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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许可知多少

    时间:2020-12-22 18:17:2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小白篇:科技成果许可知多少?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第 16 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上一篇 笔者带您了解职务&非职务成果的界定和案例,本文我们着重介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之一: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许可的含义和本质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作为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某项权利,允许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成果,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这里,科技成果概念很宽泛,定义为“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参考 2015 年修订《促科法》第 2 条)。被许可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许可的标的是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和实施权,体现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对其实施权的处分。

    因此,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不动摇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仅授权他人使用权的转化方式。

    许可的主要类型

    一、自愿许可 按许可权限分,分为以下 5 类:

    1 普通许可 Simple License 也称为“一般许可”,许可方可授权多个被许可方同时使用其成果,即许可他人使用成果的同时保留自己使用,以及再许可任何第三方或更多方使用成果的权利。

    2 排他许可 Sole License 也称为“独家许可”,许可方只授权一个被许可方独家使用成果,不再允许其他第三方使用成果,但仍保留许可方自己使用该项成果的权利。

    3 独占许可 Exclusive License 是授权强度最大的一种许可方式。许可方授予一个被许可方独自占有实施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也不能实施。

    4 分许可 Sub-license 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实施成果的同时,允许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三方实施同一成果。此时,许可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实施许可属于分许可;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实施许可属于总许可。

    5 交叉许可 Cross License 也称为“互惠许可”,合作双方互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同时允许对方实施自己的成果。交叉许可可以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中的一种。一般情况下两个成果的价值大体相等,合作双方可以免收对方的许可费用;
    若价值不相等,也可以由一方稍作补偿。

    二、强制许可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

    1、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4、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此外,当国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在影响到国家或公共利益时,国务院可批准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参考 2008 年修订《专利法》第 14 条、第 48-58 条;
    2010 年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Tips:强制许可依然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方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许可费的支付方式 许可费的几种主要支付方式:

    1、固定费用。由协议或合同约定许可总费用,可以是一次或多次支付。

    2、非固定费用。可以按照许可年度支付,根据被许可方发展的情况(例如从每年营业额或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等),甚至可以约定一个最低额。

    3、固定费用与非固定费用相结合。先付一笔固定费用,再按年度从营业额或利润中提成。

    这三种支付方式都被普遍使用,但相对来说,第三种方式更能平衡各方利益——对许可方来说,可以补偿前期研发投入、规避技术扩散,以及经营不善让成果失去转化先机的潜在风险;
    对被许可方来说,则可以减轻初期经济负担。

    职务科技成果的许可 一、法律依据和要求:

    《促科法》(2015 年修订)第 17-19 条规定: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奖励与报酬:

    《促科法》(2015 年修订)第 43—45 条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所有收入应留归本单位,但同时也规定了转化后,应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订立书面许可合同 《专利法》(2008 年修订)第 12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合同法》(1999 年)第 342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年)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许可对应《合同法》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许可一般可以签订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或技术秘密许可合同,对应《合同法》关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

    但是,无论其实施许可来自于科技成果所有人的自愿许可,还是上文所提到的强制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科技成果,都应当与科技成果所有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当然,在签订合同之前,被许可方应做好尽调工作,确认许可方对科技成果的持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效等。例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许可专利的法律状态、有效性、是否登记过实施许可等,“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参考 1999 年《合同法》第344 条)。

    案例分享 王某某与双龙公司关于技术成果许可使用费,以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双龙公司是一家从事防爆产品生产的公司。2014 年,王某某受聘为车工岗位,后又兼任钻工岗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有《补充协议》,约定:王某某的研发和发明可以属于个人行为,不以公司名义申报专利,但王某某不得在公司的厂区内或设备上进行自己的研究。

    2015 年 9 月 21 日,王某某申请了专利,并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获得了授权。

    2015 年 11 月 19 日,王某某在公司车间加工接线柱孔时,在其使用的装置上标注了涉案专利的申请号和专利名称。王某某认为自己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使用该装置,且公司对使用该装置加工的产品予以验收。因此,公司使用了自己的专利,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技术成果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双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专利,属于侵犯专利权,还需要支付技术成果使用费 20 年至少 100 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2015 年 11 月 19 日,涉案专利尚未获得授权,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不能主张技术成果使用费。其次,根据《补充协议》,王某某所搞研究不得在双龙集团的厂区内或设备上进行。王某某标注专利申请号和专利名称,并未得到公司的明确同意。再次,即使公司未反对而视为同意,王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其专利装置,意味其授权公司使用,也不能主张技术成果使

    用费。因此,王某某并不能证明双龙公司或其他员工实施涉案专利。

    【主要争议点与分析】 主要争议点:双龙公司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法律关系,是否形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系的问题。

    《专利法》(2008 年修订)第 12 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本案中,双龙公司其所属行业为特殊行业,生产防爆产品必须根据备案的生产图纸、标准、流程进行,不能随意变动,因此双龙公司表示不会使用、也不愿意使用王某某的专利技术。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虽能反映王某某使用装置进行生产的事实,但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王某某所搞研究不得在公司的厂区内或设备上进行”。而且,2015 年 11 月 19 日,涉案专利尚未获得授权,也谈不上有所谓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法律关系。专利授权后,双龙公司已明确表示不愿意使用其专利,王某某无证据证明公司已同意使用其专利,也无证据证明其他员工在其休假期间使用其专利,因此判定为未形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系。此外,从王某某在双龙公司系按件计酬、多劳多得的情况来看,不排除其出于提高自己生产效率而在自己的工作设备上自行安装使用专利的可能性。

    【案件反思和建议】 建议许可方务必与被许可方签订书面的许可合同,否则就容易出现上述案例中有争议的情况。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被许可方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以什么样方式,期限到什么时候,承担什么样的保密义务,以及在许可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等等。

    许可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共有科技成果的许可

    《专利法》(2008 年修订)第 15 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合同法》(1999 年)规定了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行使共有的科技成果使用权时,有约定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话,共有人都可以用普通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许可,但如果其中一方打算以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时,则必须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实际情况中,许可往往需要共有人协商一致后再处分,因为共有人的密切配合、共同提供技术服务会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但若要备案,则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内容也将作为专利登记簿副本的登记事项予以登记,以及作为专利公报的公告内容予以公告。(参考 2010 年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4、89、90 条) 备案的优势在于:保障被许可方的权益;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避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备案合同可以作为被许可人要求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重要证明材料;
    备案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

    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参考 2011 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综上,小白篇带您简单了解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相关规定和案例。目前,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是最常见、最简易操作、最受关注的知识产权运营方式之一。

    许可的最大优势在于:程序简便、交易成本低。

    对于许可方来说,被许可方只获得了实施权而不是所有权,在被许可方不具备科技成果研发能力的情形下,许可方可以有效地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继续研发、改进方法和提升技术,实现技术价值累加。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支付的金额较小可以减轻前期的经济负担,当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市场上有新技术出现时,被许可方受到的损失也较小。因此,授权许可的转化方式让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容易接受,有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将科技成果从科研人员的手中转移到社会生产单位,使成果得到转化、应用和推广,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通知

    科技成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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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国科技成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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