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
  • 图片
  • 科技
  • 娱乐
  • 游戏
  • 体育
  • 汽车
  • 财经
  • 搞笑
  • 军事
  • 国际
  • 时尚
  • 旅游
  • 探索
  • 育儿
  • 养生
  • 美文
  • 历史
  • 美食
  • 当前位置: 小苹果范文网 > 养生 > 正文

    庭审委托书(共7篇)

    时间:2021-01-18 09:36:16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七)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二、请主审法官入席

    三、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王顺,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户,住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路148号

    原告代理人:全权斌,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李忠诚,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主审法官:第一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1: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周乐成

    职务:总经理

    被告代理人: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鲁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

    被告2: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冯益民

    职务:董事长

    被告代理人:

    菅强辉

    受被告告委托,山东圣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一般代理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1年2月26日,被告从我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我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为此,我特此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5000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1: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第一被告:原告所诉属实,我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的所有帐目都被第二被告收回了,该借款应由第二被告偿还。

    第二被告: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第二被告只中第一被告的投资人,根据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清算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第二被告只向清算责任,而不是代为赔偿责任。

    审判员1:原告方,请就你的主张提供证据。

    原告律师1:收条,集资款清单各一份,以及第一被告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旨在证明第一被告的借款事实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原告提供的是收条而不是欠条该收条也可解释为第一被告收回的款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收条不能直接证明第一被告的欠款事实。该收条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从财务制度上讲不能只是一张白条。公司张武商必须有记载,有严格格式的借款合同,由于第一被告的账务都在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检查中,的二被告无权阅览,请法庭经行调查取证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2:、有。现有证据一份。旨在证明第一被告公司账目中记载曾向原告借款两笔,第一笔为20万元整,第二笔为4万5千元整,共计24万5千元。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一被告,你公司的账目上有无向原告借款的记载 第一被告有,现在所有的账目已被济南市戒律检查委员会审计:
    第二被告:这个账目所涉及的集资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

    审判员1:原告给被告要过借款吗? 原代1:要过。

    第一被告:要过。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1: 我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的调查笔录2份:
    (1)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

    (2)人民法院向被调查人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所作的调查笔录。

    旨证明:

    (1)原告所属实,245000元是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即年息13%。

    (2)第二被告于1996年初抽回其全部固定资金(4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

    审判员1: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代理:无异议

    第二被告:有异议,证据上看不出有利息的规定。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代2:交纳诉讼费用发票一份。旨证明:原告为诉讼支出诉讼费用5000元。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代理:无异议 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新的证据要提供的?

    原代: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庭调查第一被告的部分固定财产是否于1996年被第二被告收回,如果成立,第二被告属于抽逃资金,要求第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员2:第一被告,有无手续?

    第一被告:没有,交接收回都是内部的事,也没有什么证明。

    第二被告:96年,资金收回,原告2001年才借款,所以不是故意,是正常资金收回行为,况且,我这有份第一被告的工商调查档案。旨证明: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已无民事资格。

    审判员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第二被告是否抽逃资金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诉讼代理人2:

    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队等,一直由股东长期无偿占有,属于明显的抽逃资金行为。

    审判长: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

    本人受山东倡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依法参加本次开庭。经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和辩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992年第二被告全额出资设立,但1996年又抽回450万固定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原告所结余款项,根据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人有偿还原告所借于款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方认为其责任应由第二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原告提出了第二被告抽逃资金的主张,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首先,我认为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义务。本案中现在的情形足以认为第二被告有抽逃资金的重大嫌疑,但关于价值450万的固定财产转移情况,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凭证才能知道,我债权人不可能取得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综上我认为应由第二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以证明其转移出资的具体情形,我方不负举证责任。

    审判员2:被告你还有新的观点吗? 第一被告代理:没有 第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方有无最终陈述意见? 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第一被告代理:请求依法判决

    第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优良传统,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减轻诉累,便于执行。因此,希望双方(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了结诉讼。

    问:原告王顺,你听明白了吗? 答:明白了

    问:是否同意调解? 答:不同意 审判长: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下,经过法庭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已经完成庭审各阶段的工作。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当庭宣判。现在宣布: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全休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击法槌),继续开庭。

    审判长:(站立)现在宣读《宣判词》

    原告

    王顺

    诉被告

    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1年2月26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收条不是很正式,但第一被告承认其事实,并有周乐成(第一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和崔雪艳(第一被告原会计)的调查笔录,借款事实属实,依法,现判决如下: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用5000元,第二被告偿还原告245000元,年利息31850元总计276850元。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2011年6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年 月 日

    审判长:请坐下。各方当事人请在10 日后到本院领取行政判决(裁定)书。(或:本院将于10 日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判决书.)请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于闭庭后立即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及签名。

    现在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人员退庭后,旁听人员等自行退庭)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 ×××× )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 ××××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 )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其他鉴定人略) 审判长: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
    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
    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
    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
    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法治庭审|

    先转让配额再卖房 现得不偿失蚀把米

    一房二卖者返还房款再赔41.9万

    吴先生先是将安臵房配额以29.5万元转让给乔先生,拿到房屋后又以48万元出售给项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而引发了三方纠纷。去年8月,乔先生因强占善意取得人项先生的房屋,被法院判决搬离。

    今年2月,乔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吴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夫妇返还乔先生购房款29.5万元,支付乔先生违约金13.9万余元,赔偿乔先生经济损失28万元;
    共计应付乔先生71.4万余元。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涉案双方签订卖房协议后房价不断上涨,导致乔先生丧失再购房的机会,法院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判决支付乔先生的购房差价损失。

