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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时间:2020-09-17 11:45:0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1 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计生局 再生育审核审批

     2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3 颁发《生育证》(农民、居民二 胎 生 育 证 干部职工二胎生育证)

     4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政局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5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6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交通局 涉路施工活动审批

     7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 槽 或 者 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8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9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审批 10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1 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2 县级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交通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 )

     1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4 道路站(场)经营许可 15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 39 号)

     第 25 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 28 条: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先进行技术评估,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1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9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涉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局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

     20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1 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局

      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22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23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第六条: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九条第二款: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局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24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

     2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308 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卫生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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