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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留沪加分政策]上海留沪加分政策

    时间:2018-11-06 06:38:35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许多应届毕业生会在毕业后选择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发展自己的事业。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有哪些条件。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留沪加分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留沪加分政策: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评分标准

      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所需总的评分为72分,具体哪些项目可加分呢?见下: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位、学历

      博士、研究生27分

      硕士、研究生24分

      学士、本科生21分

      2.毕业学校

      “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15分

      其它“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1分

      3.科研创新

      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5分

      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直接签订录用协议5分

      (二)导向要素

      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3分

      2.承担重大项目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3分

      3.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且经营状况良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

      以上是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的标准分,共72分。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获得相应的积分。

      2017应届毕业生加分落户政策

      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条件

      应届毕业生要落户上海,必须要有一个工作单位,此外,自己和单位都需要满足上海的落户条件,具体的落户条件为:

      一、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2017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所需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7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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