    一房二卖引发三起诉讼

    吴先生原有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动迁而取得安臵的产权房订房单。2002年12月,吴先生的女儿代表吴先生,将一套安臵房屋的配额转让给乔先生,并订立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房价27.9万余元,如果一方违约,由违约方付50%的违约金。事后,吴先生收取了乔先生的29.5万元。

    2004年6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拿到安臵房后,与项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及车库以48万元价格又卖给项先生,并办理了该房过户手续,项先生取得了房产证。

    其间,乔先生强行入住该房后,并以吴先生拒交该房为由诉到法院,项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受让吴先

    生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有偿取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去年8月,项先生以乔先生强占其合法取得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乔先生搬离并获得法院支持。

    今年2月,乔先生在无法获得该房的情况下,以吴先生故意毁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买卖双方争辩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乔先生称,在以往的诉讼中,自己要求吴先生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且项先生诉求自己搬离已获法院支持,现原告已无法得到涉讼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先生夫妇返还已付购房款29.5万元;
    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
    支付购房差价损失29.1万余元等。

    吴先生夫妇认为,造成双方买卖不成是因乔先生不愿支付超过约定面积的房款所致,是乔先生违约在先,自己是在发函给乔先生后才将房屋卖给别人的,乔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其自己造成的,故自己只同意返还购房款,违约金也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并驳回乔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毛坯房)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平均市场价格70万元左右。故意毁约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吴先生在具备了履行交房义务的条件下,未能按约将房交付乔先生。且吴先生在未解除与乔先生签订的买卖协议前提下,将该房屋以高出双方约定价格18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直接导致乔先生无法获得此房屋,吴先生的行为显属故意毁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判决中,法官判决吴赔偿房屋差价,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主审法官判决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鉴于双方在签约后房价不断上涨,由于吴先生故意违约,引发多起诉讼后,乔先生丧失在此期间再购房的机会,造成了乔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吴先生按约承担的违约金显然无法弥补对方的损失,按照违约方应完全赔偿原则,对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部分,吴先生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市青白江区

    《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规范》

    现在准备开庭

    首先核实当事人双方身份情况。

    1、请问申诉人基本情况?

    请问申诉人本人是否到庭?请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2、请问被诉人基本情况?

    请问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请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一、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双方身份核实完毕,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使用无线电传呼机、电话机和进行其它妨碍仲裁的活动;

    2、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听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
    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

    1、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起诉、申请执行。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
    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申诉的权利。经本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 涉及不到国家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5、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 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

    6、申诉人听清了吗?

    7、被诉人听清了吗?

    四、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

    1、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2、本庭由仲裁员(姓名)和书记员(姓名)组成。

    申诉人是否需要仲裁庭成员回避? 被诉人是否需要仲裁庭成员回避?

    三、宣布开庭。

    仲裁员:

    1、现在开庭。

    2、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申诉人)诉(被诉人)(案由)争议案。

    申诉人

    本人未到庭,由代理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家铺特别授权参加本案审理。被诉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由该公司

    部长特别授权参加本案审理。

    七、仲裁听庭调查。

    仲裁员:

    2、请申诉人宣读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请问申诉人对请求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如申诉人提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的补充或变更事项,可请申诉人另行申诉,作另案处理。)

    4、请被诉人进行答辩

    5、请问被诉人对答辩的主要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如被诉人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可请被诉人另行申诉,作另案处理。)

    现在进行庭审调查,

    1、请申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订的提纲进行)

    7、请被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订的提纲进行)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

    11、下面核实如下证据。

    请申诉人举证,并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请问被诉人对此证据有何意见

    请问申诉人是否举证完毕?

    请被诉人举证,并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请问被诉人对此证据有何意见

    请问被诉人是否举证完毕?

    八、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

    1、现在仲裁庭辩论开始,双方当事人应该就本案审理的(案由)争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2、先请申诉人发言。

    3、请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发言。

    4、请被诉人发言。

    5、请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发言。

    (仲裁庭应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

    6、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

    (如遇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违反仲裁庭纪律或攻击仲裁庭,仲裁员可作如下处理。)

    仲裁员:

    1、(姓名),请注意你的行为,你的发言已脱离本庭的辩论范围。

    2、(姓名),再次提醒你,你的发言不应该脱离本案的事实,如果你再次不听仲裁庭的劝告,请你退庭。

    3、(姓名),请你退庭。(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做缺席仲裁。)

    5 案件总述:

    九、仲裁庭调解。

    仲裁员:

    1、现在进行仲裁庭调解。

    2、申诉人,是否愿意调解解决你与被诉人的争议?

    3、被诉人,是否愿意调解解决你与申诉人的争议?

    4、申诉人,请你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5、被诉人,你同意申诉人的调解方案吗?如果不同意,请你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根据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调解,必要时可以分别做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将调解协议写入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 签字,宣布闭庭。庭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继续开庭。)

    十、休庭评议,继续开庭。

    仲裁员:

    1、现在休庭,稍后继续开庭。

    休庭评议。如果评议中发现有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拟出补充调查提纲。

    2、现在继续开庭。

    3、请申诉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4、请被诉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5、请问申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6、请问被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一、宣布仲裁庭决定。

    仲裁员:

    1、(1)现在仲裁庭进行裁决: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人)诉(被诉人)(案由)劳动争议案, 经开庭审理,(仲裁庭休庭评议,)现在做如下裁决:(经查的内容;
    本庭认为的内容;
    裁决的内容)。今天是口头宣布裁决, 本庭将在*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为准。

    (2)今天不做当庭裁决,本庭将在*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区、县、市)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诉人听清楚了吗?

