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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模板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时间:2021-01-07 07:22:33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 个人简历范文】

    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

    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 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以及基金管理中,

    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XX、

    XX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

    作范围,并以的形式确定下来 (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 W公司 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 相关负责人谈话、 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 在提供本 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

    、w 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 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 ; 并且所 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

    、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

    、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 的,是客观、真实的 ;

    、w 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

    、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根据 w 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 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

    1 、基本信息(略)

    2 、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 详情见附件三 :w 公司变更详细 )

    3 、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 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 行为。尽职调查报告。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 ,中国自然人为“显 名股东”。

    、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 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

    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

    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

    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

     这里的以 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 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 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 ; 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 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 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 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 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以及,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 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 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 而被纳 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 这里所说的登记 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没有经过登记的, 不能对抗不知 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

     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 国相关zh eng f □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 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 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 他们的债权人

    可能会要求获得 w 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

    (4) 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

     在司法实

    践中,一般认为 : 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 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 ( 外 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 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 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 一旦 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 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 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 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 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 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 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 )常常会向隐名股东 (外商)提出种种要 求,从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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