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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 书记员职业道德

    时间:2021-08-22 07:18:41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书记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 书记员的职业道德

    书记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一、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社会道德调节社会的基本规范通常被划分为三个层次:道德、纪律和法律。其中道德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个人到一个家庭,从一个民族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就不可能被尊重,也不可能兴旺发展。

    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和规则;

    “德”表示人的品格和行为。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道德对社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理想、自我约束、传统习惯和教育示范等力量来实现的,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道德虽然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它能够调节社会关系,促进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并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导,最终起到完善自我、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破坏和谐发展,是不讲道德;

    平等互利、诚信互助、实现和谐发展,是一般道德;

    助人为乐、奉公为乐、促进和谐发展,是高尚道德;

    舍己救人、为公牺牲达到了道德的顶峰,是最高道德。

    (二)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概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一般道德内容,反映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状况,并且受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制约。职业道德是指以职业分工为基础,在特定的职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作风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规范的总称。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不同的行业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个阶段,甚至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弘扬正义、揭露邪恶、敢讲真话;

    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是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授业解惑、教书育人;

    商人的职业道德是公平买卖、童叟无欺、货真价实、诚实守信等等。

    2.职业道德的特点(1)职业道德的内容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的要求,而是要反映职业、行业以至产业特殊利益的要求;

    它不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甚至造成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道德品貌上的差异。如人们常说,某人有“军人作风”、“工人性格”、“农民意识”、“干部派头”、“学生味”、“学究气”、“商人习气”等。

    (2)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至标语口号之类的形式,这些灵活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3)从职业道德的调节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

    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4)职业道德兼有强烈的纪律性。纪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它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特殊的规范。它既要求人们能自觉遵守,又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就前者而言,它具有道德色彩;

    就后者而言,又带有一定的法律色彩。就是说,一方面遵守纪律是一种美德,另一方面,遵守纪律又带有强制性,具有法令的要求。例如,工人必须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军人要有严明的纪律等等。因此,职业道德有时又以制度、章程、条例的形式表达,让从业人员认识到职业道德具有纪律的规范性。

    (5)从产生的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又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实际从事一定职业的成人的意识和行为中,是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成熟的阶段。职业道德与各种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相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在学校生活阶段和少年生活阶段所形成的品行,影响道德主体的道德风貌。

    3.职业道德的作用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社会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具体表现在:

    (1)调节职业交往中从业人员内部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职业道德的基本职能是调节职能。它一方面可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的关系,即运用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职业内部人员的行为,促进职业内部人员的团结与合作。如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要团结、互助、爱岗、敬业、齐心协力地为发展本行业、本职业服务。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又可以调节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如职业道德规定了制造产品的工人要怎样对用户负责;

    营销人员怎样对顾客负责;

    医生怎样对病人负责;

    教师怎样对学生负责等等。

    (2)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的信誉,也就是它们的形象、信用和声誉,是指企业及其产品与服务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程度,提高企业的信誉主要靠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高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有效保证。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很难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促进本行业的发展。行业、企业的发展有赖于高的经济效益,而高的经济效益源于高的员工素质。员工素质主要包含知识、能力、责任心三个方面,其中责任心是最重要的。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从业人员其责任心是极强的,因此,职业道德能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4)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一方面涉及每个从业者如何对待职业,如何对待工作,同时也是一个从业人员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的表现;

    是一个人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发展的成熟阶段,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职业道德也是一个职业集体,甚至一个行业全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如果每个行业,每个职业集体都具备优良的道德,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肯定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司法本身具有的公正性、平等性以及中立性,要求从事与审判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包括书记员,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具体来讲,书记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

    (-)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书记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书记员只有本着公正的精神,正确履行司法职责,才能实现司法活动的目的。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公正是指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的裁判结果正确无误。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地位平等,诉讼程序公开。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本要素。

    要做到司法公正,书记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公开审理原则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公开审理都作了相应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审理和宣判不仅是对当事人公开,而且也要对社会公众公开,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客观报道。只有公开审理和宣判,才能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公正的怀疑,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开审理要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公开调查、公开辩论、公开裁决、公开宣判,切实解决庭审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提高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保证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具体实务工作,如发布开庭公告、发布宣判公告等,都是由书记员来完成的,因此,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能因为书记员的工作失误导致案件审理程序违法。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作为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回避制度与司法公正息息相关,是我国三大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中对书记员的回避也作了相应规定,书记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3.禁止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讲,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与法院工作人员公正、中立的角色不符,不仅影响当事人对本案裁判过程与裁判结果的信任,而且也会损害审判职业整体的公信力。因此,不管是审判员还是书记员,如果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都会有损司法公正。

    4.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由于中国文化和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人情、关系成为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职业道德要求书记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抵制和排除来自当事人和其他任何人基于人情关系对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施加的任何影响。人情案、关系案是司法公正的一大威胁,实践中多数裁判不公的情况都是因为人情关系造成的。防止人情案、关系案要求书记员做到以下几点:(1)自己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2)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人情关系对裁判的影响。(3)不能为当事人介绍律师。除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外,严禁书记员为当事人介绍或推荐律师。