    4、被诉人听清楚了吗?

    5、双方当事人庭后审阅庭审笔录,并在上面签字。记录中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补正。

    二、宣布闭庭。

    仲裁员:现在闭庭。

    【法院】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五

    性”

    作者:王银自 日期:2010-04-14 08:47:08 出处:
    点击:

    67

    【本网讯】 河东法院发现庭审小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庭审根本没有庭审小结,法官开庭草草了事,没有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归纳总结;
    二是有些庭审虽然有庭审小结,但过于简单,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不完整,针对性不强;
    三是有些庭审小结对焦点的归纳未结合庭审中的证据进行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河东法院要求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以下“五性”:

    一是必要性。要求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无论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审判人员都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宣告判决前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简要总结,庭审小结是庭审过程的必要程序。

    二是客观性。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
    小结事实部分,不但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还要根据认定的证据;
    辩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
    每个阶段的归纳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的使当事人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

    三是准确性。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
    确认无争议的事实要准确;
    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
    归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
    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
    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
    归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
    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四是完整性。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
    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和态度。

    五是及时性。庭审中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审核:刘长波】

    庭审报告 案情介绍:2002年,被告人高士东(无职业者)以及其朋友等人在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一街道小摊上吃东西,因食品而和被害人发生口角,双方僵持不下,被告人高士东一时冲动,便约好自己的同伴,手持木棒等武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一只眼睛受伤,事后,被告人高士东与其同伴就这样扬长而去,被害人在医院去急诊后,进过两年后,其一只眼睛已失明,在这起期间,被告人高士东因抢劫而被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害人的雇主以高士东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一只眼睛失明而向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24日,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此案是一件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本案被告人高士东因是无职业者,在法院告知其有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下,由于没有经济支持,而没有请任何人作为辩护,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高士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各方面的证据虽然很确凿,但是作为法庭审判,被告人所面对的是国家强大的主体,整个诉讼过程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审讯,被害人站在国家主体的对面是一个弱体,其对法律的理解完全不能使其来对抗出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只能就公诉方的问题进行确认,没有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辩解,这种现象是有悖于法律的公平精神的,在庭审后,我们质询了庭审的法官,他给我们的解释是这种现象很普遍,国家的司法资源很有限,不可能在这种案件中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只有那些大案或者是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才会得到国家的的指定辩护人。法官提到国家的司法资源很有限,这问题到很值得我们思索,国家的司法资源并非很缺少,而其对司法的关注太少了,国家每年的财政并没有多少适用于司法建设的,经济建设固然重要,可是一个国家的公正,公平的思想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并非是以短暂的过程就能实现的,每年都有那么多的法科学生毕业却很能找到工作,就是因为国家里缺少太多那些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的思想,这种权利意识的缺失将严重导致公正的思想在人们脑海里形成,我们需要的是给每一位公民一个合法的权益,一个自己抗辩的权利,这样我们的司法才能逐步的走向公正。

    (2) 检察机关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却干出公然藐视法庭的事,审判过程中随意接听电话,无视法官的存在,更让人气愤的是,当我们质问法官这一现象的时候,法官给我们的解释是公诉人的这种行为,法庭不好过问,只有庭审的人有这种现象时,我们可以采取相印的措施,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法院在国家体系结构中的体位,连一个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无视法庭,那么怎么能让国家里的每位公民来敬畏法院呢?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不可能然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都能以身作则,但是这些基本的意识是要靠不但的教育和强制来加以改变的, 司法机关应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司法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司法事务,行使司法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司法上来。

    国家应不断的 加强司法所建设,保障建设经费到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保证司法所工程建设所需的建设经费,配齐配强各种设施,为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至于这样我们的司法建设才能走向健康的道路,才能更好的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大的公正。

    (3) 对法律宣传教育的不足。本案的被告人高士东虽然只有二十多岁,却因多次作案已被判处了8年的有期徒刑,在法庭上大声宣泄,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不反思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社会中有很多这样的,他们的违法完全是自己根本就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无视轻重,不考虑后果,只有当后果发生时才知道后悔,当然不排除事后仍然不知悔改的。

    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凸显,不仅对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产生消极影响,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基层地方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特别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存在形式主义。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贴近基层、贴近百姓不够,实效性不强。一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存在厌战情绪。一些人认为普法工作开展了十几年,没有必要再搞普法了;
    也有的认为,普法工作已经完成,应该转向依法治理。

    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让我们了解到了很多中国现有的法律发展状况,为以后的理论学习补充了充足的材料,也让我们不断的思索中国的法治建设该何去何往!

    强化庭审小结 提升法官能力

    作者:
    陈生平 薛卫国 杭宝林 发布时间:
    2009-01-08 15:06:57

    [内容摘要]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从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摒弃旧的法官评价模式,围绕案件质效和法官能力的提升,全面推进法庭审理中的庭审小结工作,在减少对立、化解矛盾和强化法官管理等多方面均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 庭审 小结 能力 管理

    2003年起,姜堰法院从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摒弃原有的法官评价模式,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法官队伍为主体”的法官评价体系,以公正效率为核心,以提高法官能力为重点,围绕案件质量的提升,全面推进审理案件中的庭审小结工作。

    一、基本做法

    (一)规范庭审小结的主要内容

    庭审小结是法官主导庭审活动的中心,也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规范庭审小结的内容十分必要。

