(校对人要在文稿上签字以示负责),重要公文用章前要复核,保证发出的文件无差错。

    (三)公文印制要清楚、干净,并严格按规定数量印制。印制部门不得随便多印、自行发送、留用,密级内容不得外传。

    (四)印制好的校级公文,由“两办”盖章,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的公文盖各自公章。

    第四章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十八条公文(含接收上级公文和发送学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国家教委《平凡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方法》以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上级党政文件和学校党政发文分别由“两办”负责;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由发文单位负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立卷工作应在综合档案室指导下进行。学校及机关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都须留存签发稿及正件(包括附件)一式二份,作立卷归档用。

    第十九条公文移交综合档案室后,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按本校制定的《档案材料的鉴定和销毁制度》及《档案文件材料鉴定销毁程序》进行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

      篇3:党委办公室档案材料借阅规定

    党委办公室档案材料借阅规定

    一、凡因工作需要借阅本档案室管理的档案材料,校级领导可直接到档案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各二级单位或个人需要借阅时,需由本单位开具借阅便条(盖章),到档案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借阅一般材料,需经档案员同意;借阅一般隐秘级文件材料,需经档案室负责人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借阅机秘以上的文件材料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借阅教师业务档案材料,需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借阅党委会议记录、对党员的处分、落实政策及其他党内机密材料,需经党委书记同意;借阅院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职称评审会议等记录、对教职工的处分材料及其他行政密级材料需经院长同意。

    二、借阅档案时须先查档案目录,将需借阅的文件号和名称填在借阅登记簿上,由档案员依据借阅内容在卷中翻出给借阅者阅,卷内其他材料借阅者不能任凭翻阅。借用或摘录有关密级文件材料的内容,必需写出申请并经相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借用或摘录后要经档案员核对,按保密规定严加保管,用后准时归还或销毁。

    三、档案的案卷,原则上只限于档案阅览室查阅。如因特别需要需借出档案室外使用,需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并尽可能用复制件代替原件。

    四、档案借阅期限为一周,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准时归还,应办续借手续,外借超期未还的档案,档案员应准时催还。对借出的档案应妥当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档案上任凭摘抄或复印、涂改、勾划、污损、丢失和带回宿舍。如发生丢失,须准时将经过状况写成书面报告档案室和学校有关领导,按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五、本校档案材料一般不向外单位开放,对外供应利用需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及手续费。

      篇4:学院党委办公室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党委办公室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的综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方法》和原国家教委《平凡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方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及其档案员要求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院长分管。建立综合档案室,隶属院长办公室。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依据上级规定配备。

    第七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专心学习档案专业学问和管理科学学问,刻苦钻研业务。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享受该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三章经费、库房及设备

    第九条学校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支配。

    第十条学校要为档案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适用的档案库房。库房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室)库房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装具及防盗、防火、防自然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库房管理要求见附件一。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制度:本校各单位和人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目前仍由形成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按时移交综合档案室,由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在综合档案室的指导下,由文件材料形成单位立卷归档,按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合格的案卷。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见附件二)自行立好卷移交会计案卷。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要求:

    (一)纸质要好;

    (二)字迹端正、清晰。最好用打印件。手抄件必需使用碳素黑墨水书写。

    (三)文件要有明确的标题、文号、主送、抄送单位。文稿要用方格稿纸写,首页要用发文稿纸。发文稿纸上各栏内容要填写清晰。领导签发文件要使用黑墨水书写,文稿与正文同时存档。

    (四)材料齐全、精确。每项活动要从开始到结束所形成的全套完整材料,统计数字要精确。

    第十四条档案类别及各类档案归档范围详见综合档案室印发的《MM学院各部门档案材料归档内容》。

    第十五条案卷质量要求。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详细要求是:

    (一)卷内文件材料必需精确反映本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制作和书写材料有利于长期保存。

    (二)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留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件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重要争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三)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包括教学、科研、产品与科技开发、基建、设备、出版档案),按阶段、结构、部件等分别组卷。

    (四)同一类别的案卷,可按永久、长期、短期先后排例。

    (五)确定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要依据学校工作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宝的需要,精确进行推断。

    凡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

    凡反映学校一般工作活动,在长期内对学校和社会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凡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

    (六)卷内文件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图样按目录或图号排列;

    (七)立卷视文件材料数量的多寡进行。当同一问题的文件多时,可采用硬卷皮成卷或单份装钉,一般不超过200页;问题单一,文件较少、又不便于一起归类的,可立薄卷。

    (八)卷内文件材料按顺序排好后,装钉的案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是书写的文件材料,均应依次在非装钉线一侧下角编页号;不装钉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右上方加盖有单位名称、档号、件号的戳记,并逐项填写。