    (二)提高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共同构成了司法正当性的两个方面。“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司法活动只有保持一定的效率,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没有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司法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效率的最终目标。提高司法效率,要求书记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具备司法高效意识和诉讼经济意识,充分利用司法制度设计,迅速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费用,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投人,获得最充分、最满意的效果,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杜绝司法拖延。

    提高司法效率的具体要求是:

    1.勤勉敬业勤勉敬业是司法职责得以优质高效实现的基本条件,职业道德要求书记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审判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审判职责的正常履行。在审判工作中不认真、不踏实不负责任、不投入或没有工作热情,都是缺乏勤勉敬业精神的表现。

    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处理审判活动与个人事务和其他公务活动的关系,不因个人事务和其他公务影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自己能够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2.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各类案件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审理和判决。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审判案件应当遵守的审理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审限内审结案件,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案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未经批准不能超期审理。超过审理期限未审结案件,不仅违反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职业道德。书记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安排开庭和其他工作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不能影响案件的审理期限。

    3.全面提高司法效率书记员应当在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注重司法效率,以节约审判时间,减少诉讼拖延,在工作中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书记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1)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书记员应当培养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工作作风,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在工作中不得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本职工作,不能因个人事务和其他公务影响审判职责的正常履行。(2)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每个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审判环节都很重要,对立案、送达、采取保全措施、审理、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必须给予足够重视,不能掉以轻心、随便应付。(3)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审判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诉讼活动是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一种活动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只有全部参与的人员互相理解、支持与配合,共同保持高效意识,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因此,一方面书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注意节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

    另一方面,当书记员发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不注重效率甚至有意拖延时,应当督促其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避免因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不必要的延误。另外,书记员还应注意节省同一审判组织中其他人员的时间,与他们协调一致,彼此珍惜对方的劳动和时间,共同创造高效、和谐的司法环境。

    (三)保持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书记员应当具备的价值观念和品质。书记员应当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不怕清贫,耐得住寂寞;

    合理处理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不当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保持生活上的简朴,两袖清风,一身正气,维护司法尊严和公信力。保持清正廉洁的具体内容包括:

    1.禁止获取不正当利益书记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除合法投资收入、继承、稿酬等合法财产之外,书记员不得获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与廉洁的任何收入。

    2.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和提供法律服务为了确保司法的中立地位,保持清正廉洁,书记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并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四)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以及行为态度和方式。司法礼仪作为ー种程式化的礼节和仪式,在司法活动中有着特殊意义,它是司法活动的外在形象,体现出书记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文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形象。司法礼仪虽然不是法定的诉讼程序,但它可以强化司法活动的神圣性,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因而能否遵守司法礼仪往往被当作判断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司法公正的一部分。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不拘小节、随心所欲,不仅会损害自己的形象,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尊严和公正。遵守司法礼仪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举止文明,仪表得体书记员的文明举止和良好仪表会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出一种司法公正信息,使他们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产生信服。因此,书记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持与其身份、职责和形象相符的仪表和举止,无论是手势、面部表情,还是站姿、坐姿、走姿等都要大方得体,高雅有度,既要反映出审判职业的神圣和庄严,又要体现出超凡脱俗的权威感。书记员衣着不整、浓妆艳抹、奇装异服、挽裤赤脚等仪表不端的行为,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形象。因此,为维护和保持司法的威信和形象,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举止得体,仪表端庄,使其精神气质与司法活动的要求相协调。

    2.礼貌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能否礼貌对待当事人,不仅反映出书记员个人素质的高低,更体现了司法活动的文明程度。在审判活动中,书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以礼貌、文明、善意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为他们能够正常了解审判活动、参与审判活动提供平等条件。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使用讽刺挖苦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诚和不恰当的言辞。

    3.遵守法庭规则法庭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场所,所有参加庭审活动的人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书记员在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书记员应当遵守的法庭规则是:(1)模范遵守司法礼仪,按规定着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法官制服和徽章,是法官形象及司法形象的一种强烈的、无声的语言,代表着司法的尊严和神圣,因此,书记员在法庭内代表国家从事审判活动时,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着法官制服并佩戴徽章。(2)准时出庭,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出入。庭审活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庭审秩序的混乱不仅有损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还会影响到审判实体结果的公正。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不准时到庭、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入等行为,直接破坏了法庭秩序违反了职业道德,应予严禁。(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书记员应当具备以下修养和素质:

    1.应当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和政治素质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书记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书记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执法品格,全身心投人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政治素质决定着书记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书记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书记员的品德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坚定的政治素质要求书记员必须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书记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书记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影响国家审判职能的正常发挥。每一位书记员都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使自己的业务素质与书记员的职业要求相适应。书记员应树立终身教育、终身培训的观念,认真参加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刻苦学习,不断强化业务素质。为了提高业务素质,书记员在职业生涯中除了参加教育培训外,还应当在平时不间断地刻苦钻研法律业务,不断汲取新知识,不断提高速录等各项司法技能,使自己具备从事审判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

    3.书记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书记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除了以职业行为树立职业形象外,在日常生活和处理社会关系、个人事务的过程中,还应当以其表现出的是非标准和善恶判断标准,体现出书记员的道德素质,促进审判权的有效履行;

    书记员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崇高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书记员应当刚正不阿、疾恶如仇、善良、诚实、正直、勤奋、进取、忘我、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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