    1、阶段性小结

    (1)当事人诉辩事实陈述后的小结。该小结一般有三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诉机关的诉讼请求,归纳当事人的诉辩要点;
    二是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缩短庭审时间;
    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进行指导。上述三方面的小结,均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当事人和法官形成共识。

    (2)举证、质证期间的小结。法官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时加以引导,防止当事人举证、质证偏离焦点,有时焦点既是难点也是重点,一些当事人各方均未涉及到的事实,法官认为必须要查明的,要进行必要的询问。

    (3)法庭辩论结束时的小结。法庭辩论主要是围绕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对于一个诉讼请求有可能有多部法律进行调整,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此时归纳当事人辩论意见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2、综合性小结

    综合性庭审小结是法官庭审艺术的画龙点睛之笔。综合性小结具有全面性,是法庭审理的中心、重点。通过综合小结分清是非,当事人就心中有数,从而做出于已有利的选择。综合小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诉机关的请求的具体范围;
    二是明确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所举的证据及质证的意见要点;
    三是当事人辩论的要点;
    四是法庭的认证,对案情不复杂,当事人各方质证意见不大,或法官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应在当事人各方质证后及时认证,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经过质证后仍难以认定的证据,一般在法庭辩论后认证进行较为适宜;
    五是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庭审小结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诉辩式庭审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法官成为中立、公正的使者,法官超然于当事人之外,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庭审小结的目的就是为澄清案件事实以公正裁判,

    2、诉讼经济原则。所谓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在诉讼中为不增加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法官在庭审小结时要围绕诉讼经济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加以正确引导,如在当事人诉、辩称后及时归纳无争议的事实。经当事人确认后该部分就无需举证、质证。

    3、全面、及时、准确原则。庭审小结内容要全面,小结要及时、准确,反之只能使庭审条理混乱,法官思路不清,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

    (三)明确庭审小结的要求

    一个既有说服力又充分显示法官水平的庭审小结,应当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客观性。不论是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一定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
    小结事实部分,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二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辩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每个阶段的归纳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地使当事人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

    2、准确性。庭审小结的准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
    二是确认无争议的事实要准确;
    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
    四是归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
    五是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
    六是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
    七是归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另外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3、完整性。庭审小结的完整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
    二是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
    三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和态度。这三个方面既有实体的,也有程序的,二者应当并重。

    4、及时性。庭审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

    (四)推行庭审小结的方法

    姜堰法院为使法官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社会阅历、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思维方式,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的理念在庭审小结中一一展现。着力让法官掌握庭审小结的方法。

    1、庭前准备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基础

    (1)阅卷归纳。阅卷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起点,是法官做好庭审小结的必经路径,阅卷准备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庭审小结是否客观、全面,这对于提高庭审效率至关重要。每一个有审判经历的法官无一不重视庭前阅卷。

    A、审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弄清楚请求人有几个请求,请求的内容、范围;
    民事案件中理清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与原告、反诉人的请求是什么关系,请求是属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B、认真阅读起诉书、反诉状、公诉书,明白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对于较复杂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书,要结合提交的证据,归纳要点。

    C、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对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求其填写有当事人姓名、提交的时间、证据名称、来源、份数、证据资料内容、是复印件还是原件等内容的《证据清单表》,并对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分清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
    公证的是证据形式,还是证据的内容;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是否是有权部门出具的,是当事人单方委托还是共同委托的,是什么时间出具的。

    D、理清法律关系。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阅读其提交的起诉书、答辩状、反诉状。虽然这些文书是一方当事人精心准备的,但当事人各方已提交的证据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以此初步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准确确定案由,根据已掌握的法律关系,查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E、审查主体是否适格。从诉讼请求出发,结合诉状和证据看当事人与该案是否有法律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法律关系。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否还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对于自然人,要审查是否提交了身份证,住址是否有变化;
    是农村的,是否外出打工、在何处打工;
    是城镇的,在何处工作。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提交了营业执照,还要审查是否按规定年检。

    F、立要点。通过阅卷,初步列出当事人可能产生争议的焦点、重点、难点。围绕焦点分清当事人已经举了哪些证据,对庭审中需要通过询问查清的事实立出提纲,以便庭审中查清。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应先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可先查阅相关资料及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以作为参考。

    G、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对可能遇到的难点、重点,进行必要的研讨,以理清审理思路。

    (2)证据交换。对于诉讼请求多,证据多,新类型的案件,应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实际上就是庭前“预审”。充分利用证据交换,对于做好庭审小结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书、答辩状是当事人经过充分准备的,字里行间显示着对已方有利,提交的证据也是经过选择的,由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未强制限定,所以多数当事人往往在庭前不提交证据,使已提交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法官也难以应对,不仅庭审效率难以提高,而且庭审效果也不是最佳。法官采用证据交换既有法律依据,又能弥补上述不足。

    首先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证据交换,并规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证据交换,就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当事人对于法庭组织的证据交换绝大多数都参加。

    其次法官通过证据交换,一是使当事人各方都提交了证据资料;
    二是掌握了当事人的证据资料形式、内容的真实程度,所要证明的目的;
    三是初步了解到纠纷中所争议的问题;
    四是便于围绕争议的问题指导,指出当事人各方还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五是初步了解了案情,为庭审小结的准确、全面,也为缩短庭审时间打下了基础。

