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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章程

    时间:2021-02-21 10:03:03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医院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相关范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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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级公立医院(包括xx市人民医院和xx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管理,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管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促进公立医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立医院是由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承担市域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立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实行医管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强化经营管理责任,由院长依法依规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立医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六条 公立医院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七条 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公立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和社会责任。xx市人民政府设立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代表市政府行使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为公立医院管理决策监督机构。医管会在市卫生局设立专门办公室(简称医管办)。

      医管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现代医院制度建设。决定县级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拟订和修订、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院长选聘与薪酬制度等事项。审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资产运营和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程序对医院报告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重大业务进行审查。

      医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医管会日常工作,监督县级公立医院运行。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报医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联系市财政部门对市公立医院进行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

      公立医院管理层执行医管会决策,履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执行过程中接受医管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分工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九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执行医管会决策,履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定期向医管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医管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公立医院院长产生方式为医管会聘任,副院长产生方式为院长提名,医管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医管会对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管理医院日常事务;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立医院管理层具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一)人事管理权。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权相统一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内部机构设置权。按照等级医院管理规范和满足群众就医需要为原则,可自主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决定各科室编制和人员组成。

      (三)副职推荐权和中层干部聘任权。医院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推荐,医管会聘任。医院中层干部人选经医院管理层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四)收入分配权。在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确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收入分配方案。

      (五)年度预算执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医院财务规定科学合理组织编制预算,经医管会同意后按要求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五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

      (二)管理医院日常事务;

      (三)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按照医管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 公立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医院与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公立医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开除,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立医院在已核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在标准范围内自主设置、调整内设机构和岗位,决定医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报市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需新进人员,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公开招聘,由人社、卫生主管部门或由医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高技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经市医管会同意,由医院和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 公立医院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按照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原则;按照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医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规定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实际考核结果自行分配。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院财务人员执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配备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立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相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公立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公立医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公立医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公立医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公立医院须设立院务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辅助决策的职能。

      院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层、部分行政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为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一。院务委员会成员相对固定,任期与院长任期相同。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第三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讨论医院重大改革事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讨论重大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计划、重点科研项目、财务预决算;

      (三)讨论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新技术运用和人事管理等;

      (四)讨论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五)讨论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院长应充分尊重和听取院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中需经医管会或医管办审批的,须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中需经医院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作出决定的,由院长负责提出。

      第三十五条 副院长向院长负责,在院长授权的分管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负责定期召开医院管理层办公会议。医院管理层办公会议是集体研究、解决行政业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决策会议。必要时可请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三十七条 医院重大决策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医院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服务流程、费用、效率等信息。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管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经医管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由公立医院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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