    (九)每个案卷必需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对文件材料原有题名不要随便更改和简化。若原有题名无实质内容或无标题的,要重新拟定,并在前后加“[]”。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要考正清晰,准时补上。会议记录应概括出主要内容。声像材料应按规定内容标出与纸质载体、不同声像载体之间的参见号。

    (十)卷内文件材料状况说明,应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姓名、时间写上。检查人应是立卷单位的负责人。

    (十一)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体式全都。(www.)一般包括主要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等。部份案卷题名可以是项目的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份、阶段的代号和名称。一般写在卷面,不超过50字。

    (十二)要去掉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托裱破损文件,字迹稍模糊的应复制与原件放在一起。装钉用三孔一线,不装钉的案卷,应按标准用细线逐件装钉;

    (十三)档案的案卷格式、表格、卡片的内容、规格、用纸应按《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中的规定制作使用。

    第十六条归档时间和手续:

    (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目前仍将本单位的档案文件材料移交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逐步过渡到由本部门立卷归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合格的案卷;

    (二)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目前仍将本单位的档案文件材料移交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逐步过渡到由本部门立卷归档,向档案室移交合格的案卷;

    (三)科研部门在科研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目前仍将科研档案文件材料移交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逐步过渡到由科研部门立卷归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合格的案卷。

    科研项目鉴定、评审必需有综合档案室人员参与,对科研档案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在成果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凡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综合档案室有权拒绝签名盖章,科研管理部门不得申报科研成果;

    (四)基建部门在基建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目前仍将基建档案文件材料,图纸移交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逐步过渡到由基建部门立卷归档,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合格的案卷。

    基建档案如上级有规定由市基建主管部门保管时,本校基建部门除按上级要求向市基建主管部门移交基建文件材料、图纸,并办理好移交手续外,同时要整理一套(原件移交市基建主管部门则用复印件)文件、材料、图纸移交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保管,并同时将移交给市基建主管部门的档案文件材料、图纸的移交单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

    (五)有关部门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时,购回后两个月内归档,目前仍由使用单位将设备档案文字材料,技术文件及图纸交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逐步过渡由使用单位立卷归档。设备档案原则上由综合档案室保管,若使用单位经常需要查阅使用时,可向综合档案室借出由使用单位存放使用;

    对5万元以上的重大仪器设备开箱使用时,必需有综合档案室人员参与清点,验收仪器设备文字材料、技术文件及图纸,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对材料、文件、图纸不全的,综合档案室有权拒绝签字盖章,并通知财务部门暂缓结算,待设备订购部门办理补齐材料、文件、图纸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六)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本部门立好卷自行保管3年,期满后的次年6月底前将案卷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

    (七)接收档案文件材料必需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写明文件材料或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或文件材料数量、移交时间等。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各存一份。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校各类档案是学校重要的财宝,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将档案视为私有。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工作要有计划配置复印、录音、录像、照相、电脑及缩微等设备,使计算机检索与全文缩微存储利用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九条案卷入库时应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案卷应按类别依档号顺序排放。库房柜架应编顺序号。各柜和全室均应有档案存放示意图。

    第二十条综合档案室应对档案的安全定期组织检查,并记录在案。发觉问,准时解决。对破损、褪变的档案准时修补复制。

    第二十一条在主管档案工作院长领导下,由综合档案室与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在册,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销毁或续存。销毁档案必需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字。档案材料的鉴定和销毁有关规定见附件三、四。

    第二十二条综合档案室每年年终对各类档案的收入、移出、销毁、库存量、档案的利用等状况进行统计,登记在册,并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准时报送本校档案工作基本状况统计报表。

    第六章档案的开放利用

    第二十三条本校综合档案室要设立供查阅档案资料的阅览室,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做好利用的指导,主动供应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借阅档案材料,必需按本校制定的《档案材料借阅规定》(见附件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遵守《档案材料安全保密规定》(见附件六)规定,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对校外单位和有关人员利用的还应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五条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照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室存查。

    第二十六条对借出档案,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催还,发觉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嘉奖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本校档案工作应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在档案工作中有如下突出成果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赐予表彰和嘉奖:

    (一)在收集、整理和供应利用做出显着成果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着成果的;

    (三)对积极、主动协作做好档案工作,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成果显着的;

    (四)对档案工作有突出研究成果的;

    (五)对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建议,接受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六)向学校捐赠对学校有重大历史价值档案材料的;

    (七)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在档案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依据错误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学校全部的档案的;

    (二)擅自供应、抄录、公布、销毁学校全部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或档案材料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公布前本校制订的各种管理制度与本细则有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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