    (3)庭前和解或交换意见。对于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并不需要证据交换,但法官可以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或交换意见。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用传票通知的情况下,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当事人各方知道法官主持的是和解,不是开庭,所陈述的内容不作笔录,对开庭审理不具有拘束力,因而态度比较诚恳,说话也比较放开,陈述的案件事实比较真实,即便和解不成功,但法官提前了解到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便于庭前准备对应的方案,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举证、质证与庭前和解、交换意见中的情况更加接近,再加上向当事人各方有目的询问,达到庭审小结更进一步的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促成当事人各方在庭审中调解。姜堰法院民二庭近三年来,90%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其中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在庭前通过和解、交换意见,调解或撤诉结案的。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在庭审中调解的。

    2、庭审询问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关键

    庭审小结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等。庭前阅卷着重于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已提交证据的审查归纳,此时法官只是形成感性认识。开庭审理虽是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证据展开和陈述对弈,但是当事人一方并非全面、客观地回复案件事实。庭审中当事人间的相互发问,当事人、法官分别向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员、审计人员等的询问和法官向当事人的询问,绝大多数不知道相对方的内容。因此,庭审中的询问就很有必要,对查明案件事实常常起到补充作用,有时甚至起到关键作用。

    当事人发问与法官询问也有区别。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发问,须经法庭允许后才能发问,当事人具有被动性,况且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发问,显然总是针对相对方的不足,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向对方发问;
    法官向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询问,具有主动性,处于中立地位,法官的询问不仅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还要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如前所述,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在庭前已有充分的准备,即使发表的质证意见,大多数也是有备而来,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在出庭前对申请方的询问,基本上是心中有数,但对相对方和法官是否询问,询问什么,则是意想不到。另外,一方当事人对相对方和法官突如其来的询问,往往是措手不及,此时被询问人回答的情况,一般是比较真实的或拒绝回答,从而使法官对当事人各方所举的证据产生心证,对案件的事实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庭审的小结亦更能客观、全面。所以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除了争议的焦点外,对案件的重点、难点,庭审中要引导当事人各方相互发问,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询问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未涉及的又是案件的重点、难点,促使其不由自主地陈述案件真实的案情。

    (五)指出庭审小结应注意的问题。

    1、庭审小结是判决书的基础不是模版。判决书既要以庭审小结为基础,又应忠实于庭审小结,庭审小结的内容应多于判决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的认证和说理部分,因为庭审小结中的举证质证和法庭的认证需要具体,说理部分需要充分、全面、透彻,目的是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明白。判决书则有其自身的结构要求,碍于表述上的限制,具有概括性。判决书上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除语言结构的调整,不能与庭审小结相矛盾,但又不能照抄庭审小结。

    2、庭审小结不能流于形式,为小结而小结。当简则简,突出重点,以查明案件事实说明道理为目的,谨防节外生枝。对于简单的案件不必要分诉辩小结、举证质证小结、辩论小结,作一个综合小结即可,总之应因案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3、庭审小结应层次清楚,用语简洁,应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用中性词,最好用当事人使用过的语言,以防产生歧义,口音要清楚,语调要适当,以便能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感到亲切、客观、公正,听得明白,同时也便于书记员的记录准确、全面。

    (六)强化庭审小结的管理 庭审小结在以往的审判工作中并未作为一项要求提出,有些法官作小结是自发的,或者是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并非作为硬性任务固定下来,因而在工作中一些法官不习惯,甚至不以为然。要想使庭审小结作为推动司法能力提高的关键之举并长期有效,并非一般号召所能办到的。为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推动庭审小结工作落地生根。姜堰法院除加强引导外,最关键的举措就是将庭审小结的考评纳入法官综合能力考评的重要内容,且制定了相关制度以保证落实,使自发变为自觉,使提倡变为制度。

    1、制定庭审小结考评规则,使之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姜堰法院每年初在修订法官考评办法的同时,不断完善法官庭审小结考评规则,使之作为一项正常性、连续性工作。考评采取100分制,一案一表加权平均即为该法官的得分,其内容有五项,一是既准确又简明地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要点、无争议事实及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是正确阐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作必要的释明和分析;
    三是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分析,阐明证据与事实采信与否的理由;
    四是依据当事人讼争的事实与证据,围绕争议焦点,运用法律和经验法则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和辩证分析,全面阐述支持与否的理由;
    五是裁判引用法律是否正确,结果是否公正,有无漏判,裁判主文是否有歧义等。由于将庭审小结考评作为法官能力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每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均能自觉地、有意识地根据规则的要求做好庭审小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考评成绩,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按

    4、

    4、2的比例记入各人名下,目的是增强合议庭的集体合力,同时又体现了工作量和责任。

    2、采取多种形式考评庭审小结 考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也是庭审小结能否落实的一个重要方向。如果是走形式、图表面,那么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肯定也是应付一下而已。为此,姜堰法院通过研究审判规律,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予以考评:

    (1)法官自报与考评机构随机抽取相结合。即由法官在年度内所审结的案件中自选自己认为最好的,同时考评机构在该法官已审结的案件中任选一至二个案件进行考评。每个法官每年办案都在100件以上,全院在5000件以上,每件都考评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仅考评个人自报的,法官有可能只重视考评的案件,为投机取巧开方便之门,而采取自报与随机抽考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既能解决客观不能,又能防止投机取巧,也能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官庭审的水平,从而促使法官认真做好每个案件的庭审小结。

    (2)书评与庭审观摩相结合。书评是事后的考评,而现场观摩则是现场直播,这种考评方式更直接、更准确、更有说服力,也更有推动力。为此,姜堰法院将书评与庭审观摩并重,在看卷宗考评的同时,每年均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现场观摩。该院民二庭还专门制定了庭审考评细则,并将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予以公示,方便考评机构和其他法官现场观摩。这样使法官开庭前不得不认真准备,非常重视庭审考评的要求,特别是把综合的庭审小结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3)领导考评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考评相结合。无论是对自报的、随机抽取的,还是书面的、现场观摩的,均由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法官组成评委。其目的,一是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庭审小结能否全面地反映其水平,也更能发现庭审小结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能使考评更公正,亦使法官更信服,改变过去那种总是由领导评下级的做法,让考评更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从而使庭审小结更具有活力。

    3、正确使用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如何使用是庭审小结工作能否坚持的关键。如与其利益挂钩则有原动力,如无则缺乏激励机制而渐渐萎缩。为此,姜堰法院十分重视庭审小结考评结果的运用。一方面作为法官司法能力的体现,另一方面与奖惩、晋升挂钩,从而为庭审小结工作的强化注入了不尽动力。其主要方法:一是每次考评后进行分析点评,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查卷宗每季度点评一次,院每半年讲评一次,并将考评结果进行书面通报;
    二是开展评比活动,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三是作为法官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主要体现在法官业绩上,庭审小结的考评结果占法官业绩的五分之一;
    四是对多次庭审小结考评较差的法官限期达标,否则离岗培训。由于措施得力,姜堰法院的法官已把庭审小结提高到与案件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实施效果

    由于推行了庭审小结,姜堰法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同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3年以来,上诉、申诉、上访率逐年降低,调解率和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率明显提高。2007年与2003年相比,该院判决率下降12%、上诉率下降9%、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到1.2%,投诉率下降5%,调撤率上升10%,2007年当庭结案率为87%,案均审理天数由原来的43天降到31天。现在“每庭必小结”已成为该院法官的共识,当事人也更加服判息诉,使司法权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中日益提高。

    三、推广价值

    和其他任何一项改革一样,在庭审小结推行之初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声音,面对来自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反对意见,该院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动员,以试点为抓手逐渐铺开的形式,让法官清醒地认识到运用好庭审小结,将使庭审活动连贯、有序地进行,直接体现了法官的分析判断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庭审小结是诉讼法应有之义

    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将法庭审理程序分为调查、辩论、评议、宣判,没有直接规定庭审小结。中国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奉行的是职权主义,随着对单纯职权主义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逐步认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也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如何在诉讼中体现职权的正当性成为改革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首次明确了法官在开庭审理中要进行庭审小结,其目的是追求公正与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由于庭审小结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没有被局限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而是被法官广泛地应用到各种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及社会民众都不同程度地肯定庭审小结,由此充分说明庭审小结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

    (二)庭审小结是法庭审理的必须内容

    法庭审理是在合议庭、独任庭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参加的诉讼活动。如果一个庭审从开始到结束,法官只是听当事人陈述,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无必要的引导、小结,法官的作用难以体现,庭审的功能也根本不能实现,而且目前我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对薄弱,普遍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法官适时地进行庭审小结引导诉讼是非常必要的。从一般工作规律看,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总是要进行必要的阶段小结,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顺利进行提出要求、指出重点。法庭审理比一般工作更规范,必须循序渐进,如果任由当事人对弈,那庭审将无重点、无期限,也就无正义、无效率,法庭适时的小结能起到承上启下的功效,使庭审有张有弛。

    (三)庭审小结是案结事了的必然选择

    庭审小结能使当事人知道各自的对与错,有利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即使调解不成,也能使当事人看到法官的判断过程,不仅实体上公正,而且程序上公平,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法官在庭审小结时还可以对当事人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进行教育,使之明理知错,达到改错守法的效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武汉就业歧视案庭审报告

    发布: 2008-10-26 17:15 | 来源: 查看原文 | 查看: 117次

    武汉就业歧视案庭审报告

    昨天(10月13日)下午14:50,武汉反就业歧视案开庭审理。由于法院的重视,庭审的地方由原定的巡回法庭改到江汉法院本院的第十一法庭。这一临时的变动,给记者还有当地工作组带来小小的麻烦,不过最终都赶到了庭审现场。

    "武汉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郑小红法官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她的主持下,双方交换证据,对争议焦点就行法庭辩论。

    长江商报、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的记者旁听了审判,并对律师进行了采访,今

    早已经做出深度报道(详见新闻)。

    湖北守义工作组的四位战友前往法庭旁听支持。工作组负责人阿宝庭审后及时传来庭审结果:法官主持的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期宣判。

    原告方律师庭后表示,庭审中对方的辩论没有超出他的预期,提出的抗辩理由比

    较薄弱,他对此案的结果充满信心。

    媒体报道摘要:

    《楚江都市报》详细介绍了庭审中辩论的焦点问题:

    庭审焦点一:体检查乙肝是否违规

    梁齐的代理人称,去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进

    行乙肝体检。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该公司违规体检并公开辞退,对梁齐的打击很

    大,造成其失眠及精神压力„„"

    该公司的代理人否认违规体检。他辩称,公司并没有单独体检乙肝,而是对应聘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在实际操作中,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体检,既是一种福利,也是对员工身体及生命的关爱,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

    庭审焦点二:是被辞退还是自行离开

    梁齐的代理人称,公司领导曾找到梁齐,反复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后将其辞退。"公司只对梁齐发放了几天工资,这是辞退的有力证据。"

    该公司的代理人则指出,辞退一说不成立。"我们只是指出,这个工种很累,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注意休息。梁齐是自行离开公司的。"

    庭审焦点三:是否对员工造成侵权

    "公民是否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个人隐私„„"梁齐的代理人称,公司当众宣布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梁齐辞退,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平等就业权,是歧视

    性就业观。

    "我们只把检测结果告诉了梁齐一人,没有四处传播,不存在侵犯隐私权。"该公司的代理人指出,梁齐辞职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对其就业歧视。

    《武汉晚报》高度评价了原告方的证据收集的技巧:

    电话录音作证 收集证据须讲技巧

    昨日,梁齐的代理人吴新平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梁齐与公司人事主管之间的电话录音。正是这段录音,锁定了梁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电话录音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为了佐证它,就需要多方面的旁证来证明,于是这份电话录音证据背后,就附上了多个相互关联的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它包括:较为清晰的电话录音(以及由录音整理出的文字),并在通话开头就明确了通话双方的身份;
    第三步,梁齐的代理人又提交了该公司的通讯录,以证明人事主管是该广告公司的员工;
    第四步,在网上搜集该公司的宣传和广告,其中公布的公司电话号码,又与梁齐与人事主管通话的电话号码相同,以此来佐证这个电话的确是打给了公司;
    第五步,梁齐又提供了自己的手机通话详单(上有接听号码,通话时长等),以证明自己是用这个手机打给公司的。

    这个"简单又复杂"的证据,能够很好地证明梁齐的确找公司主管反映此事并遭拒

    的过程。

    而很多打工者,因为没有如此收集证据,往往有理、有一些证据,却不能形成证据链,直接"锁死"用人单位,导致自己有理反输官司的结局。

    《长江商报》介绍了调解的情况:

    庭上,法庭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协商。在提出和解要求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首先,被告应就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向原告进行道歉;
    然后,再向原告进行

    一定的经济赔偿。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如果原告先撤诉,赔偿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商量。"道歉肯定不行,因为被告自始自终没有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鉴于双方和解意见分歧较大,法院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双方的代理律师时,二人均表示,尽管庭上和解没能达成一致,但在法院宣判之前,双方仍可进行庭下和解,而且庭下和解的可能性较大。

    【转载请注明北京益仁平中心和肝胆相照论坛

    参考一下下列范文:
    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2005年 11月3日

    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

    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05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一般要记录案例里边当事人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还要记录双方辩护人各自的辩护意见,以及如何辩护对方的观点。

    庭审提纲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入(以上人员依次人庭)。

    (各人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刘文涛: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刘文涛: 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任重、李任远到庭。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任重、李任远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一叶诉李任重、李任远民事赔偿一案。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蓬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军、代理审判员汪海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涛担任本案书记员。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业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一叶的诉讼代理人(京华市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可志,被告人李任重及其辩护人(京华市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伟,被告人李任远及其辩护人1

    (京华市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重,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任重: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远,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任远: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以上权利你们昕清楚了吗?

    被告人李任重:听清楚了。

    被告人李任远: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仁重,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李仁重: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李仁重:一致。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远,你听清楚了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李仁重:听清楚了。一致。

    审判长张蓬成:将被告人李任远带出法庭候审。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李仁重:被告人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被告人李仁重:被告人进行回答

    审判长张蓬成:李仁重的辩护律师和李任远的辩护律师进行发问。

    辩护人:辩护人询问

    被告人李仁重:根据辩护人提问进行回答

    发问结束

    审判长张蓬成:带被告人李任远到庭,把被告人李任重带下去。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李任远:进行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有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发问

    被告人李任远:回答公诉人问题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吴建伟:辩护人发问

    被告人李任远:回答辩护人问题

    发问结束

    审判长张蓬成:传被告人李任重到庭。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进行举证

    审判长张蓬成:询问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自己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张蓬成:询问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自己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出示?

    诉讼代理人胡可志:请求出示被刮树皮的杨树的照片,说明李任玉后来提供的木把儿粪铲已经失去了客观性,从新老痕迹来看,可以证明我方观点成立。

    审判长张蓬成:可以出示,请法警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1名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该照片)。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告李任重:该证据有可能是虚假的。

    被告人李任远:没有。

    辩护人吴建伟:取证存在问题,在侦查期间,诉讼代理人胡可志私自调查取证,这份相片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辩护人陈云:同意辩护人吴建伟的意见。

    诉讼代理人胡可志:我不是在侦查阶段,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取的证,作为诉讼代理人我有权利取证。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有辩护人进行举证

    辩护人吴建伟:申请通知证人李任玉出庭作证。

    审判长张蓬成:请法警传李任玉出庭。

    审判长张蓬成: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任玉:证人说明自己的情况

    审判长张蓬成:证人要如实作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任玉: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蓬成:请你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李任玉:证人对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询问证人

    证人李任玉:回答公诉人问题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吴建伟:询问证人

    证人李任玉:回答辩护人问题。

    发问完毕

    审判长张蓬成: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是否还要提供证据?

    辩护人吴建伟:没有了。

    辩护人陈云:没有。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结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因原被告双 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争议,为防止刑事审判时间过分迟延, 本庭决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部分择日另行审理。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孙业磊:发表公诉词

    对于公诉词,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进行发言。

    辩护人吴建伟:发表辩护词。辩护意见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李任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任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定性不准

    二、被告人李任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王振源存在过错在先,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李任重的罪责

    四、被告人李任重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能够深刻悔罪,有改过自新的愿望

    辩护人陈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任远在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被告人李任远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任远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那么,其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应当是间接故意杀人,而非直接故意杀人

    三、被告人李任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应充分认识到被害人王振源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中的作用

    五.被告人李任远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审判长张蓬成: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论。

    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自由辩论

    审判长张蓬成:控辩双方的辩论的焦点本庭已经听清楚了,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诉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诉的权利,二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任重:陈述

    被告人李任远: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休庭。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下。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合议庭休庭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评议,9天后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内继续开庭)。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刘文涛: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刘文涛: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张蓬成:京华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任重、李任远到庭。

    审判长张蓬成: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张篷成:被告人李任重,你上诉吗?

    被告人李任重:我上诉。

    审判长张篷成:被告人李任远,你上诉吗?

    被告人李任远:我不上诉。

    审判长张篷成:现在闭庭

    庭审报告(观看网上庭审视频)

    案名: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案 庭审时间:2003-5-30 庭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王成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书记员:杨德佳陈涛 原告:李丽霞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伊博北京市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一被告:李刚

    第一被告代理人:李文燕、周晓林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第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周围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是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25日,原告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为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2003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演出的曲目。但是,被告李刚在未经原告与张金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就该伴奏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常来常往》的原唱权利等向李刚、陈红、蔡国庆提出交涉,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后该歌曲被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采用。随后又多次在大型晚会上演唱并在数家音像媒体上播放其制作的MTV。

    ◆庭审过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长陪审员进场。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审判长再次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使权利义务的步骤,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征求当事人是否请求回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人陈述

    (二)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 宣读鉴定结论

    (五) 宣读勘验笔录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蔡国庆、陈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等人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
    判令被告李刚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

    (二) 被告答辩

    1.第一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以著作权作为起诉至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不能成立。

    2.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共同答辩:先请原告明确了原告认为其被侵犯的著作权为编曲的作曲权。二三被告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没有明确关于编曲权的规定,且编曲权本身不能套用修改权和改编权范围之内。就算有编曲权,此权利也不再原告身上,因此认为李丽霞没有原告的权利。

    合议庭听取了辩诉双方的意见,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有什么样的权利。

    (三)原告举证(三份证据)

    1、原告举证证据

    (一):关于歌曲《常来常往》的协议。

    2、被告质证:第一被告认为此协议是关于伴奏带子本身订立的一个协议,这个伴奏带子并不是一个著作权。第二三被告认为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编曲权的规定。

    3、原告举证

    (二):收条、王音证言、郭述栋证言、张晓微证言、移动通信通话详单。 一再证明三被告是在明知原告享有《常来常往》的编曲伴奏带著作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

    4、被告质证。

    5、原告举证

    (三):两份影音证据,《常来常往》李丽霞、金霖演唱版本和陈红、蔡国庆演唱版本,并申请黎晓红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两份影音证据作出说明。

    证人出庭,原告代理人询问证人,被告代理人询问证人。

    (四)被告举证

    1、第一被告举证(4份证据)

    (一)歌曲《常来常往》的创作稿。

    (二) 李天宏的证言。

    (三)《歌曲》杂志2003年第四期。

    (四)证人白隰喜证言

    前三个证据意在证明李刚应享有著作权。第四个证据意在证明被告积极地想要履行协议。

    2、原告质证:对第四个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3、第二三被告举证(4个证据)

    (一)2002年12月8日由歌曲《常来常往》的词作者张牧同、李刚与蔡国庆、陈红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合同书

    (二)卞留念、张晓微证言

    (三)CD一张

    (四)春节联欢晚会VCD以及当事人陈述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认为以上证据都说明了他的两位当事人对该作品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

    4、原告质证:原告方认为第

    二、三被告与第一被告及词作者签订合同时间再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之后,对其使用权范围界定有疑义。并对第

    二、三被告的独占使用权有疑义。

    三、法庭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言人发言

    (二)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询各方最后意见。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权利是什么权利,这个权利她是否享有,如果享有的话被告的行为构成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李刚跟其他两个被告的行为性质是否一样,他们相应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什么样的责任。

    原告认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李刚未经共有人和原唱人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演唱并从中牟取利益,侵犯了原告和共有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陈红、蔡国庆明知《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常来常往》歌曲系他人原唱而仍然使用、演唱和播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则认为原告把编曲过程看成了改编行为,这点是不正确的,其主张的编曲权不属于著作权,原告亦不享有著作权的权利。

    四、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节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意愿征求:双方认为分歧较大,拒绝调解。

    五、判决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刚退还原告李丽霞制作费四千元;

    2、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陈红、被告蔡国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原(原告预交),由原告李丽霞负担一千零三十元,由被告李刚负担二千元。

    心得体会:
    虽然没有到法院听一场现场版的庭审,但是从视频中我也看到了我国民事诉讼一般程序的庭审流程,体会到了法庭程序的有序严谨、举证环节的细致关键、辩论环节的针锋相对以及宣判的公正威严。民事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涉及的利益也是很多的,因此拥有一套细致严谨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们也在不断的学习其他国家的庭审制度,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我国国情复杂,我认为我国的庭审程序也应该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这样才能更好的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我国法治社会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这次庭审让我认识到:

    1.我国的庭审公开程度不高,即使是公开了要进行审理的案件,民众的参与程度也并没有那么理想,大多参加庭审的都是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这是一点不利因素。 2.在证据的使用完善方面我们做的也不够,还有证人出庭模式也略显稚嫩,证人起的作用并不大。

    3.在此案中,著作法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本案件中所争议的焦点:编曲权是否属于著作权。可见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实体法不完善必定会引起程序法适用时的障碍和不便,这也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要做的思考还很多,要做的努力也还有很多。看到不足才能有所进步,相信我国的法制会一点一点的进步下去的!

    汽车年审委托书(共7篇)

    审计委托书(共15篇)

    审税委托书(共9篇)

    出庭委托书范本(共4篇)

    开庭授权委托书(共4篇)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